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纵倾计算(船舶纵倾角)

2022-11-18 19:21 点击:117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纵倾角

船舶的纵摇周期--船舶设计设计手册或者教科书里面有公式参考和最大纵倾角---风倾力据/排水量*纵稳性高

2. 船舶纵倾角度

船舶的吃水深度一般用厘米为计算单位的,这个计算尺在船舶的船头,船中和船尾的两侧,一共有6个检测点,每个数字的高度是10厘米,数字与数字之间的距离是10厘米,有了这6个检测点,就可以计算出船舶的状态(纵傾还是横倾),然后根据船舶载重公式计算出载重量了。

3. 船舶纵倾角度计算公式

船舶横倾易翻纵倾易断,后果都一样,所以碰到此状况一般采用45度S型航行。

4. 船舶纵倾角计算

车辆纵倾,具有浮渡能力的军用车辆相对于设计水线具有纵向倾斜的浮态。分首倾和尾倾,首倾是指车辆沿纵向向车首方向倾斜;尾倾是指车辆沿纵向向车尾方向倾斜。一般用车辆纵倾时的水线面与正浮时的水线面之间的夹角(纵倾角)来表示。纵倾角的值取决于载荷值及其纵向分布情况、车辆水下部分的形状等。

5. 船舶纵倾角计算公式

1、船舶正浮时,平均吃水d就是当时的吃水.

2、船舶纵倾时,平均吃水为船首尾吃水的平均值加上吃水差与船长的比值.船首与船尾的差值为吃水差.

3、船舶横倾时,平均吃水为左右舷的平均值.

4、船舶任意倾斜时,平均吃水为船左右舷六面吃水的平均值加上吃水差与船长的比值.

6. 船舶纵倾角变化和移水量计算公式

水利工程中钢闸门在运行中的良好程度,是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对水利工程中钢闸门进行保养维护是保证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

  一、 一般性维护:

  1、 清理检查:

  要经常清理闸门上附着的水生物,杂草污物及积水等,避免腐蚀保持清洁完好,运行灵活。由于平板门、横拉门、弧形门的门槽、门库、底坎、门轨等处常会被块石、杂物、泥沙卡阻、影响闸门正常运行。因此对上述各部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清理工作,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2、 防冰凌:

  冬季寒冷地区,为了减少冰压力对钢闸门的破坏,一般可在靠近建筑物的上游面开一条宽0.5~1.5米的不冻冰槽,通常采用的开槽方法有下列几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⑴吹起防冰。风泵造气,用胶管把压缩空气通入水中,翻起水浪,不使水面结冰。通过间断吹气,可使闸门物附近一直保持水面不结冰。

  ⑵压力水防冰。按1.5~2寸潜水泵需要,采用配套钢管,水平装设在需要破冰的闸门附近水面以下,10~15公分端部用堵头堵闭,,钢管上每隔10~15公分钻孔,孔口朝上,启动潜水泵,向管中充水,压力水喷出,翻起水浪,不使水面结冰,潜水泵启动次数可自动控制。

  ⑶定期开闸泄水。在条件允许,上级批准情况下,当下游开始结冰时,开闸下泄一定流量,使闸前的冰层随着水位降低和流速加大而自行破裂下泄,从而在闸前形成一条不冻槽。

  ⑷拉槽破冰。在闸门上游横跨河面拉一道绳子(麻绳或钢丝绳)用人工或卷扬机拉动,长度超过河面的两倍,中间绑一块大木块或钢耙,从开始结冰时起,每隔2~3小时拉一次绳子(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使木块在水面上来回移动,将冻结的薄冰拉破,维持一条不冻槽。

  ⑸蒸汽加热破冰。是在需要破冰的建筑物附近装上钢管,管距冰面越20~30厘米,距离闸门约50~80厘米,管上每隔20~30厘米钻一个直径6~8毫米的孔,孔口装上喷嘴,嘴头朝着冰面,当需要破冰时,用锅炉蒸汽,通过喷嘴吹到冰面,使冰面融化。

  ⑹当没有条件采用上述破冰方法时,也可采用机械锤或人工破冰。

  二、 门叶部分的维护:

