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信息包括什么(船舶信息包括什么内容)

2022-11-23 22:36 点击:28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信息包括什么内容

船舶垃圾记录薄是A4纸大小的本子,国内是海事局印制的,船东需要时从他们那里购买。国外船舶管理公司可以自行印制。

1,垃圾记录簿是配合垃圾管理计划一同使用的。

2,垃圾记录簿前言部分要记录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呼号、IMO NO. 等等。

3,正文部分包括:垃圾处理的日期和时间、处理的港口或泊位、处理的垃圾所属类别、垃圾处理的方式(入海或送岸),垃圾处理的数量、负责垃圾处理的高级船员签名。

4,每页记录完后需船长签字并另起一页。

5,船舶垃圾记录簿 记录后,应在船上保留三年。

2. 船舶静态信息有哪些

大型集装箱船舶一般都有强大的主机功率,在最小允许用车(微速进或极慢车)的情况下,也有7~8 节的速度,有些船可达9节,前进一的静水速度12~13节,前进二有15节左右。而船舶从静态状况下开始用车,假如在5分钟内开到前进二,那么,船将在10分钟内达到10节以上的速度,如果在10分钟开到前进三,那么船约在15分钟达到其前进三的速度(我轮为19.5节)。因此,对船长来说,了解和掌握本船的操纵特性非常重要,也就能安全地,灵活地操纵船舶。

1.提速

在船舶离泊或起锚后,一般先用微速或前进一航行,待船进入航道或计划航线后再视情况逐渐加到一定的速度——安全航速。但为减少因横风、横流对船舶横移的影响,要提前使船舶达到一定的速度。另外,有引航操纵时,引航员一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到前进二、前进三。此时有必要提醒引航员主机功况和船舶速度。

2.减速

大型集装箱船的海上速度一般都在25节左右,在抵港前的减速,我的体会是提前备车,使主机从定速降到可随时操纵状态(一般需20分钟),然后在宽敞水域进行主机正倒车、舵机的操舵试验,确认操纵系统无误后再驶向引航站或锚地,根据其距离和时间控制船速。引航员登轮时,送引航员的小艇速度一般在7节左右,如距离引航员登轮点有3海里而此时的船速约15节时,此时因马上开微速进,这样在抵引航登轮点的船速就在7~8节;如为赶时间,快车驶向引航员登轮点, 在相应的减车后未能降到引航员登轮速度时,用舵减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而进入锚地时的船速也应控制在7~8节较为妥当。当然,还应视当时的水流和风的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二、抛锚作业

对于锚地的水深、底质、避风条件等是船长在抛锚前需了解的基本条件,而每位船长在抛锚前都想有一个适合本轮抛锚的最佳锚位,但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因为港外锚地都是由港口当局指定的,加上船舶的密集度,因此,锚位不容船长自己挑选,只得在指定的锚位抛锚。进入锚地用车为微速进,船速在7~8节较为妥当,既可以把定航向,也可以控制船位,如顶流不需要掉头的话,在抵达锚位前1海里停车,待船趟进到离锚位约5链时,视风压情况使左舵(左舵20°~左满舵),待船头开始向左转后,离锚位约3链,船速在3~4节,即开后退一,观察船艏变化及GPS、RADAR和电子海图,在船速接近零时船艏也相应不动,此时下锚位最佳时机,然后待船速有微退约0.5~1节时停车松链,这样,在锚链松到5~6节入水(如水深在20米左右,正常气象海况下),船舶还有0.5节的退速,观察锚链情况,在锚链张紧时即开微速进,锚链一有松弛马上停车,抛锚完毕。此为理想的抛锚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这样的机会。所以经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掉头抛锚

在宽敞的锚地,而且可供本轮掉头的足够水域,掉头顶水抛锚较为合适。首先选好锚位,用微速进船速7节左右接近锚位正横约0.6海里时用满舵向左或向右掉头(我轮的旋回直径约0.5海里),在用舵后船速迅速下降到4节左右,在接近顶流时停车并调整好船艏,此时船离抛锚点约2链 再开倒车,在船停住时下锚,其船位基本到达所选位置。不论用左锚还是右锚,抛锚时使用锚的一舷小角度受流,这样可避免锚链过球鼻艏。

2.顺流抛锚

在没有足够水域而又一定要在指定锚位抛锚的情况下,可以顺流抛锚,根据船契入角不同来估计船在抛锚后向左或向右掉头而使用左锚或右锚,向右契入是右舷受流,应用右锚较妥,抛锚后船向右掉头。根据本人的实际经验和对外国引航员抛锚操作的具体观测,顺流抛锚也是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情况是:用能维持舵效速度驶向锚地,备好锚后停车趟航抵指定点,在船速2~3节时便可下锚同时打倒车,抛锚后不需刹住锚链,随船向前松链,等到船停住时,锚链也应松到5节落水左右,然后停车,在水流的作用下船舶自然掉头,如水深在20米左右,而气象、水流较理想的话,抛锚作业也就到此可以了。当然,在不同的船速用车的情况也不同,我在温哥华和美国西雅图看引航顺水抛锚,他们是在船有4~5节时就下锚松链,同时用后退二或以上的车将船停住,掌握在船停、车停锚链也到位,恰到好处,完成抛锚。

3.抛深水锚

深水锚一般指水深在50米以上的抛锚作业,根据本人亲身体验和观测他人操作,抛深水锚一般都是用锚机直接松链,其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船有一定的前进速度约在2~3节的情况下随船的移动松链,同时根据船速的快慢,控制在锚链到位是将船停住;二是打倒车使船停住后松链,在船有一定后退速度(小于一节较好)时停车,锚链随船后退送到位,在锚链到位即将吃力时开一进车锚链有松弛的趋势时将船停住,抛锚完毕。

