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集团有限公司

2022-09-18 16:07 点击:108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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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SinoDaan Co., Ltd.),简称:达安股份,成立于1998年10月,企业注册号:914400007080735472,组织机构代码:70807354-7,法定代表人:吴君晔,注册资本:13,568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开办,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601房。

公司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承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监督,工程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筑、通信材料及设备购销;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的开发、销售及转让,计算机信息咨询服务;建筑、通信、计算机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入股;项目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法律咨询服务;通信技术、采购的管理咨询及培训;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中介服务等。2017年3月,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635。

达安股份现已具备通信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信息通信建设监理甲级服务能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甲级等资质资格。

什么是有限公司,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 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 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 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

第一款规 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 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 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 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 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 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 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国家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 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 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 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 股款。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

中建,中铁,中交是什么单位?

中建和中铁是央企,中交是国企。中铁一般指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般指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般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0年3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铁路和公路投资及运营、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等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也是中国和亚洲最大的多功能综合型建设集团,现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

2、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正式组建于1982年,其前身为原国家建工总局,是为数不多的不占有大量的国家投资,不占有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经营专利,以从事完全竞争性的建筑业和地产业为核心业务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整体重组改制并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成为中国第一家实现境外整体上市的特大型国有基建企业。

扩展资料

成立60年来,中国中铁先后修建了77925公里的铁路,占全国铁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建成电气化铁路接触网52894公里,占全国电气化铁路的95% ;

参与建设的公路超过1378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超过7708 公里,约占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的十分之一;参与建设了全国五分之三的城市轨道工程;

修建了武汉长江大桥、南京长江大桥、东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等9000多座大桥,总长达9297公里;建成秦岭隧道、太行山隧道、厦门翔安海底隧道、武汉长江隧道等长大隧道,共计6886公里。公司建设者八次远征南极,承担了我国中山站、长城站、昆仑站建设和维护任务。

公司还先后参加了国内外5000余项公路、机场、码头、水电、地铁、高层建筑、市政等大型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营范围覆盖到土木建筑的各个领域,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同一个公司吗

是一个公司,中交股份是中交为了整体上市成立的股份公司,中交建集团是集团公司,都是一套人马,只是把下面一些基建单位放在了股份公司名下,。

中交集团指的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强强联合、新设合并方式联合重组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港股代码HK:1800),成为中国第一家实现境外整体上市的中央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

中交股份是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和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强强联合、新设合并方式组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

1.除了是不同的叫法外,其他的没有区别都是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成立于2006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整体重组改制并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成为中国第一家实现境外整体上市的特大型国有基建企业。截至2010年末,中交股份员工人数108779人,资产总额达到3111亿元,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20家中央企业中营业收入位列第16位,利润总额位列第18位。 2008年7月,中交股份成功入选世界500强,名列426位。中国大陆建筑企业第1位,成为中国建筑行业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司。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央企

中外运集团是国企,公司的全称是中外运裕利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行业是道路运输业,所属地区是福建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拆装箱、装卸业务、检验、维修及配套服务、仓储服务;协调整管理及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房地产经营策划。

【拓展资料】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集海、陆、空货运、仓储码头服务、快递、船务代理及货运代理业务为一体,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其业务主要由所属子公司(含控股)实行专业经营。在营运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综合物流所必须的全程方案设计、组织、协调、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拥有齐全、结构均衡的战略资产。其中,自营码头吞吐能力达3640340吨;自营船舶89艘,345099吨;集装箱场站51个,面积 1712050平方米;仓库254座,仓储面积1020867平方米,在北京、广州、成都、上海、沈阳及南京设有货物分拨中心;营运车辆1759辆,20334载重吨;铁路专用线5条。公司注重一体化营销体系和标准化业务操作平台的建设,建立起分工协作的一体化经营模式,打造了以海陆空货运体系为支撑、以战略资产为依托的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平台。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香港成功上市,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集团”)控股的H股公司。它注入了中国外运集团在香港、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连云港、重庆、江西、安徽、山东、天津、辽宁等国内发展迅速的沿海、沿江地区和其它战略性地区的核心业务、优良资产和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承继了中国外运集团50余年从事物流运输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强大稳固的客户基础和享誉全球物流运输界的品牌,成为中国外运集团发展综合物流的旗舰。截至2007年底,公司拥有专业人员21775名,公司总资产达203.0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113.56亿元人民币。

中国外运的服务网络覆盖中国、遍及全球主要经济区域。除公司自身拥有一个覆盖中国重要战略和沿海地区的服务网络外,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覆盖国内主要城市和经济活跃地区的航空货运和快递服务网络;通过与母公司中国外运集团订立的多项服务协议,得以利用其所拥有的中国最庞大的服务网络;同时,通过与国际战略合作伙伴结成的同盟关系,在世界主要经济区域建立起强大的海外代理网络。

经济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为中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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