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造船质量标准麻点面积大计算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用安全带,不适用于消防和吊物用安全带。
1 名词术语
1.1 安全带
高处作业工人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总称安全带。
1.2 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
1.3 吊绳
自锁钩使用的绳,要预先挂好。垂直、水平和倾斜均可。自锁钩在绳上可自由移动,能适应不同作业点工作。
1.4 自锁钩
装有自锁装置的钩,在人体坠落时,能立即卡住吊绳,防止坠落。
1.5 缓冲器
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部分冲击能量的装置。
1.6 攀登挂钩
保护作业人员登高途中使用的一种挂钩。
1.7 围杆带
电工、电信、园林等工种围在杆上作业时使用的带子。
1.8 围杆绳
电信、园林、电工等工种围在杆上作业时使用的绳。
1.9 速差式自控器
装有一定长度绳索的盒子。作业时可随意拉出绳索使用,坠落时因速度的变化引起自控,称为速差式自控器。
2 符号代号
为了使安全带品种系列化,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依前、后顺序分别表示不同工种、不同使用方法和不同结构。
2.1 符号含意如下:
D——电工,DX——电信工,J——架子工;L——铁路调车工;T——通用(油工,造船,机修工等);W——围杆作业,W1——围杆带式,W2——围杆绳式;X——悬挂作业;P——攀登作业;Y——单腰带式,F——防下脱式,B——双背带式,S——自锁式,H——活动式,G——固定式。
2.2 组合符合表示如下:
a.DW1Y——电工围杆带单腰带式。
b.DW1F——电工围杆带防下脱式。
c.T1W2Y——通用Ⅰ型围杆绳单腰带式(可作围杆、悬挂用)。
d.T2W2Y——通用Ⅱ型围杆绳单腰带式(围杆绳无金属配件)。
e.DXW2Y——电信工围杆绳单腰带式。
f.J1XY——架子工Ⅰ型悬挂单腰带式(大挂钩)。
g.J2XY——架子工Ⅱ型悬挂单腰带式(小挂钩)。
h.LXY——铁路调车工悬挂单腰带式。
i.DXXY——电信工悬挂单腰带式。
j.T1XY——通用Ⅰ型悬挂单腰带式。
k.T2XS——通用Ⅱ型悬挂自锁式。
l.T1XB——通用Ⅰ型悬挂双背带式(无腿带和胯带)。
m.T2XB——通用Ⅱ型悬挂双背带式(有胯带)。
n.T3XB——通用Ⅲ型悬挂双背带式(有腿带)。
o.T4XB——通用Ⅳ型悬挂双背带式(有腿带)。
p.T1PH——通用Ⅰ型攀登活动式(采用一副开启式挂钩)。
q.T2PH——通用Ⅱ型攀登活动式(采用一个开启式挂钩、一个封闭钩)。
r.TPG——通用攀登固定式。
3 品种分类
3.1 围杆作业安全带
适用于电工、电信工、园林工等杆上作业。
3.1.1 DW1Y电工围杆带单腰式。
4 材料
4.1 安全带和绳必须用锦纶、维纶、蚕丝料。电工围杆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和铝合金。
4.2 包裹绳子的套用皮革、轻革、维纶或橡胶。
5 技术要求
5.1 安全带、绳和金属配件的破坏负荷指标,见下表。
5.2 腰带必须是一整根,其宽度为40~50mm,长度为1300~1600mm。
5.3 护腰带宽度不小于80mm,长度为600~700mm。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外层用织带或轻革包好,边缘圆滑无角。
5.4 带子缝合线的颜色和带颜色一致。围杆带折头缝线方形框中,用直径为4.5mm以上的金属铆钉一个,下垫皮革和金属的垫圈,铆面要光洁。
5.5 带子颜色主要采用深绿、草绿、桔红、深黄、其次为白色等。
5.6 腰带上附加小袋一个。
5.7 安全绳直径不小于13mm,捻度为8.5~9/100(花/mm)。吊绳、围杆绳直径不小于16mm,捻度为7.5/100(花/mm)。电焊工使用悬挂绳必须全部加套,其他悬挂绳仅部分加套,吊绳不加套。绳头要编成3~4道加捻压股插花,股绳不准有松紧。
5.8 金属钩必须有保险装置,铁路专用钩例外。自锁钩的卡齿用在钢丝绳上时,硬度为洛氏HRC60。金属钩舌弹簧有效复原次数不小于2万次,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平整,不得偏斜。
5.9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不得有麻点、裂纹;边缘呈圆弧形;表面必须防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配件,不准装用。
5.10 金属配件圆环、半圆环、三角环、8字环、品字环、三道联,不许焊接,边缘成圆弧形。调节环只允许对接焊。
6 检验要求
6.1 金属配件等必须按GB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1.3、1.4、1.5、1.6条规定测试。
6.2 带绳必须按GB6096—85的1.3.1款规定测试。
6.3 安全带成品围杆带和围杆绳按GB6096—85中的1.6条规定,整体做4412.7N(450kgf)静负荷测试,应无破断。
6.4 悬挂和攀登安全带按不同绳长做冲击试验,按GB6096—85中的2.4~3.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以100kg重量拴挂,自由坠落,应无破断。
6.5 架子工安全带做冲击试验,要抬高1m。电工围杆安全带作悬挂使用。要做冲击试验。
6.6 自锁式安全带做坠落冲击试验,在吊绳上下滑的距离不大于1.5m。
6.7 速差式自控器下滑距离不大于1.5m.
