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较这三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求详解,谢谢!
三种合同承租人的义务如果要详解,还是要根据海商法好好地去理解,在这里我只能简单概括回答一下
航次租船合同实际上就是承运人承担大部分费用,然后收取运费,所以承租人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运费;
定期租船合同中,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赚取租金,所以承租人要承担大部分费用;
光船租船合同中,船东提供一艘不配船员也没有证书的空船,收取租金,承租人除保证适航,还有其他几乎全部费用。
至于其他义务,包括保险等等,具体的还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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