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长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长江引航是由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长江港口的专业服务过程,属于国家事权。
长江引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统一收费的管理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长江引航的具体管理制度,由长江引航管理机构制定。
中国籍船舶进长江由引航的,应当向规定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因主客观原因,中国籍船舶需要由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引航员引领的,应当报经长江引航管理机构批准。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临时检验证书》;
(二)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
(三)在相应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船况良好、船貌整、船舶设备齐备、船舶航行及操作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四)已经取得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已经配备足够的符合条件的船员;
(六)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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