6.8 缓冲器在4m冲距内,应不超过8825.4N(900kgf)。
6.9 每次验收产品时以1000条为一批(不足时仍按1000条计算),从中抽两条检验,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不予验收。
6.10 生产厂检验过的安全带样品不得再出售。
6.11 生产厂自检合格的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6.12 经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检查产品生产工艺、自检设备和产品均符合要求才准生产。抽验合格的产品发给合格证。
7 使用和保管
7.1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7.2 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7.3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7.4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7.5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以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
7.6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8 标志和包装
8.1 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8.2 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
8.3 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8.4 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8.5 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8.6 装产品的箱体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装箱日期,体积和重量,制造厂名和送交单位名称。
8.7 根据需方的情况,产品的包装允许变更,但供需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有文字依据。
8.8 包装箱的尺寸选择和标志应符合GB4892—85和GB190—85、GB191—85的规定。
9 运输和贮藏
9.1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
9.2 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9.3 安全带应贮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曝晒
2. 船舶建造质量标准
因为这个吨位的船舶目前还没有。
技术原因、材料原因、能耗原因等等,都让这么大的船目前无法实现。
说个可以参考的。目前有记录的最大排水量的船舶“诺克·耐维斯号”满载排水65万7千吨,船长458米(四个半标准足球场长度),宽68.8米,型深29.8米(不包含上层建筑)。最大邮轮“海洋绿洲号”排水量22.5万吨,全长361.8米。福特号核动力航母,10万吨排水量,全长333米。
3. 造船标准规范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4. 造船长宽比例
一万吨左右的货船一般长在118米左右,宽在22米左右,船舶吃水在6-7米左右,需要船员在20人左右。
例如福建东南造船建造的10000载重吨成品油船DN10000-1成功交付。
该船总长115.36米,型宽19米,型深10.7米,设计吃水7.9米,该船为单甲板、单机、单桨成品油轮,设有艏楼和艉楼。货油舱区域有连续的双层底和双壳体保护。航行于近海航区,用于装载闪点小于60℃的汽油、轻柴油等石油产品。
5. 造船的比例
亚洲第一日本汽车工业发达,造船业比韩国,中国次之,韩国造船叶国际领先汽车工业次之,中国造船业领先,汽车工业规模大,产量大,但自主品牌在国际上知名度不高。
欧洲有德国汽车工业发达,英国占中等,意大利也可以。
美洲美国的汽车工业发达,军用船舶发达。其余国家占的比例很小。总结中国最先进最强′
6. 船舶建造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中,一类海船涉及到运输、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防护设备、小型船、远洋轮、声学和声学测量、词汇、环境保护、电灯及有关装置、人类工效学、振动和冲击(与人有关的)、图形符号、技术产品文件。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一类海船涉及到船舶航行安全与船舶安全标准、海洋交通运输船总体、卫生、安全、劳动保护、甲板机械、机舱设备、卫生、安全、劳动保护、船舶驾驶与轮机管理、系泊设备、海洋交通运输船专用设备、救生设备、船舶工艺、舱面属具、船用管件、电缆及其附件、船用装置、船舶制造工艺装备综合、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小型船总体、船用阀件、船用照明与其他电器、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舱室辅机、船舶总体综合、船舶维护与修理综合、人类工效学、消防综合、导航设备、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船内通信遥控与操纵附件、船用主辅机综合、航道与航标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