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损案例
在国际贸易中海损分全部海损和部分海损。部分海损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为了相关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损失为共同海损。本题中,A舱钢材应为共同海损;组织船上人员堵塞产生的费用应为共同海损;请来的拯救队施救费用5万为共同海损,B舱货物为单独海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为单独海损。
至于投保的险别应该是一切险吧。
这是我的答案,不知是否完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关于CFR情况下的案例分析 与CIF下的案例分析
1、该港商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日商付款。本案日商在申述索赔理由时,认为该项买卖为CIF横滨交货,该港商就应负责将货物运到横滨,并保证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条件下,买方 “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货损坏的一次风险”。也就是说,卖方对货物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包括各种导致货物出现变质、泄露、损坏以及灭失等情形,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CIF合同属于装运港象征货,而并非目的港实际交货。而本案中载货船只是在航行途中触雷沉没,理所当然此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日商可以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得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依照本例情况,这项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 在CFR条件上,虽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之买方。但这仅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CFR合同。
2). 在本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履约的主要义务。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已严重违反合同,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所以,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销合同。因此,此项风险虽已转移给买方,但因卖方根本违约,故此项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给卖方负责。
3).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性违约或者轻微违约,对于装运港交货的合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生了货物风险损失,那么买方仍对此项风险负责,买方只能按卖方违约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本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国际贸易中,无论作为交易的买方还是卖方,都要认清应尽责任,认真履约。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对于正常情况下有关风险划分的界限,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三、案例分析: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
(答案来自: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卷)
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四、海洋运输法规案例
1,在CIF条件下,如果出口商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不仅可享受美国或加拿大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不可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须注意以下问题:1,在成交时应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自×××(装运港)至×××(美国或加拿大西部港口)OCP×××(内陆地点)”×××(Shipment from ×××to ×××OCP×××)。2,在装货单和提单垢卸货港一栏中须注明OCP字样,并在货物内容和运输唛头一栏内标明内陆地点。如卸货港:温哥华(Vancouver),并在货物内容和运输唛头一西半球内标明内陆地点。如卸货港:温哥华(Vancouver),在货物一栏内打上“转至蒙特利尔( In transit to Montereal)。3,在货物包装的运输唛头中也应在卸货港一项内刷注OCP字样,并将卸货港和最终目的地同时列明。例如“温哥华OCP蒙特利尔”(Vancouver OCP Monter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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