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2022-12-17 05:54 点击:189 编辑:邮轮网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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