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FOB贸易,那些费用是船公司收取的,那些费用是海关收取的
FOB价格条款是买方安排装船事宜,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船公司的费用;海关方面在卖方做出口报关时会收取报关产生的报关费;如果出口的产品是国建限制出口的产品,可能会有出口关税——如果有出口关税,那么卖方要缴纳出口关税;如果没有,那么,除了报关费海关不收取其它费用。
二、太子参出口海关有什么监管条件
不同商品有着不同的监管条件,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通关单、配额证、濒危证等
1.进出口许可证:
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协调市场,保护国民经济的一种方法。主要针对机电产品、食品、粮食、能源产品等有关国济民生的商品发放许可证。随着WTO的进一步深入,许多许可证将会逐步放宽。
2.检验检疫: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从而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3.法定检验
1)
列入《种类表》的商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出口商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
4)
根据有政府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要求或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协议的规定,由我国政府规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出口商品;
5)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食品等船舶或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必须进行检验。
4.产地证、熏蒸等
1)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产地证并非法定的海关监管条件。
2)
普通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分为:
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明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3) 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4)
纺织品产地证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5)
熏蒸: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有效的防止病虫害的侵入,对于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中易于携带病虫害的载体进行熏蒸消毒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三、什么叫对台小额贸易?
对台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俗称小三通)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对台小额贸易所经营的货物限于非国家专营、禁止、限制进出口的,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确需出口少量配额许可证管理货物的,应由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报上级外经贸机关按照一般贸易和对台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相关规定
一、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
二、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海关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已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了多于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地区,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试点口岸进出的对台小额贸易台湾船舶,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四、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进出口货物,不得跨点经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同一海关区内的其它小额贸易点经营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小额贸易点所在地海关同意。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五、试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征税验放。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电子数据报关方式向海关申报。
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指定对台小额贸易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船只及船上人员应分别接受当地海关等联检部门的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或标记。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未能成交的应原船退回。
船员个人携带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个人不得利用船舶为他人携带物品。
船舶带进的航行必备的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不得作为货物交易。船舶需要补充的设备、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数量,在海关监管之下装载。上述物品未经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擅自卸、装。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能,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各小额贸易点的业务量变化和监管条件变化适时对试点口岸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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