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发生财务问题甚至破产,船及货物被港口扣留之情形,我们货代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201 2024-05-13 21:49

一、船公司发生财务问题甚至破产,船及货物被港口扣留之情形,我们货代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1、如果你只是货代公司,作为贷主的代理,不需承担责任。

2、其实就是无船承运人,不是贷代的身份,需要赔偿客户损失。

二、他人扣押船舶 船员工资是否有优先权

拖欠船员工资属于劳资纠纷,应该找劳动局。海事局没有资格扣押和拍卖船舶,如果船舶存在不适航等行为,海事是通过行政强制禁止船舶离港,但是涉及到拍卖,是司法程序,主要是法院的职责了。

三、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船被法院扣押了,如果船东交了保证金,船员可以自行离船,拒绝船东开航任务吗?

不可以自行离去,拒绝开航。

船东拖欠工资,船员可以依法追索,可以向工会求助,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但是劳动关系尚存期间,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不可以擅自离船。但是,如果船东存在无故拖欠情形的,船员可以书面告知解除合同,主张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无故拖欠,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四、海事局有没有扣留船舶证件的权利

海事局是执法机关,当然有扣留船舶证件的权利。

五、如果船员跳槽,原公司是否有权力吊销船员的一些工作证件?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就在船务公司做人事经理职务.从法律角度上讲 公司是不可以扣押船员任何证书的,无论签定的合同中怎么标明.但从实际处理角度讲,你要明确一点很多船务公司都会用扣押船员证书的方式制约船员,这也是行规吧 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即使你告公司,到法庭上也很难处理这种纠纷,最主要的是取证时间长,费用高~对于船员来讲很不现实,所以也就是一些老船员面对这样情况的时候不会采取这样过激的行为.那我给你的建议是:平心静气找到你的公司的人事经理和他好好谈一下,你为什么想跳槽,我想这里肯定有原因的 起码你现在的单位不能完全满足你的要求,谈完之后,该欠公司的钱交上,最多再给公司一点违约金和人事经理的钱,这件事情就解决了,如果硬来的话,船公司给你把海员证在网上一挂,不注销,那么你这辈子就只能跑内海了别跑国际了,综合考虑得失,个人还是不要和公司硬来 到时候自己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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