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海船2020限硫规定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0%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弃清洗系统洗涤水。
2. 中国海船2020限硫规定最新
船用燃料油现行国家标准GB17411-2015是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船用燃料油标准ISO8217制定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有运动粘度、硫含量、硫化氢、闪点、水分、酸值、总沉淀物等。
运动粘度:是燃料油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是划分燃料油等级的主要依据。它是对流动性阻抗能力的度量,它的大小表示燃料油的易流性、易泵送性和易雾化性能的好坏。
硫含量:残渣燃料油硫含量取决于调合组分油的硫含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所有行驶在公海区域的船舶使用燃料油的硫含量需低于0.5%m/m。燃料油买方有责任根据船舶发动机的设计、排放法规、设备以及燃料油将要使用区域的现行法规限制,确定燃料油的最大硫含量。
3. 船舶限硫令
在码头建设固定式船舶尾气嗅探系统实施“陆域”盯防。依托天津港口良好的自然条件,结合天津辖区航道设计、船舶种类、风速风向、码头分布、监管距离等多种因素,科学选择港区位置建设完成8处岸基固定式船舶尾气遥测站点,对进出港船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收集分析尾气数据,实现天津“一港八区”进出港船舶尾气遥测监管的有效覆盖。
“陆海空天”中的“海”是指:以海事巡逻船移动式船舶尾气嗅探系统实施“海域”监控。依托天津海事局海巡船舶的机动性优势,在海巡艇配置完成两套船载移动式船舶尾气遥测系统,通过动态巡航,对在航船舶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对辖区各固定式遥测设备站点形成有效补充。
“陆海空天”中的“空”是指:以无人机搭载嗅探设备实施“空域”巡航。借助无人机响应迅速、监管范围灵活开阔的优势,在无人机上搭载船舶尾气嗅探设备,对船舶排烟口实施近距离数据采集,对船舶尾气实施精准监测。
“陆海空天”中的“天”是指:以船舶AIS定位信息实施“天域”跟踪。船舶尾气遥测大数据监测平台实时监测污染物浓度和风向风速参数,与船舶进行实时数据通信,通过AIS设备获取船舶航行详细信息,实时展示船舶位置和时间信息,并将其与船舶尾气排放数据曲线叠加分析,快速发现并锁定嫌疑船舶。
另外,天津海事局在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和全球限硫令过程中,还为现场执法人员配备了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和船舶尾气快速检测设备,对停靠船舶实施燃油质量检测和烟气氮硫量检测,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船舶进行筛查。
4. 船舶硫化物排放标准
防锈汽轮机油发电厂设备专用油,也可做为船舶和其它工业的汽轮机组、水轮机组的润滑与密封。可做为需不含硫化物介质的压缩机、液压传动等设备用油。使用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0℃。
5. 船舶含硫量排放区域2019
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油量超过0.10%m/m的燃油。
6. 2020船舶低硫油规则是什么
好的芥花油标准是企业标准:Q/YXHR 0001 S-2020 芥花油(低芥酸菜籽油)。
本标准规定了芥花油(低芥酸菜籽油)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芥酸油菜籽或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籽为原料,经压榨或浸出、精制工序而成的芥花油(低芥酸菜籽油,以下简称产品)。
7. 船舶硫排放标准
1、遵守国家统一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2、二氧化硫(化学式SO2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火山爆发时会喷出该气体,在许多工业过程中也会产生二氧化硫。
由于煤和石油通常都含有硫化合物,因此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
当二氧化硫溶于水中,会形成亚硫酸(酸雨的主要成分)。
若把二氧化硫进一步氧化,通常在催化剂存在下,便会迅速高效生成硫酸。
这就是对使用这些燃料作为能源的环境效果的担心的原因之一。
3、由于氧化、升华、蒸发的冷凝的热过程中形成的悬浮于气体中的固体微粒称为烟尘。
如转炉烟气中就含有大量极细微的烟尘。
沙化严重的地区被大风一吹就会卷起很大的烟尘风暴。4、工业粉尘是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 ,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
8. 船舶硫排放
我国目前火力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2011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被称为中国史上最严标准,燃煤电厂不仅要进行脱硫,还要进行烟气脱硝,并对重点地区的电厂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并首次将Hg及其化合物作为污染物。
但中国是全球的燃煤大户,约有一半的煤炭在中国消耗,由煤炭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灰霾天气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为改善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超低排放的要求。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首次提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机组排放水平”,由此拉开了中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序幕。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
2015年3月,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首次正式出现在政府文件中。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东、中部地区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完成。此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同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提升为国家专项行动,即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燃煤发电厂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