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造船厂危险有害因素
自进入15世纪,中国日趋保守,在郑和的舰队第七次下西洋后,明朝政府下令禁止建造远洋帆船,主动放弃海上贸易,把自己和世界上其他地方隔绝起来。
从此以后,中国海军几乎一蹶不振,中国沿海甚至长江沿岸的城市都受到倭寇的袭击,中国始终只在陆上进行防御,甚至葡萄牙船只一再在中国沿海出现,也没迫使明政府重建一支强大的海军。
对于明政府为何作出停止造大船和出海远航的决定,有人认为是出于军事上的需要,有人认为是因经济压力所致。事实上,中国明朝闭关自守与朱元璋的《皇明祖训》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西欧的海上霸权是在朱棣派出的舰队耀武于南海纵横无敌若干年之后才开始出现,朱棣攻打安南所留下来的不利后果,没在他生前暴露出来,却遗患他的子孙。
朱棣的作为已超过他可以支付的能力,他的帝国承受了过重的负担,已近乎破裂点,他的继承人必须全面地紧缩,才能避免朝代之沦亡。
1424年朱棣逝世后,皇位由太子朱高炽继承,但朱高炽登基不到一年就驾崩了,接位者为明宣宗朱瞻基。朱瞻基虽未停止郑和的远航,但减少了远航的次数,他在位期间只批准了一次。随后的继位者明英宗朱祈镇在登基当年就终止了郑和的远航。
明政府为何作出这样的决定?黄仁宇说:“现存的资料证实,郑和准备航海时有权向沿海地区直接征用人力与物资。这舰队之出动虽也有商人参加,可是其被抨击,仍是由于其缺乏利润……海船的往返,找不到一种不可缺少的商品作大规模的载运,因之其劳师动众,更为人指摘。
这些船舶所载出口商品为绸缎、铜钱、瓷器和樟脑,回程的入口商品有香料、珍宝、刀剪、油膏、药料及奇禽异兽,此类物品可以增加宫廷生活之色彩,却不适用于大众化市场。
即使胡椒与苏木被政府使用当作文武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其价格仍不值得建造和维持如此巨大舰队。
郑和所率领的军队虽在海陆战役里获胜,可是一次战役也可能死伤数千。另外南京之龙江船厂曾造大小船只数千,所有的人力和物料全系向民间征用,此更招民怨。”
事实上也是如此,明英宗“罢诸处采买及造下西洋船木诸冗费”后,民困才得以缓解。
2. 造船厂危险有害因素有哪些
自世界上第一枚原子弹爆炸后,人类便在想象怎么才能将核裂变产生的巨大能量利用起来,所以历史上第一台核反应堆1942年12月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建成,从此正式开启了人类原子能时代。
不同于美国首先将核反应堆用于军用,并在1951年便成功下水了人类第一艘核动力潜艇“鹦鹉螺”号。苏联刚开始还是将核反应堆用于核能发电领域,所以苏联在1954年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座利用浓缩铀作燃料采用石墨水冷堆的核电站。不过苏联虽然在核潜艇的建造上慢于美国,不过苏联第一艘核动力潜艇的起点可要比美国高不少,在美国第一艘核潜艇下水后的1957年苏联第一艘核潜艇也成功下水,很特别的是这是世界上第一艘采用钛合金建造的核潜艇,而且其采用的核反应堆也是世界上第一座冷却剂自然循环核反应堆和世界上第一座单块(集成)型舰艇反应堆装置。二战结束后,全球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代,并由此也产生了两个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同时核反应堆的技术和输出功率也在不断提升之中,所以对于美苏这两个拥有核能的国家来说,核能的优势是明显的,因为相比传统的燃油动力军舰来说,核能可以保障其全球航行能力,特别是在潜艇领域,使用核能的潜艇因为不需要再和使用柴油机为动力的常规潜艇一样必须定期上浮充电,所以核动力潜艇可以长久的潜航下去,那无疑就大大增加了潜艇的生存几率和战时的攻击突防能力。所以在这一理论的推动下,美苏两国开始大批量的建造使用核动力的潜艇和水面舰艇,苏联主要侧重于突防攻击能力更强的核动力潜艇,所以在核潜艇的水下最大航速上和潜航深度上一直在打破自己创造的记录,像冷战时期苏联建造的661型核潜艇堪称是黑科技中的典范,之所以这么说,除了其艇身全部由全钛制造下其拥有超过1000米的潜航深度外,而且其水下航速能达到惊人的44节,相当于81km/h,已经和家用汽车一样快。比较有意思的是冷战时期,美国有一艘洛杉矶级核动力潜艇曾经在靠近苏联的某海域发现了一艘未知型号的潜艇,所以这艘洛杉矶级核潜艇准备追上去,结果这艘未知名的潜艇高速逃走了,至于与当时拥有高达35节航速的洛杉矶级核潜艇艇员傻了眼,。事后也证明这是一艘苏联研制的阿尔法级核动力攻击核潜艇,其不同于苏联前面建造的众多实验性核动力潜艇,阿尔法级攻击核潜艇可是苏联批量建造的第四代攻击核潜艇,其拥有高达43节的水下航速和超过900米的潜航深度,所以光是从最大航速和潜航深度上就能看出其战斗力有多强,毕竟这两项可是决定潜艇生存的关键。同期美国在开始大批量建造核动力潜艇的同时,也在全面普及核动力水面舰艇的发展趋势,甚至在建成了世界上第一艘核动力航母企业号后,美国甚至提出了建造“全核舰队”的想法,并且在这一想法的提出下,美国还真的建成了以班布里奇号核动力驱逐舰、长滩号导弹巡洋舰及企业号核动力航母的“全核舰队”,虽然使用核动力驱动的军舰在整个航行过程中不用再进行燃油补给,所以单方面来看其优势是很明显的。