  在运用中,闸门门叶较常出现的毛病除保护涂料剥落,锈蚀和水封损坏外,主要是门叶变形、杆件弯曲或破裂,焊缝开裂、螺栓和螺帽松动及脱落等。这些缺陷常发生在闸门受到剧烈振动和严重的气蚀之后。因此,在门叶维护中,除了做好防腐蚀及防漏等工作外,还必须注意闸门的防止振动和防止气蚀工作。

  1、防止振动:闸门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振频率,而闸门在泄流时常常由于水流脉动等因素引起振动,这些振动也具有相应的频率,当它接近或等于闸门的自振频率时,便出现共振现象,振幅增大,使闸门发生强烈的振动。这些振动常会引起闸门构件疲劳,使闸门结构遭受破坏。较常见的闸门振动现象及防振措施:

  ⑴闸门振动现象

  ①闸门水封漏水(特别是橡胶水封),使水封发生振动而致闸门振动。由于振动频率较高,所以常发生如汽笛响声的呜音。

  ②闸门在一定开度泄流,而闸门后的淹没水跃对闸门产生周期性的冲击,引起闸振动。

  ③波浪冲击闸门,使闸门振动。

  ④闸门底缘形式不好(特别弧形闸门的底水封结构不好)当闸门在下游有一定水深情况下泄流,也会引起闸门振动。

  ⑤闸门结构的刚度较差,在前述同样条件下,容易使闸门发生振动。

  ⑥深孔高压闸门门槽型式不适当,使过闸门的水流紊乱并发生脉动,引起闸门气蚀及振动。

  ⑵闸门防振措施

  ①避免把闸门停留在振动较大的开度上泄水;

  ②调整闸门水封,使与门槽水封座板紧紧接触不漏水;

  ③有条件的水闸,在闸门上游加设消浪设施;

  ④如闸门底缘采用“P”型橡胶水封的,可根据发生振动情况,改用“刀”型橡胶水封,或改闸底缘下游倾角大于30度,并增加补气孔。

  ⑤对于一些刚度较差的闸门,可适当增强闸门刚度或在闸门面板上适当加设一些构件,改变闸门的自动频率。

  ⑥通过试验,调整门槽型式,改善水流流态。

  2、防止气蚀:

  ⑴引起气蚀的条件。在高速水流下,通常引起气蚀的条件,概括为:行水结构面不平整;过水建筑物断面骤变;泄水建筑物补气不足等。这些条件一般会使闸门门槽埋固件及有关水工建筑物发生气蚀。

  ⑵防止气蚀的措施:

  ①尽量使行水结构表面平整光滑;

  ②通过试验选用合理的闸门底缘结构及改建为合理的门槽形式

  ③在气蚀部位增设补气设施;

  ④对已遭气蚀损坏部位,用耐气蚀材料补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基体材料或降低原结构承载能力。

  三、闸门支承行走装置的维护:

  支承行走装置是闸门运行的主要活动的承办部件,一方面将门体承受的压力传递到土建部分上去,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闸门的运行中产生较小的摩阻力,达到启闭灵活。

  支承行走装置常因维护不善而引起不正常现象,较常出现的有滚轮锈死,由滚动磨擦变为滑动磨擦;压合胶木滑块变形,增大磨擦数;有的弧形闸门支绞轴缺乏润滑设施,由于缺乏润滑而剪断止轴板螺拴,使固定轴变为转动轴,其结果往往使闸门运行不良,启闭力增大。对支承行走装置的养护工作,除压合胶木滑块应防止劈裂变形及表面保持一定光洁度外,主要是加强润滑和防锈。

  1、润滑保养工作的要求:

  ⑴闸门全部滚轮,弧形门支绞,闸门吊耳轴销以及其它类型闸门的活动部位等,均应经常加注润滑油充满其间隙,除保证足够的润滑效率外,还具有防尘和防锈作用。

  ⑵凡没有加油装置的,应保证油孔、油道清洁通畅,加油装置(如油杯、油嘴、油枪)良好。凡没设加油装置的,在没有补设加油装置前,可定期拆下清洗后,涂抹润滑脂。

  2、防止滚轮锈死及其维护方法。闸门滚轮经常处于门槽内,加油润滑很不方便。为了改善润滑条件、防止锈死,可采用如下措施:

  ⑴在闸门启闭前或启闭时,可用人工已制好的简易压力加油装置,将各滚轮加足润滑油。

  ⑵其他方法。为了防止滚轮锈死,必需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其一为适当加大间隙。考虑滚轮经常处于水下工作,轴与轴瓦的间隙长期浸水,过小的间隙易于卡阻。胶合木轴套与轴配合,间轴稍大一些,对防止胶合木膨胀有好处。采用这种办法应注意在滚轮与轴转动部位加密封设施防护。其二为将轮镀铬。轮轴镀铬是防止滚轮锈死较有效的办法。

  四、闸门水封装置的维护:

  水封装置是闸门的组成部分,如损坏后,除漏失水量外,还会引起闸门振动、冲蚀,锈蚀和冬季结冰卡阻。对于船闸还会使船只过闸时间延长,给闸门运行、维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1、水封漏水的原因:

  ⑴设计方面:如有些水封结构布置不当;型式不好;选用的材料性能不合要求以及闸门的钢度过小等。

  ⑵运用方面:

  ①橡胶水封经长期磨损与水封座间隙过大。

  ②橡胶水封运用时间过长,橡胶老化产生塑性变形而失效,易产生断裂或撕裂等破坏。

  ③木水封发生腐蚀、虫蛀、挤压劈裂及扭曲变形等。

  ④金属水封经磨损、虫蛀、气蚀面破坏,或受荷载作用而翘曲变形。

  ⑤水封固定螺拴帽松动或脱落。

  ⑥漂浮物或冰凌冲击或潜流过闸时而引起水封损坏。

  2、水封的维护工作:

  ⑴水封的检查宜与闸门检查一并进行,应检查水封是否与水封座密合接触;水封有无磨损、老化和局部损坏,固定水封构件的螺拴有无松动、锈断等。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⑵橡胶水封磨损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压缩过紧或水封底表面过于粗糙。为了减少磨损,必须适当调整予压缩量,使之在设计数值范围内使用。对水封座的粗糙表面,可采用打磨,或在间隙允许条件下涂抹环氧树脂等方法使其光滑平整,当发现因橡胶磨损造成与水封座间隙过大而漏水,可及时调整间隙,比较简便的处理方法,一般是采取加垫橡胶片。

  ⑶为防止橡胶水封的老化,可在橡胶水封非磨擦面涂防老化涂料。同时尽量使橡胶免受烈日暴晒。如橡胶老化失效,应及时更换。

  ⑷橡胶水封必须保证每扇闸门顶、侧、底水封的整体性,如发现断裂、撕裂等局部破坏,应及时修补,防止引起整体破坏。

  ⑸木水封必须做好防腐、防挤压劈裂和扭曲变形。

  ⑹金属水封应做好防锈蚀、防气蚀工作,避免局部破坏,在水封与闸门不接触的表面上可涂效果较好防锈涂料。如金属水封翘曲,变形需进行矫正。采用悬挂的园钢作水封的,应注意园钢表面平直的与门叶及门闸接触。

  ⑺水封的紧固件和固定件如螺栓、垫圈、压板及型钢件等,必须进行防锈蚀处理。螺栓与垫圈采用环氧树脂涂封后,又可防止水封螺孔间隙漏水。对其它固定件均应涂刷防锈涂料。

  ⑻水封材料和备件应妥善保存好。橡胶水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力求避免阳光照射或与油脂接触,同时还要防止压坏变形木水封应经干燥处理涂刷防腐剂后,存放在干燥的环境中;金属水封应做涂油包装,用支架垫平,防止变形。

  五、闸门埋固件的维护:

  闸门埋固件:主要包括工作轮轨道、水封座、门框、底坎、支铰、侧轨等。水上部分要经常维护,水下部分应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牢固,表面平整。对滑动部位要具有一定的光洁度。主要维护工作有如下几方面。

  1、防锈蚀:各埋固铁件,除轨道水上部位磨擦面可涂油脂保护外,其余部分凡有条件的均宜涂坚耐磨的防锈涂料。有密封要求的部位,如固定水座的沉头螺钉处,可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防水材料封闭。

  2、检查埋固件,如发现埋固件松动、变形、翘起、脱落及气蚀等现象,应按具体情况予以紧固、矫正和补强。

  3、应做好防气蚀和门槽、门库等的清淤除污,以保证闸门正常运行和封水工作。

  4、转动门盖的防封,进水口较低的转动门盖转动部分易被砂石卡塞,可在其上方设一道档坎,以防砂石滚下,卡塞闸门。

7. 船舶纵倾角规范

A、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钢管上严禁打孔、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 N·m时,不得发生破坏。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

