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免责的,但仅指航行过失免责。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航行过失免责直接从海牙公约中承受而来。
但船长、船员非航行过失时承运人是不免责的,如管贷的义务。
如果海上运输中,由于船长船员航行过失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不是由于过失,是由于故意的,那责任当然是由船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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