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料备件采购(船舶物资采购)

2022-11-25 16:15 点击:108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物资采购

“八清”指以下八清

对法人亏损清理

项目亏损清理

分包清理清理

物资采购清理

船舶租赁清理

机械设管清理

外协人员清理

各类车辆和库存材料清理

2. 船舶物资采购控制

打开报价平台,根据需求种类,逐一填报单价。

3. 船舶物资采购的特点

船舶行业目前不是很景气,上海地区几家造船厂新入职大学生工资都在3000出头。

4. 船舶物资采购清单

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在航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6、船舶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7、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支出,具体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耗用的燃料。  (2)港口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靠泊港口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为企业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工资,是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替补、后备、培训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在册船员技术、业务、文化教育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4)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5)工会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6)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7)船员服装费,是指按规定向船员发放制服的费用和零星服装补助费。  (8)船员差旅费,是指船员因报到、出差、调动、公休、学习、探亲、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差旅费。  (9)文体宣传费,是指用于船员文体活动而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体育用品等的费用及相应物品的租费。  (10)单证资料费,是指船舶营运中应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仓单、海图及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及各项船用单证等的购置、印刷、寄递等费用。  (11)电信费,是指船舶与管理部门通过电台、卫星、高频电话等通信联络而发生的通信费用。  (12)研究试验费,是指应用于船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制作模型等的费用。  (13)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引进不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船舶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14)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运输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所发生的运输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

5. 船舶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怎样查询收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 船舶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 船舶物资采购平台

如果手续齐全也很快

1、先得到水域管理单位的同意,且当地政府有此规划,才可以到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从事相关业务游船经营公司。

2、公司成立后,才能去采购带有船舶检验证书的快艇回来,注意快艇一定要有船舶检验证书。

3、向当地海事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等。

8. 船舶物资采购流程

首先,要得到水域管理单位的同意,且当地政府有此规划,才可以到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从事相关业务游船经营公司,公司成立后,才能去采购带有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船回来,再向当地海事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等。

游船生意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

2、水运经营许可证(到交通部门办理)。

3、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到海事部门办理)。

4、卫生许可证(如游船涉及餐饮的话需到卫生部门办理。

游客多在夏季选择乘坐或者是租用游船游玩,公园游船一般有两种电瓶游船和人力游船,不论是乘坐哪种游船,都应该看懂路线,确认行驶在安全水域方可租赁游船游玩。在一些以游船为主要交通工具的景区,游船注意事项要关注,切不可因小失大,租赁无牌照、非景区游船,以防发生危险。

温馨提示:游船一定要选择安全的水域,走成熟的旅游线路,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乘坐游船时一定要穿好船舶救生衣,以防万一。

9. 船舶物资采购工作总结

LNG在船上的安全使用,除了依靠船舶自身的合理布置和系统的特殊设计,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操作程序,并对LNG燃料船的船员开展操作和培训。以LNG燃料动力船的LNG加注这一环节为例,除了将加注站布置在露天甲板通风良好处,加注接口下方设置水帘、集液盘,选用合适的软管连接,采用干式断开型加注接头,配备合理通讯设施等船舶措施外。还应特别注意对LNG加注操作人员的培训,

这些特殊培训包括正常的加注前检查、加注方与受注方通信、人员进入、应急响应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多种加注形式(如:槽车对LNG动力船加注、LNG加注船对LNG动力船加注),且LNG燃料加注环节中,人员操纵的重要性比燃油船舶更突出。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LNG燃料加注操作手册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另一方面,

由于现阶段的LNG的燃料作业必须通过人来实施,所以需要对操作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为从整个环节提高船舶使用LNG的安全性,CCS通过对LNG在船上使用的全流程研究,制定了相关规范、指南等,并可为相关方提供具体风险分析、编制加注作业流程等服务,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为船舶安全使用LNG提供技术服务。在LNG燃料加注方面,CCS通过总结提炼,形成了《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2017),为LNG燃料加注负责人、操作者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性建议。

除了制定合理的操作程序,人员培训对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更加重要。从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有关行业标准指南来看,与燃油船舶相比,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较复杂。体现在LNG动力船的船员培训内容多、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要求高级船员具备燃料实际操作或液化气运输船货物作业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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