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297 2024-07-07 10:54

一、保险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

近因为战争,虽然在时间上看致损的近因为触角,但船只在中了鱼类之后并没有摆脱险境,触角也是由于险境未解除而导致的结果。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1:根据CFR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三、海商法案例问题,每问100字以上(回答好追加高分)

争议焦点:承运人装载甲板货是否可以享受免责与责任限制权利;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1. 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A应赔偿。赔偿额为200000美元。 分析:A将部分轿车装载在舱面,并未征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运惯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对于该10辆轿车,A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故应全额赔偿。 2. 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 A不必赔偿 分析:, 由于风浪太大, 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而互相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 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 这10辆轿车的损害是由于海难,承运人免责。故A不必赔偿这10辆轿车的损失。 3. 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不必赔偿。 分析:这10辆轿车的损失是由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所造成。属于管船过失,故A不必赔偿。 4. 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赔偿。赔偿额是52000美元。 分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致二层舱.但在搬移过程中, 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 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了按钮,又致使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 为了货物过多受损而转移货物属于保管货物的行为。此时发生的过失属于管货过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 大连)为20000美元/辆;该小轿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单来证明小轿车的价格,说明其未将小轿车的价格写在提单上,故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计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应赔偿的金额是40000*1.3=52000美元

四、求一个FOB的案例,谢谢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下一篇:世界上真的有外星人吗?
上一篇: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