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海峡的通行制度
各类海峡的通行制度
1.内海海峡无通行制度
2.无害通过制度
A.位于领海范围以内、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第四十五条1(b)>
(1)海峡两岸同属于一个国家。
(2)海峡两岸分属二两个或几个国家所有。
B.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类海峡本应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如果这类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第四十五条1(a)>
C.按照《海洋法公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井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如果此种内水区域中有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外国领海的一部分,沿岸为一国所有的海峡,则此种海峡应给予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
3.过境通行制度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
(2))两岸分属两个或几个国家,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4.自由航行制度
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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