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须办理签证的事由发生起十四个日历天内,由施工方书面提交监理方;监理方收到签证日起三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加具体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收到二个工作日内审定确认后返回各单位存档。超过上述规定时效,监理有权不受理,建设单位有权不作审定,所有增补签证被视为无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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