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卫费》:
国际公约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有强制性规定。SOLARS74第XI-2章第1.3条对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做了如下七项功能性要求:一是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二是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三是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四是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五是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做出反应的报警方式;六是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七是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以上七项强制性要求主要涉及通讯、报警方式和保安计划。
关于港口设施安保费用,我国政府对其用途也有定义。
2006年5月31日,原交通部发布交水发(2006)238号《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第七条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的用途有如下几项:第一项是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第二项是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第三项是《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四是其它相关支出。对比国际公约,上述第一项应当是指通讯设施,第二项则没有具体指向,第三项是人员的演练。
按照2006年交通部发布的《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费率为,对外贸进出口货物,20尺集装箱每重箱20元,40尺集装箱每重箱30元;干散货等其他货物每吨0.50元。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