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2-11-23 10:00 点击:81 编辑:邮轮网

1. 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

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

2. 中国船舶相关基金

中字头代表着资金雄厚,非一般主力可比,其动向往往备受市场瞩目。中字头顾名思义就是第一个是中字的,比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人寿等等。

  投资风格偏好于大盘股的基金持中字头的股票多。

  中字头的股票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公司一般都是中大型的,也就是国企央企背景居多,这种上市公司盘子一般都较大,所以持股偏好这样的持中字头会多一些。比如上证50指数,沪深300指数这样的成分股含中字头较多。

  含中字头个股多的基金特征是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较稳定的一类,这类公司一般情况下都很大了,更加稳定,但是通常增长能力相比中小盘个股会弱。但从整体来看,只要是股票型基金都是属于高风险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

3. 船舶工业类有哪些基金

黄旭华(1926年3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毕业于国立交通大学船舶制造专业,核潜艇研究设计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是中国第一代核动力潜艇研制创始人之一,被誉为“中国核潜艇之父”。

1989年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14年被评为“2013感动中国十大人物”。 2017年10月25日,获2017年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11月9日,获得第六届全国道德模范敬业奉献类奖项。2020年1月10日,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20年12月18日,入选2020中国品牌人物500强,排名52。

4. 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船舶etf基金只有SH512660。船舶产业投资基金2009年12月29日,中国首只专门面向航运领域的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揭牌投人运营。

该船舶产业基金批准总规模200亿元,船舶基金由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认缴

5. 造船相关基金

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如下内容:

1、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3、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

4、差旅费: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

5、运输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的运输费用和租用交通车的租用费,过桥费、养路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企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为上下班办理的乘车证费用等。

6、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保险机构投保而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7、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各类管理用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生活用房租赁费等。不包括融资性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8、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日常办公用品修理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9、咨询费:指企业因业务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咨询和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发生的费用。

10、诉讼费:指企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11、排污费: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以及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 绿化费: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不包括纳入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的配套绿化费用。

12、物料消耗: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或购买的消耗性物料的费用,包括电脑软盘、色带、配件、办公用设备配件等。购买的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和财会部门购买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13、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14、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的摊销费。

1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6、坏帐准备:指企业计提的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17、技术开发费:指企业上缴集团公司每年分摊核定的开发费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编制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18、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为使用他人的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业务招待费:指企业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招待客人而支付的费用等。

20、工会经费 :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21、社会统筹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提取的基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2、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医药费、活动经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23、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4、土地使用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25、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26、存货跌价及盘亏损失:指库存物资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物资盘亏、毁损和定额内损毁造成的损失,以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27、水电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28、取暖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发生的取暖费用。

29、仓库经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仓库清理、倒运、装卸等费用。

30、会议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埠及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不包括企业股东在会和董事会的有关会议费。

31、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发生的费用。

32、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发生的包括董事会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33、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上级核定的金额上缴的管理费。

34、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当年工效挂钩有关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35、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为管理部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6、摊销的潜亏挂帐数:指企业当年摊销的潜亏挂账数。

37、其他费用:批企业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6. 船舶行业基金

周期性基金指的是随着经济周期盛衰大起大落的行业,经济好的时候它跟着涨,经济年景差的时候它就跌,听起来投机性比较强,但是如果能对行业对周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还是可以赚到很大收益的。

周期性基金一般来说分为两大类:

1.强周期性基金:

基本上都是钢铁、有色、煤炭等大宗商品、船舶、机械等,也可以称之为工业类周期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2.弱周期性基金:

包括食品,饮料,医药、服装、电信、银行、公用事业等。

基本都是和衣食住行相关的行业,也可以称之为消费类周期行业,或者防御性行业,因为不管经济怎样,人总要穿衣吃饭。不过也有人把食品、零售、饮料这些归到非周期行业。

7. 船舶运输基金

港口航运eft基金有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4685、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2780、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

银华中证基建ETF是银华基金在行业主题ETF方面的又一力作。近年来银华基金在ETF领域快速发展,目前银华基金旗下共有15只ETF上市运行,产品线丰富,其中银华日利是场内流动性最好的货币Etf之一

8. 船舶制造业基金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期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文件指出,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飞机、汽车、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虚构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同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

(三)实际收取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

(六)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八)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租赁资产比重、杠杆率、投资比例以及客户集中度、关联度等监管指标要求。

(一)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三)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四)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六)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10. 中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 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 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 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 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 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 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 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 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 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 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 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 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 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 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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