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放污染的工作要点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2. 船舶放污染的工作要点是
很简单啊,就写类似于“保护环境、保证安全、优质服务”之类的目标类语言就行了
3. 船舶放污染的工作要点是什么
首先加强入海河流的水质管理。其次加强海运船舶的管理不能倾倒污染物。最后加强海上油田和油轮的管理不能发生事故泄露。还有加强陆地污染物的管理避免酸雨的形成!
4. 船舶放污染的工作要点有哪些
船上的垃圾处理,要严格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公约,进行。
除食品垃圾外,所有其他垃圾不允许入海,一般是由岸上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5. 船舶污染的途径有哪些
来自长江和省内6大水系所携带的大量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中,使我省87%的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基本已无I类海水,沿海特别是河口海水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严重超标,海水中磷酸盐合量在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排居首位。
近岸海底沉积物中氮、磷超标严重,成为海水二次污染的潜在危害源。另外,个别海域(如杭州湾和舟山海域)船舶排污及碰撞漏油,海上石油开采溢油等加剧了近岸海域的污染,有机污染和重金属也对海水水质产生明显的影响。
海洋灾害频繁——每年发生大小赤潮近20次
我省是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因台风给我省海洋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数十亿元以上。由于海水水质下降和富营养化,导致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给我省的海洋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年来,每年发生的大小赤潮灾害近20次,年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围海造地——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破坏生态
我省沿海滩涂资源359.04万亩,主要分布在钱塘江和杭州湾两岸,以及各海湾。由于不合理的围海造地,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面积缩减,不仅破坏了多种鸟类的栖息地,也使重要的经济鱼、虾、蟹和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净化地表径流及护岸保田等的能力,同时改变了海区的水动力方向,加速了航道和港口的淤积。
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
随着海洋开发话动的增多,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使生物多样性衰减,某些生物种类已近绝迹,传统的经济鱼类资源大幅度降低,再也形不成渔汛,海洋食物链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东海生态系统中的主要经济物种严重衰竭,整体结构发生显著变异,系统内部自我调节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请勿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
造成海水如此恶劣的污染源主要有陆上和海上两大类。陆上污染源主要是工业污水、居民的生活废水以及农田中使用的农药通过河流流入大海,沿海企业和居民直接将污水和废水排入海中。海上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上和港口的油污和生活废水,养殖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产生的污染。
为了使我们的海域不再受污染,省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海域污染进行了治理。同时也提醒沿海的居民不要将废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中,出海的渔民应该把该回收的都要回收,而不要一丢完事。
6. 船舶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要求
1,含油污水要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确保含油量小于25ppm,在离陆地25海里外,航行中排放。
2,垃圾要进入焚烧炉焚烧。
3,生活污水要经过生活污水处理器处理,在离岸3海里外,航行中排放。
7.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主要措施
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船舶排污注意事项
任何企业都需要水,并且随着企业规模,性质不同,对水量,水质和水温的要求也不一样。任何企业都要排污水,废水,由于所需原料,燃料和工艺流程不同所排放的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相同。工业废水,矿山排水和其他污水的不合理排放是造成水源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排出废水的工厂主要是化工工厂,如农药厂,化肥厂,制药厂,涂料厂,染料厂等其他的还有炼油厂,石油化工厂,钢铁厂等。其中废水中常常含有硫化物,氰化物,汞,砷,酚,铅等污染物及一些复杂的有机物。这些物质有些可以回收处理,有些复杂的有机物无法处理。有的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体,使地面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江河湖泊成了鱼虾死绝的“死水”,致使该地区以江河为工业水源和饮用水源的工厂不得不去找其他水源。许多企业不得不自钻深水井,取用地下水。取地下水过多又会引起地层下陷。
所以进行该类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的工厂布局时,必须要防止因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土地和大气。凡排放有害废水,粉尘,废渣的工业企业不得位于水源的上游,在河流取水点上游至下游100m以外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对于那些工厂相对密集的地区可以建造针对各种污水进行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相对于每个工厂都建立自己的污水处理厂,可以节约在控制污染上的费用,而且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从中获得利润。
污水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含量已成为污泥土地利用的重要限制因素,污泥中往往含有大量的铜、镍、镉、铅、锌、汞等重金属和许多种有毒有机物,若农田中长期施用会导致土壤污染,它们被农作物吸收后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从而影响人体健康。尽管国内城市污水厂的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但国内城市污水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还是有部分超过农用标准。因此,将污水污染过的污泥作土地利用时,应特别注意污水污泥中重金属超标问题。污泥中有机污染物的研究工作已经在发达国家开展了很多年,但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还不是很多。然而,很少研究工作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污水污泥中不含或少含有机污染物。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中已经检测到35种含氮芳香族化合物,并有7种已经定量化。因此,在污水污泥中有机污染物与重金属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工作还有很多要做,包括污泥中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表现形式以及污泥处理过程中它们的变化及对土壤-污泥系统的影响。这样才可以很好地解决污泥中污染物对环境及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然而,污泥质量根源于污水厂处理的污水的质量,因此也要从污染源着手,降低进入城市污水的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的浓度,即必须使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业废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9. 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