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轮机
考试科目主机、辅机、电气、维修、船舶管理、工程基础、轮机英语(甲、乙类需要);没有统一的教科书,仅有统一的考试大纲。
2. 船舶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 船舶轮机实操手册
第一:甲班部高级船员:在有资质的海事类院校培训,需要考试合格及实操评估通过。需要考试的科目有但不限于:航海学.避碰.英语.气象.货运.船舶操作.GMDSS……这些全部考试合格以后,可以换取白皮证书(白皮证书不具备值班条件),然后需要有12个月的海上资历(这12个月少一天也无法换取)换取值班适任证书。
第二:轮机部高级船员需要的流程跟甲板部相同,只是需要考试的科目及实操评估不同。
第三:甲板部普通船员:需要在有资质的海事院校培训水手技能,以及通过各种评估和考试,通过以后发放白皮证书,然后需要6个月的海上资历,换取值班适任证书。
第四:轮机部普通船员需要的流程跟甲板部相同,只是需要考试的科目及实操评估不同。
注意:高级船员有学历要求,普通船员没有学历要求,由于国家现在政策放宽,高级船员的学历要求还需要咨询海事部门
4. 船舶轮机管理知识
一般轮船通过发动机燃烧柴油把化学能转化成动能和热能,推动螺旋桨转动,靠水给船的反作用力前进。
5. 船舶轮机调试项目描述
电工:需要有电力知识,负责接线,各种服务商的设备安装和报验配合。
焊工:作电焊的,没什么说头,船上各处都要焊。
管工:管路排布,主要是管路阀门,信号线管路排布,泵的安装和配合调试。
杂工:例如,起重工,现场协调,油漆,打磨。
工资3000+没问题,我说的是中大船厂。然后加班费等等。不过做好吃苦准备,船上不是一般的艰苦。
6. 船舶轮机基础知识
轮机工程需要物理
该专业对物理要求较高。该专业适合热爱轮机工程,乐于在电机、电力设计、维修行业学习的学生就读。
1.掌握船舶动力装置、电器、液压、气动和机电一体化等方面的基础知识;2.掌握轮机工况检测、轮机系统的保养和维修等基本技术;
3.具有操纵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监修、监造职责的初步能力;
4.熟悉有关海船运输安全方面的公约和法律法规;
5.了解海洋运输船舶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 船舶发电机试验大纲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机与电器、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信息工程考试大纲
1)电路(电路模型和电路定律/电阻电路的等效变换电阻电路的一般分析方法/电路定理/一阶电路/二阶电路/正弦稳态电路/耦合电感电路/三相电路/非正弦周期电流电路和信号的频谱/网络函数)
2)电磁场 (静电场/稳恒电流的磁场/电磁感应/电磁场理论与电磁波)
3)电机学(直流电机/变压器/感应电动机/同步电机)
4)模拟电子技术(半导体器件/基本放大电路/集成运算放大电路/负反馈放大电路/波形发生器/功率放大器/直流稳压电源/直流斩波电路/交流电力控制电路和交交变频电路/逆变电路/PWM控制技术)
5)数字电子技术(数字逻辑基础/集成门电路/组合逻辑电路/锁存器和触发器/时序逻辑电路/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脉冲波形的产生与整形/数/模和模数转换器/通信与通信系统/光纤通信/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的构成与功能)
6)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基本知识/电力线路及变压器参数和等值电路/简单电力网络的潮流计算/电力系统三相短路的暂态过程/电力系统的有功功率和频率调整/电力系统的无功功率和电压调整/电力系统简单不对称故障分析/电力系统的运行稳定性)
7)发电厂电气部分(发电、变电和输电/常用计算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电气主接线及设计/厂用电接线及设计/导体与电气设备选择/配电装置/电力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8)继电保护(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基础/输电线路电流电压保护/输电线纵联保护/输电线路距离保护/输电线路全线快速保护/电力变压器的继电保护/发电机的继电保护/母线继电保护)
9)电力系统自动装置(自动装置及其数据的采集处理/同步发电机的自动并列/同步发电机励磁自动控制系统/励磁自动控制系统的动态特性/电力系统频率及有功功率的自动调节/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载)
10)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设计
8. 船舶轮机考试资料
有本轮机英语的题库,全是选择题,从里边随机选择,然后还有两个阅读,一共八个题,剩下92是单纯的单选
9. 海船轮机长考试实操评估大纲
主要有以下材料:
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值班与避碰。轮机专业的科目: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臵、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轮机英语(甲类才有,丙类和丁类的不考)。顺便介绍一下船舶运输的区域划分吧,按照船员的工作范围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类中是向下兼容的,也就是说甲类可以在丙类的船上工作,但是丙类的不允许在甲类的船上工作。甲类是无限航区的,主要以欧洲、美洲等国家为主要航行对象,乙类是东南亚海域,主要是亚洲各国为主要航行对象,丙类是国内近海沿岸,主要是我过沿海的城市,丁类就内河航运。
10. 船舶轮机试题
刚到培训学校就要考精通艇伐,然后是四小证(消防,救护,责任之类的),再后来就是金工评估(车床,钳工,电.气焊),再往后就是二级轮机英语(有的学校可能没有这个),再往后是动力拆装(柴油机起动,分油机分解之类的),最后是机工业务跟机工英语! 其实这些都是很简单的,尤其是笔试的科目,都有试卷题库的,只要稍微背背,就算是小学文化 也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