三、避让和转向

由于大型集装箱船具有快速特性,如果使用较大舵角避让或转向时,将会产生较大的横倾,若稳性较小,船速在20节时用10°舵角转向,十几秒后就会有近10°的横倾产生,再用反舵把定时,就会产生更大的横倾,不利于船舶安全。因此在避让或转向时一定要掌握好时机和用舵角度。

1.避让

大型集装箱船在海上高速航行时的避让,对掌握避让时机和会船距离有很高的要求。如二船相距8海里都是以24节的速度相对航行,那么,会遇时间仅需10分钟,为能有效地避让,此时就应该采取避让行动并验证避让效果。当然,最好在采取行动前用VHF与对方沟通,协调行动。一旦出现二船避让不协调时尚有纠正余地,如果再晚,会船距离过小,很可能会出现紧迫局面以致碰撞危险,安全会船距离保持在2海里左右。避让船舶强调早让宽让,对大型快速船的避让,我的体会是只有早让,才能做到宽让,这样可以避免使用大舵角避让,一般用5°舵角就可以达到避让效果,从而避免因转向造成船舶横倾。

2.转向

为使船舶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就要正确掌握转向的提前量和所使用的舵角,然而就我轮即4250TEU的巴拿马船型,转向一般在离转向点0.5海里开始使舵,观测转向角速度表,根据转向角速度,及时回舵、反向操舵把定航向。如果改向20°,则用5°舵角,在角速度达到10°/分后回到正舵,利用旋转惯性让船继续转向,角速度逐渐减小,在到达计划航向前5°反向操10°角,等到角速度为0时基本在计划航向上。现代化的船舶一般都安装有船舶转向角速度仪,船舶转向时,在驾驶台可以一目了然地掌握本船的转向角速度,如船以22节速度航行时用右5°舵角转向,那么,约在30秒左右,其转向角速度可达到20°/分。(在不同的装载、水深、风流及所转方向不同,在用同样舵角的情况下其转向角速度也不同,只有在亲身体会后才能找出感觉)。

四、大风浪时船舶操纵

众所周知,大风浪对航行船舶的危害极大,尤其是对快速航行的集装箱船舶,如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船体损坏和箱子坠海事故。一般的集装箱船航速都在20节以上,其本身就有5~6级的船风,如果相对5级顶风航行,那么就有10级的相对风速,船舶就会上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已经不小了;如果有7~8级的顶风航行,其相对风速将有12级以上,这样风浪对船体及甲板货物造成很多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极易造成船体损坏、集装箱浪损和坠箱事故。另外,如果偏顶风航行,那么正好使风浪正面冲击船首两舷的船体和舷墙,是受风浪的正压力,加上船艏的船体形状是呈倒三角,不易分解其所受正压力,因此,极易造成船首舷墙受损及锚机甲板凹陷变形,我司就发生过船首舷墙变形和艏防浪板受损的情况。因此,就本人的实际经验,顶风时,减速航行是减小风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和避免船体、箱子浪损的最好方法,因为由于船首是三角形状,可以分解风浪对船体的冲击力。 对于减速到如何程度,应该看当时的风浪情况而定,一般减到船在受风浪冲击时,船舶没有急剧的抖动即可。

3. 船舶情况是什么意思

船舶失控是指船舶出现故障,包括船舶主推进器故障、舵机故障等,这种情况下,船舶不能自主航行,也不能避让其他船舶,。  船舶显示失控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况:  

1、船舶处于漂航状态;  

2、船舶故障(如:在航中主机故障、舵机故障、电力丧失等等)。  当船舶处于失控状态时,船舶的船员在船东的指导下,尽快修理,恢复船舶的航行能力,否则当船舶遭遇风浪等恶劣天气时,船舶有可能倾覆等,这是船舶非常危险的状况,尤其是大风浪中

4. 船舶航行资料包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 船舶信息包括什么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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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的资料

航海的资料和海图都是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必备资料,如果说海图是船舶的“眼睛”,那么航海资料就可以说是船舶的“罗经”了。

船舶在汪洋大海中航行,既离不开海图,也离不开航海资料,而只有使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航海资料和海图的作用,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

因此,怡当地处理好航海资料和海图的关系,是航海人员应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海图是船舶航行的基本资料:这是不容置疑的。说海图是船舶的“眼睛”是一点儿也不过份的。每个航海人员都有这样的

7. 船舶动态信息有哪些

船舶动态,分别为航行,及靠泊和锚。船舶航行对表船正在海域或者是江河中航运行驶,靠泊代表船在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中,锚泊代表船舶低达到港口区域,在港口外锚地抛锚,待令。通俗点说,船舶完成停顿下来。俗话说得好,隔行如隔山!未接触行业,比较难以理解。

8. 船舶信息包括什么内容和内容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灯语”一词由来已久。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9. 关于船的信息

查询船舶,航级社船认证信息可以在网上和船级社,海事部门查询。

10. 船舶基本信息

应该是船舶的AIS,这是一个船舶自动识别设备,船舶的基本信息会在电子海图上显示,让对方了解你船的航速航向以便进行安全避让,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船舶自动识别设备是通过卫星接收并转发到电子海图上,这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配合雷达提前做好船舶避让极为方便,知道对方的信息可以识别信息通过甚高频呼叫,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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