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哪些)

2022-11-19 11:00 点击:107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哪些

船用油水分离器排放要求:含油量不大于15ppm,内河船舶目前全面实行零排放,抵港申请接收。

2. 船舶控制区域对燃油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GB17411-船用燃料油,馏分燃料油按照硫含量分三个等级,并增加了硫含量有关检测方法;

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燃料油馏分燃料DMZ的闪点不低于60℃;

馏分燃料和DMZ硫含量指标不大于1.0%;

RMA 10和RMB 30号残渣燃料油按照硫含量分为不大于3.5%、0.5%和0.1%三个等级,其他牌号按照硫含量分为不大于3.5%、0.5%两个等级。

执行起始时间是2015年7月1日

更详细内容信息可查阅相关标准。

3. 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计算方法 1、对于抽取采样法(含稀释法和完全抽取法),如果分析仪中已经内置了NO2转换器,此时,NOx浓度值即为烟气中NO和NO2浓度的之和,NOx(mg/m3)=NOx(ppm)*2.054。 2、如果分析仪中没有内置NO2转换器,则NOx浓度输出即为烟气中NO浓度,此时,需要用换算系数将NO浓度值修正为NOx(设定换算系数的依据是NO2含量一般不超过NO含量5%): (1)采取脱硫措施的燃煤、燃油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含量计算: NOx=NO(mg/m3)*1.53 (2)采取干法除尘的其他燃煤、燃油锅炉或燃气锅炉排放氮氧化物计算 NOx=NO(mg/m3)*1.53/0.95 目前我国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国6。

4. 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哪些部门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先后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了标准体系,统一港、船、电技术要求,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岸电使用要求,岸电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部门规章,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是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

依据《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的有关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项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关于岸电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

关于船舶适用范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从推进岸电使用的角度,《办法》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同时考虑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国实施,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管理实践,第九条和第十条仅规定了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关于码头的适用范围。规章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改造。考虑到油气化工码头安全风险较大,防爆要求高,实践经验不足,暂不具备推广使用岸电的条件,因此未对此类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岸电技术的进步和今后应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应当预留岸电设施的空间或通路。

(三)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推进解决具备受电设施船舶较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安装船舶受电设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些要求与已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

(四)关于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

《办法》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明确了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泊位性质、等级、岸电设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为保障船舶使用岸电创造条件。

(五)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考虑到高压岸电设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特别要求需经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六)关于鼓励政策。

《办法》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船舶靠港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以及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优先通行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岸电(受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5. 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哪些设备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6. 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哪些要求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

具体排放标准如下:

生化需氧量:

内河:不大于50、沿海:不大于50。

悬浮物:

内河: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12海里: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飘浮物: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7.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8. 中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域

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油量超过0.10%m/m的燃油。

9. 船舶操作性排放

船用油水分离器排放要求:含油量不大于15ppm,内河船舶目前全面实行零排放,抵港申请接收。

10.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排放标准:

标准一: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

标准二: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4海里一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

标准三:悬浮物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标准四: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11. 船舶含硫量 国际排放控制区

船舶换油恪守“两个船位”原则

1.确保燃油滤器通畅

由于目前市场上含硫量低于0.10%m/m的燃油产量并不是很大,未安装尾气处理装置的船舶进入中国内河排放控制区有不少是采用燃用轻油的方法应对。通常情况下,轻油品质较好,突然产生滤器堵塞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除非混油后发生残留催化剂(Cat Fine)这类的杂质堵塞滤器。但该轮从3月6日换用轻油至事发时,主机燃油系统一直处于正常状态。而燃油混油所发生的杂质堵塞滤器问题一般在混油初期,而不可能在长达8天以后才发生。况且,该轮大管轮的证词进一步佐证了这一判断。

当然,不能排除自动反冲洗滤器发生堵塞时船员切换燃油旁通滤器操作不当而混入空气,并由此造成燃油低压的结果。但此种情况下,会出现燃油温度反复报警吗?反复的燃油温度警报又该如何解释呢?

2.燃油温度保持适中

众所周知,船舶在燃用燃料油时,因其燃油粘度较高,需要根据其粘温特性提升燃油温度,并确保温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合适的燃油进机粘度。过高的燃油进机温度将降低船用燃料油的进机粘度,相反过低的燃油进机温度则提高了船用燃料油的进机粘度,两者均不利于船舶柴油机的发火燃烧工况。

而在船舶使用轻油的情况下,因其本身燃油粘度较低,所以无需加热过程,复查时核实该轮主机燃油进机温度为36.5℃的实际观察结果也证实了该观点。

机舱的主机燃油温度警报不会作假!这个特定时期反复出现的警报后面应该还隐藏了什么!

经反复核对燃油温度警报的时间记录,发现燃油温度是由高于98℃开始,再到低于95℃之间来回报警。此时,粘度计在燃油系统中还起不到相应作用!这是因为使用轻油时,因燃油粘度过低,粘度计还无法起到控制作用。燃油温度的忽高忽低必然是有人故意作为。毕竟在燃油温度控制方面,人为的控制不如带有PDI(比例积分微分)调节的粘度计控制精准。

在证据链面前,经船级社和船旗国的一起介入分析,该轮轮机长最后承认:该轮驶离内河排放控制区后准备尽早换油以节省燃油费用(由符合0.10%m/m标准的轻油换用到符合0.50%m/m标准的低硫燃油),遂安排当班机工稍微打开加热阀对主机燃油系统进行缓慢预热,以减少温差便于快速换用低硫燃料油。然而,当班机工在操作过程中将燃油加热阀的开度调节过猛造成加热量过大,后续也未注意燃油进机温度快速升高现象,于是便出现了“正常—报警—正常”的燃油温度警报记录。此时,可以推断的是:正在使用中的轻油温度过高导致轻油在燃油系统中的气化,进而造成主机燃油泵混入气体后无法起压,最终引发船舶主机的突然停车、船舶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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