但是最后还是因为核动力水面舰艇在造价、维护成本上不如常规动力军舰,所以最后被财政部直接给砍了。最后也只留下唯一使用核动力装置的核动力航母。从船舶使用核动力的优缺点来说,优点一是核动力装置的出现让所有使用核反应堆为动力系统的船舶拥有近乎无限的全球航行能力,所以这也是一开始核动力上舰的最重要原因,对于军舰来说,全球航行能力是决定军舰作战实力和背后的国家全球影响力的关键。优点二是核动力装置赋予了军舰动力系统更大的输出功率,所以军舰的吨位可以设计的更大,像航母这种以搭载舰载机作战的大型水面舰艇,舰载机的性能和数量直接决定了航母的综合作战实力,所以核动力航母的出现则恰好满足了大吨位航母对动力系统的要求;但是核动力上舰的缺点也不少,缺点一是造价成本的翻倍,比如建造一艘8万吨的常规动力的航母成本可能放在今天大概需要60-70亿美元左右,但是要是使用核动力装置的话其造价则会直接飙到130--140亿美元之多,当然相对于核动力航母整个寿命期间只需要一次或者后面不再需要更换燃料棒而言,常规动力航母虽然出厂价更低,但是整个50年的服役寿命期限内的燃油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比如一艘使用燃油锅炉的6万吨航母航行1000公里就需要200万美元来算的话,常规动力航母在整个服役期限内的燃油成本加上一开始较低的建造成本,其实和一艘核动力航母整个服役期限内的成本差不多。缺点二:核动力水面舰艇在日常的维护保养中,其成本要比常规动力更高,而且核动力水面舰艇的日常维护升级对于维修环境有很大的要求,还有就是相比更为常见的常规动力而言,核动力水面舰艇的维修难度更大,维护升级更为复杂后维护时间也更长。如果遇到中期大修的话,核动力航母一般而言还需要花费相当于全舰造价的1/5更换核燃料棒。缺点三就是核动力的日常操作安全隐患更大,不同于常规动力就算操作失误至多损坏发动机,核动力舰艇如果操作失误的话,比如核反应堆的冷却系统出现问题顶的话,那整个核反应堆很可能因为冷却不及时而出现堆芯融化,继而导致核反应堆发生爆炸,出现更为严重的核辐射灾难。缺点四就是不同于常规船舶退役后直接被大多数造船厂拆解回炉,核动力船舶拆解首先需要专业的核军舰拆解船厂,更为重要的是拆解后的核废料如何处理是很大的问题,这些处于乏燃料状态的核燃料棒由于衰减的原因,已经不再可能被用于民用核电站发电了,但是却存在致命的核辐射,所以核动力船舶退役后的核燃料处理也是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当然综合来说,由于核动力船舶在军用领域的优势是明显的,而军舰是保家卫国的武器装备,对于建造成本和使用成本并不像民用那么注重,所以核动力船舶造价维护成本高也是能接受的。而民用船舶因为对经济性的注重之下,使用造价高昂的核动力并不合适,所以在民用船舶中鲜少出现核动力船舶。
3. 造船行业存在哪些危险源
四区一线"水域,即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为船舶航行密集水域和事故险情的多发水域,是海上搜救重点监管和加强应急值守的水域。
一是"四区一线"水域,即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为船舶航行密集水域和事故险情的多发水域,是海上搜救重点监管和加强应急值守的水域。
二是"四季三节"时段,即初春的雾季、盛夏南方的台风季节、深秋北方的寒潮大风季节、隆冬北方的防冻防冰季节以及群众出行集中的"五一"、"十一"、"春节"期间,为交通繁忙及事故多发易发的敏感时节,是加强海上搜救预防预警的重点时段。
三是"四客一危"船舶,即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乡镇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为水上交通运输的主要工具及易酿成特大事故的危险源,是海上安全监管和搜救重点防范的对象。
4. 造船厂安全隐患
如果你有想法,又复合上述的类别 你就按表格填写进去就可以。但是建议最好是能帮助工厂改进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安全、防止隐患方面的。当然,如果留住人才、提高人才核心竞争力的方法、培训也可以写。只要你想到了 再简单做做工作,想深入一些,就是个好的建议。
5. 造船厂主要有哪些危险
船厂起重工是属于特殊工种,是比较危险的一个行业,因为涉及的都是超重,超大,视线不是很好,立体作业比较多的施工状况。
6. 造船厂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大体差不多少,地理位置造成的气候因素可能对工作环境有所影响吧,大连多风,冬季气温低,如果是户外作业的话影响是比较大的;至于待遇方面只能看你的工种、能力和职务了。
7. 船厂存在哪些危险因素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8. 造船危险隐患有哪些
一是存在安全隐患,2是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3证书超期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