B、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C、安全网挂设严密,达到大面平整、绷紧、顺直,水平搭接部位要保证至少重一个孔,并洞洞满扎,不得漏绑,远观不得有明显的空隙。上下口绑扎不得遮掩大横杆,统一扣在大横杆内侧,上下步之间应绑扎严密,网扣不得漏扎。所有外架转角处应增设上下通长内立杆,安全网绑扎时从内外立杆间穿过,保持大角方正、顺直。当遇到上下悬挑段结合处有较大空隙时,应挂设安全网,安全网应张挂整齐,不得随意挂设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阻燃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满足2000目/100cm2。规格为 1.8m×6m,单张网重量应不小于3kg。

D、立杆:间距统一,立杆垂直、无弯曲,伸出最上步架体扶手栏杆的长度应基本一致(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5m),脚手架转角部位形成井字形结构。上下悬挑段的立杆在立面上要成一条直线,侧向观察上下悬挑段架体应保持在同一立面,不得出现错位现象。每悬挑段的立杆顶部高度不得超过上一步悬挑型钢。

E、大角、立面中纵横向水平杆伸出立杆的长度必须严格控制在10~20厘米,长短一致,禁止出现随意搭设,伸出架体长短不一、参差不齐的现象。

F、剪刀撑:剪刀撑外侧立面连续设置 ,同一立面的剪刀撑的斜杆倾角应力求一致,做到纵向到顶、横向到边,搭接长度一致,露出立杆边缘、最顶部的纵向水平杆的长度统一。

G、连墙件 :严格按两步三跨设置,刷黄漆并喷“禁止拆除”的警示语

H、架体每两步必须设置一道踢脚板,色标纹路方向一致,宜采用对接方式,整体平整顺直。严禁采用喷绘布设置

I、脚手片的尺寸应与架体的宽度相匹配,避免出现竹脚手片挑头外露现象(特别是转角部位)。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

J、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H、外脚手架钢管必须进行防锈处理,除锈后刷一道防锈漆和两道黄 色面漆。脚手架首步、剪刀撑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的钢管采用黄黑相 间色油漆,间距400㎜。应采用优质油漆。

8. 船舶纵倾角度怎么算

船舶重心位于浮心之前,船舶产生首倾。而浮心位于重心之前,则产生尾倾。

船舶的浮力等于其排开水的重量。浮心是船浮力的作用中心,也是船舶排水体积的几何中心,浮心的位置可通过静力曲线求得。

重力与重心

船重力即船舶的重量,包括空船重量和载重量,重心即船舶重力作用中心,包括空船的重心和各种载荷的重心。空船重心通过船舶的倾斜试验求得载荷重心通过计算求得。重力与浮力总是同时存在的,当船舶的重力和浮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作用于同一垂直线上时,船舶处于平衡状态。浮力大于重力船体上浮,吃水减小,反之船体下沉,吃水增加。当重心与浮心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时,船体将产生横倾或纵倾(吃水差)

船舶的漂心是船舶水线面的几何中心,位于船中附近,船舶发生纵倾时是通过漂心轴线转动的。当少量装卸货物时,船体平行沉浮的条件是所装卸货物的重心应通过原水线面漂心点的垂线。

静水力曲线

静水力曲线是由船舶设计部门绘制供船员使用的一组曲线,是船舶吃水与船的浮性要素、初稳性要素、船型系数等之间的关系曲线的总称。

9. 船舶纵倾角度范围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10. 船舶纵倾角最大多少

不同的船型的最大横倾角是不同的,还要看稳定的情况,根据IMO的要求,客船的要求消失角度30一40度,油船28-40.集装箱船27-44.总之大部分船舶的横倾角超过35度都很危险,纵倾角不需要考虑太多。

11. 船舶纵倾角度最大值

不同船型的最大横倾角是不同的,还要看稳性的情况,根据IMO的要求,客轮的要求稳性消失角度30-40度,油轮28-40度.集装箱27-44度.总之大部分船舶的横倾角超过35度都会很危险.纵倾角不需要考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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