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驳港务下属船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2. 香港驳船公司
柜港中的柜应该就是货柜,集装箱的意思。就是说要成为第一大集装箱码头。港销柜就是外港下到香港,最终目的港为香港的走驳船的柜子。大概就是把柜子运到香港后,柜子里面的货物就全部在香港卖掉,不出口到国外的。但是同样也需要报关和清关,但是香港不用交税。
3. 内贸船船东名录附船名
货代:也就是货运代理的意思,主要负责货物运输的业务,分为内贸与外贸。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货主询价:
1、 海运询价: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
2、 陆运询价: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联系要素。
二、接单,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2、 箱型、箱量3、 毛重4、 体积各项型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6、 做箱情况。
三、订舱: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1、 门到门: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2、 内装: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
五、报关: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货主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七、签单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1、 海运费① 预付② 到付。2、 陆运费① 订舱② 报关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冲港费/冲关费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① 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先交纳罚款金3000-5000;货主重新提供的发票、装箱单(Packing list)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② 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正本、正确的报关单正本、正确的发票、装箱单
4. 湛江中驳船务有限公司
名次 企业名称
1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3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4 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5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 6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湛江市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 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
10 湛江百姓置业有限公司
11 湛江招商港城投资有限公司
12 广东烟草湛江市有限公司
13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4 湛江电力有限公司
15 湛江冠通投资有限公司
16 湛江开发区梧阔广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7 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8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19 湛江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 吴川市海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2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3 湛江市赤坎鲲鹏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24 廉江市北部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 湛江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 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2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29 湛江开发区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 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32 湛江卷烟包装材料印刷有限公司
33 湛江市赤坎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4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5 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6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 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38 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39 湛江保润投资有限公司
40 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
41 湛江港盛投资有限公司
42 廉江市长盈置业有限公司
43 湛江晟安投资有限公司
44 湛江市顺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45 广东恒通水泥有限公司
46 湛江市加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 湛江市乐基投资有限公司
48 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9 湛江荣景实业有限公司
50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5. 上海港驳船运输公司
上海港能成为世界第一大港口,是因为目前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位,已经超过了新加坡,荷兰的鹿特丹和香港等有名的著名港口了,作为世界级的港口,各大航线的船公司都会在上海港靠泊,所以上海港有比大陆其他港口更多的船公司集装箱航班,特种大宗货物驳船,以及相关衍生的多种发达的贸易服务行业,逐渐成为国内危险品拼箱的集散中心。
6. 驳船意思解释
短驳一般指的是短途的驳运货物,也就是短距离运输。相对于干线运输而言,比如从一个停车场驳到某个公司,因为大车不方便进出,或者车上还有其他货物,需要一辆小型车辆专程驳运货物。
举个例子,你可能就明白了:某区大货车禁行,正常派送货车无法进入,货物调换到可以进入的车辆派送至目的地,这就叫短驳。
7. 中驳港务集团
上海港口集团是国企,属于上海国资委。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团,是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公司,是我国大陆最大的港口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港口集装箱、大宗散货和件杂货的装卸生产,以及与港口生产有关的引航、船舶拖带、理货等业务。
8. 中港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大铲湾码头(一期)是深圳西部港区内的全新世界级集装箱码头,是集散泛珠三角各主要生产基地货物的理想站东点。大铲湾码头(一期)位于深圳西部的宝安区,水路南距香港20海里,北至广州40海里;陆路北距深圳方宝安国际机场10公里。码头周围四通八达的陆路交通网络连接东莞、惠州、深圳以及广州等珠三角东部城市财。水路也可畅通无阻往返于佛山、顺德、中山等珠三角西部地区。
盐田港区已完成了中港区一、二、三期集富装箱码头,以及扩建工程、西港区部分泊位的建设,投入运营的集装箱泊位16个,多用途泊位3个,可停泊股10万吨级以上大型集装箱船舶。大铲湾一期5个泊位也已建成投产。盐田港区和大铲湾港区的集装箱吞吐量吧约占深圳港的一半。盐田港位于盐田区内,盐田港和大铲湾都是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
9. 中驳港务有限公司
好用。广州南宝饲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10-28,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叶强,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440110000013630,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凤亭大道3号,经营范围包括饲料零售;饲料批发;饲料添加剂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饲料添加剂零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加工;粮食收购;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水产饲料制造;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