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方形系数哪里查(船舶菱形系数)

2022-11-22 11:36 点击:208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菱形系数

答:菱形是四个角不等,而正方形是四个角相等。菱形是对角线长不相等,而正方形的对角线长是相等的。菱形的对称轴只有两条、而正方形的对角线有4条。菱形不可内接于圆,而正方形可内接于圆。它们都是一种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它们的共同特征。四边相等。对角线互相垂直平分,并平分对角。

2. 船舶垂向菱形系数

飞行甲板长332.9米(斜角甲板长237.7米)

尼米兹”级航空母舰全长317米,宽40.8米,吃水11.9米,标准排水量79973吨,满载排水量10550吨,载航空燃油9000吨。宽77.8米,面积超过了3个足球场。舰内从机库甲板以上分为9层,其中5层在岛式上层建筑内,机库甲板以下除双层甲板外又分为8层。整个舰从龙骨到桅顶高为76米,相当于20层的高楼。目前世界上吨位最大、在役数量最多的一级航空母舰,就是“尼米兹”级核动力航空母舰该级航空母舰满载排水量为9.l万吨以上,“尼米兹”级第五艘“林肯”号由于在建造时格外加装了6000吨重的装甲板,因而它的满载排水量骤增到10.2万吨,成为世界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艘航空母舰。“尼米兹”级航空母舰的尺寸也相当惊人,舰长330米,宽76米,甲板面积比三个足球场面积还要大;舰体吃水l1.3米,高70多米,总功率28万马力,最大航速33节;加一次核燃料可使用13年,续航力达80万海里—100万海里,相当于绕地球25圈—30圈

3. 船舶菱形系数公式

船舶试航时悬挂菱形信号。

4. 船型系数的几何意义

船舶的排水量是指:漂浮状态的船舶在水中所排斥开的水的体积,这些水的重量,也等于船舶自身的重量。船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船排水量(吨)=船长米×船宽米×船吃水深度米×系数除以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排水量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船只浮在水面上时,与船只水面以下部分同体积的水重就是船本身的结构重量。通常说:某船的排水量一万吨,即表示该船重量为一万吨,而这艘船浮在水面上所排开的水重也是一万吨。

不过如果将船压扁,去除船上原有的船舱等空间,使之成为实心的铁块,即使同样重一万吨,也不可能排开一万吨的水,也就是没有了这一万吨水对船产生的一万吨的浮力作用,所以这样的一万吨铁块就会马上沉入水中。

假如上帝用他有力的大手把一条十万吨的大船向水下按几米,由于船的吃水加大,船排开的水量加大了,水对船的浮力也加大,而船的重量没变,故浮力大于重量,上帝一把手拿开,这加大的浮力就会把船向水上推回船原来的吃水深度,继续保持浮力与船重的平衡相等。

吃水线:船装着货物时,与空船时的吃水量(浸在水中的深度)不同。

货物装太多时会有危险,因此,为了解所装载之货物达到何种程度的吃水量,通常在船舷划上满载吃水线标志来加以表示。排水量:船浮于水面时,其所排开水的重量,1立方米的淡水为一吨,这是计算方式。排水量分成3种1.净排水量吨位netdisplacementtonnage指船舶装备齐全后的重量.不包括货物.燃油.人员.饮水等2.总排水量吨位grossdisplacementtonnage为船舶的满载重量.包括货物.燃油.人员.饮水等3.载重吨位deadweightorburdencargotonnage等于总排水量吨位减去净排水量吨位,为满载时.所能运送的货物.油水等重量。排水量无法左右船只的用途,只能影响载货量的大小,真正影响用途的是船型和船体构造。

因为舰船在水中是漂浮状态,所以船的质量等于排开水的质量,量出船的质量KG,除以水的密度1000KG/M3,即为排开水的体积M3.

5. 船舶菱形系数越大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 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如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又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 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这种船还应显示舷灯。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当 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 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款规定的号灯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 或物体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12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 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 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 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 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定附录二所述 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且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 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 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 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 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 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 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 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 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 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 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 一个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 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或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2或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6. 船型系数定义

要看船型。

主要是方形系数。通俗讲,就是宽大肥肥的船吃水浅,尖削瘦瘦的船吃水深。比如万吨级的战斗舰艇吃水可达8米,而补给船6米就够了。

7. 船舶方形系数

航速,舵效,船舶的方形系数,风流情况。

就这四点是影像旋回的因素。

8. 船舶的船型系数

设计阶段是各个专业的重量重心叠加计算来的。重量直接相加,重心每一项重心分别乘以其到坐标原点(习惯设为BL,CL,FR0交点)横向纵向垂向的距离得到三个力矩,再将三个方向上各个项分别相加除以总重量得到三个方向的重心。

一般分为船体结构、外舾装、内舾装、轮机设备、轮机管路、电气设备这些专业分别统计。然后再汇总。

船体结构重量根据经验公式为0.15-0.2lbd,主船体和上建分别单独计算。

根据船型功能不同选取系数也不同,这只是设置之初用来粗略估计的,设计后期要根据结构图计算。

至于根据同类母型船估计重量重心也很粗略,仅仅适用于设计初期。船舶完工之后用倾斜试验确定实际船舶重量重心。

9. 船舶菱形系数怎么算

.根据货舱系统(Cargo Containment System)分类

一般分为2类:薄膜型(membrane type),属IGC Code A型;和独立液舱型(independent type)或称自支撑型(self-supporting type),属IGC Code B型。也有分成3类:薄膜型、球罐型和菱形(Prismatic type)。

薄膜型分为:

1) TZ: Technigaz Mark I/II/III 由法国Technigaz公司研制

2) GT: Gaz Transport No. 82/85/88/96 由法国Gaz Transport公司研制

3) GTT CS-1: Combined System,结合了TZ Mark III和GT No.96货舱的特点,因Gaz Transport与Technigaz于1995年合并为一家,故称GTT)

独立液舱型分为:

1) 球罐型(Moss Spherical,由挪威Moss Rosenberg 公司在1970年代研制,现技术由挪威的Moss Maritime公司掌握)

2) 菱形(SPB- Self-supporting Prismatic IMO Type B,由日本石川岛播磨重工(IHI)研制)

其他货舱类型(早期LNG船舶):

1) Esso/Alumin

2) Worms/GDF

3) Conch

4) Cylinders

2.根据货物系统分类

1) 传统LNG船

2) 具有再液化装置的LNG船- Reliquefication

3) 具有再气化装置的LNG船-LNG-RV (Regasification Vessel)

该船具有再气化系统,在船上将LNG气化后通过海底管道送至岸上储存设施。采用LNG-RV型船,在岸上不必专门投资修建LNG船的停靠码头及其相关设备,只要通过敷设在海底的管道就可以把天然气输送到岸上的储存设施。LNG-RV型船适宜天然气消费量不大的用户,或临时出现天然气需求的用户,或对天然气需求量急速增加的用户。LNG-RV型船每艘造价比目前同容量级(如13.8万m3级)的LNG船高出2000万美元。

3.根据动力系统分类

蒸气推进Steam Turbine

双燃料柴油机Due Diesel Engine

双燃料柴油机+电力推进DFDE

燃气轮机Gas Turbine

4. 根据货舱容积分类

中小型LNG船:≤100,000m3

大型LNG船:125,000~165,000m3

超大型LNG船:Q-Flex ~21万m3;Q-Max ~26万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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