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引水用语有哪些
什么叫“再生水”
北京市水务局日前透露,北京市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100立方米,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立方米的缺水警戒线。来自北京市水务局的消息还披露,2011年年内将出台再生水使用鼓励办法,再生水的利用有望成为首都的“第二水源”。
“再生水”是指污水经技术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的成本最低。再生水也叫“中水”,这是沿用了日本的叫法,通常人们把自来水叫做“上水”,把污水叫做“下水”,而再生水的水质介于上水和下水之间,故名“中水”。再生水虽不能饮用,但它可以用于一些水质要求不高的需求和场合,如冲洗厕所、冲洗汽车、喷洒道路、绿化和灌溉等。
再生水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水源优势”。再生水源与污水的产生是同步发生的,就是说只要有城市污水产生,就有了可靠的再生水源。二是技术优势。再生水的利用已经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目前的水处理技术完全可以将污水处理到人们所需要的水质标准。三是经济优势。城市污水采取分区集中回收处理后再用,与开发其他水资源相比,经济上的优势明显。首先,比远距离引水便宜。城市污水资源化就是将污水进行二级处理后,再经深度处理作为再生资源回用到适宜的位置,基建投资远比远距离引水经济。因此许多国家将城市中水利用,作为解决缺水问题的选择方案之一,从经济方面来看是很值的。
2. 船舶引水用语有哪些词语
领航员就类似于代驾,曲别于不是仔不能驾,而是你没资格驾,式是由于航路不熟悉而没发操纵船舶而请人代驾。
如长江,一般跑海轮的船长没有考过长江资格证就无法在长江内驾驶船舶,那船要进长江某港装或者卸货,怎么办,就得花钱请一位长红有资格证能驾驶船的引行员上船代驾,又如只要是挂外藉旗非中国国旗的轮船,进入中国境内水域都得强治上引航员引航,这是国威,权力的象征,当然外国也相同
3. 大船引水什么意思
1.浮力定律是由阿基米德发现的。
2.阿基米德(公元前287年—公元前212年),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百科式科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力学家,静态力学和流体静力学的奠基人,并且享有“力学之父”的美称,阿基米德和高斯、牛顿并列为世界三大数学家。阿基米德曾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3.阿基米德确立了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的基本原理。给出许多求几何图形重心,包括由一抛物线和其网平行弦线所围成图形的重心的方法。阿基米德证明物体在液体中所受浮力等于它所排开液体的重量,这一结果后被称为阿基米德原理。他还给出正抛物旋转体浮在液体中平衡稳定的判据。阿基米德发明的机械有引水用的水螺旋,能牵动满载大船的杠杆滑轮机械,能说明日食,月食现象的地球-月球-太阳运行模型。但他认为机械发明比纯数学低级,因而没写这方面的著作。阿基米德还采用不断分割法求椭球体、旋转抛物体等的体积,这种方法已具有积分计算的雏形。
4. 船舶上引水
引水员是船东雇用,协助船舶进出港口狭窄水道等复杂水域的工作岗位。因为船长不一定会经常进出停靠的港口、水道等,对该水域的水深潮汐水流等不太熟悉,为了航线安全,临时雇用熟悉当地的水域的引水员协助船长进出港口等。
主要权利为:在正确决定得不到执行或认为自然条件不能保证引航安全时,有权拒绝引航,有权决定使用拖轮协助操纵船舶,因不可抗力改离港口时,有权要求船舶驶向最近的港口。
主要义务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引领船舶,不得在完成引领任务前擅自离船,尊重船长,不得无理干涉船上内部事务,执行职务时,不得酗酒或从事非法活动。
5. 船舶上引水是什么意思
引水标志,是供引水员上下船方便和安全设置的.一般做在甲板上的引水梯口,用英文大字油漆标志:PILOT AREA, NO OBSTRACTION.我估计你问的是吃水标志,船外壳左右各有前中后三道水尺,DRAFT,用来计算船舶的排水量,减掉船舶自重就是货物量.载重线用来表示船装货不能够超过的警戒线,否则船就不安全了。
有热带载重线,亚热带载重线,夏季载重线,冬季载重线等,可以下载一张载重线图,上面有清晰的区域..
6. 船员引水是什么
1,去参加海事局的招聘,每年海事局都会招聘一些船舶专业的人员进入。
2,到一些公估公司工作,也就是做监装监卸、起解租的油水鉴定等等。3,到一些船舶保险公司做船舶损坏鉴定,。4,进一些水尺检量单位,如CCIC之类,做水尺鉴定工作。5,到引航站做引水。6,到港务局或船厂做拖轮船员。7,到一些船员外派公司做文员。7. 船舶引水用语有哪些呢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进出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证件、违反规定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8. 引水船是干什么的
引水费的意思就是,引水费的含义就是,就是引航员的费用,一般船上的被称为引航员是为了引水不让引水费的引航员他们自己的它是有引航船进出口港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按照第一次的进港和最后一次的出港的分别的计费和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