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污油船转让(江苏污油船转让信息)

2022-12-16 11:45 点击:204 编辑:邮轮网

1. 江苏污油船转让信息

江苏新航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九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服务;港口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配载服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

2. 江苏污油船转让信息最新

按照国家规定,买卖船舶之后需要到当地海事局办理船名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注意点:

在买卖船舶时,最好从原船东那里取得该船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原船舶检验证书簿

 

那如果说老船东原船舶检验证书丢失了,应该怎么办呢?

原船检证书丢了会影响登记办理吗?其实不要紧,只需要让船检部门出具一份经过他们校核过的船检证书复印件就可以搞定!

那么我买了这条船之后,同一艘船的船名是否一定要变更呢?可否继续使用老船名?如果使用老船名的话,那船名申请是不是就不用办理了?

可以使用老船名。

但是船舶所有权注销后,原船名将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该船名。

如果同一艘船舶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想要继续使用原船名的,也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重新申请船名核定。

申请船名、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具体需要带的材料有:

一、申请船名

1.申请书

2.委托书

3.船舶所有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4.相关批文

二、申请船舶所有权证书

1.申请书

2.委托书

3.船舶所有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4.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5.共有情况证明(适用于共有船舶)

6.船舶注销证明书

7.原船舶检验证书

8.检验合格通知书

9.船照

三、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1.申请书

2.委托书

3.船舶所有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4.新的船舶检验证书

上方提到的申请书应当从哪里领取:

申请书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省海事局网站—网上政务—船舶业务中可以找到,如果不会使用互联网的船主,也可以到当地海事局政务中心领取。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船名,并将新船名标注在实船上(如果你的船名发生变化的)。

第二步:买家向海事局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果船名不变的,可跟船名申请同时进行)。

第三步: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向船籍港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步:凭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正本等材料申请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符合条件的可跟所有权登记一起申请)。

申请所有权证书时需要提供的船照有什么要求?

按照规章要求,买家需要提供近期拍摄的真实船照5张,这5张照片的要求分别是: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一张、烟囱1张,照片尺寸要求是4寸或者5寸。特别提醒:照片千万不要经过任何PS!

怎么判断船舶申请所有权证书时是否需要提供《检验合格通知书》呢?

如果是异地买卖的船舶,这其中就会涉及到船舶检验机构的变更,那么需要先向船籍港检验部门申请取得《检验合格通知书》(中国船级社除外)后再申请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是哪些?

通常购入船舶的所有权材料就是指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交接书,如果在买卖过程中还产生别的材料,可以一并提交。

办理船舶证书其他注意事项

身份证明、船检证书都需要原件带到现场来进行确认,委托书、合同和交接书需要提供原件,如果合同、交接书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那么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3. 舟山污油船出售

目前已建成、在建和近期将建的原油码头,30万吨级的有近20座。

我国是一个海岸线漫长的国家,沿岸有许多优质港口。但深水港,尤其是达到30万吨级别的并不多。尤其在进口原油接卸码头30万吨级方面主要集中在北方。主要有:大连港、营口港、锦州港、曹妃甸港、天津港、烟台港、日照港、青岛港、连云港、上海港、宁波港、福州港、深圳盐田港、钦州港等。

4. 船舶污油水回收公司

简介:友军废油回收公司是西南地区最大的废油回收公司之一,公司成立于2008年,公司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专业从事餐饮废油回收。有一流的团队和高效的服务!

主要回收:餐饮废油,潲水油,炸油,火锅油,串串油,过期油,鸭油,鸡油,牛油,卤油,猪油及一切动植物油和清掏地沟油。

主要合作对象:食品厂,餐饮酒店,餐饮广场,食堂,火锅店,串串店,西餐厅,中餐馆。出售油水分离器。经过7年的经营历程、7年的思维磨砺、7年的经验体会,时至今日,一如即往,环保致重、规范操作、合理回收、油尽其用、诚信经营、学习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工厂、单位、废油同行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本着价格合理、平等互利、信守承诺、现金支付的原则:以质论价,按市场调节,以信誉求发展。

法定代表人:吕友军成立时间:2008-01-29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1011200002682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31组

5. 江苏油船出售

很好!该公司现隶属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海员劳务输出、外轮供应以及船舶租赁(买卖)等远洋相关业务。该公司在南京、张家港、南通、常州、无锡、苏州、昆山、常熟、江阴、盐城、镇江、宜兴、泰州、上海、香港等地设立了货运代理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可以为中外客户提供江苏、上海等口岸至世界各地的全程货物运输服务及远洋船舶代理服务。

6. 江苏污油船转让信息查询

盐城海荣船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04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之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陆货运代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含报关、报验、揽货、订舱);船舶备件、船用物料供应(除食品);海事技术服务;国内货运联运代理、船舶买卖及租赁的代理;船舶维修;船员培训;船舶技术及教育信息的咨询服务;境内职业中介服务;海船船员服务(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等。

7. 出售沿海污油船

南京恒业油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名朱。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普通货船运输;油船、其他货船船舶机务、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南京恒业油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8. 江苏二手油船出售转让信息

中国船厂100名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厂分布(按地区)

上海市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船务工程公司、东海船舶修造厂、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船厂、上海浦东大道4805厂,立新船厂,外轮修理厂,立丰船厂,塘口船舶修理厂、上船澄西,

江苏省

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江苏省镇江船厂、澄西船厂,扬州大洋船厂,扬子江船厂、新世纪、仪征新东海,扬州科进,东方船厂,南京金陵,南京五家嘴,南京胜华,南京亚泰,口岸,南通中远川崎,新时代,新扬子,南洋,南通明德重工,南通港闸,南通荣胜,仪征五洋船厂,仪征华为,江苏舜天,江苏索普,泰州三福

辽宁省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造船厂、渤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大连辽南船厂、辽宁旅顺滨海船厂、中远船厂,STX、宏冠等、大连重工,大连新厂,大连大正,七星造船,山海关船厂,鸿寇船厂、新加坡万邦

广东省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公司、黄埔造船厂、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大洋船舶工业总公司、广东省新会造船厂、友联船厂

浙江省

浙江船厂、舟山扬帆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杭州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仑船厂、国营海东造船厂、象山船厂,舟山船厂,台州中远,台州五洲,浩友船厂,杭州东风,宁波新乐,海东造船厂,浙江振宇、浙江和润集团

山东省

烟台莱佛士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山东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前进船厂、国营青岛造船厂、烟台北方造船厂、山东威海造船厂、荣城市造船工业集团公司、大渔岛船厂、神飞船厂、百步亭船厂、三星船厂、乳山船厂、青岛现代,西霞口船厂,青岛灵山船厂,蓬莱渤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梧州造船厂

安徽省

芜湖造船厂(新联)、长江航运集团江东造船厂、芜湖大江船舶有限公司、蚌埠船厂

湖北省

武昌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宜昌船厂、南华高速船舶有限公司、青山

天津市

天津市造船厂、天津新港船厂、天津新河船厂

福建省

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造船厂、福建省东南造船厂、龙海国安船业有限公司、厦门重工,福宁重工,海军4807(白马),泉州船厂

重庆市

国营重庆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川江船厂、国营船东造船厂、川东船厂

江西省

江洲联合,九江银星,江新

韩国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投资建设的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将落户山东省荣成市。三星重工业因为其国内现有造船厂扩建用地解决不了,决定在威海荣成市投资建一座较大的造船厂,船厂占地面积为200万平方米,相当于其在韩国国内造船厂面积400万平方米的一半,总投资3.5亿美元。

韩国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位于烟台,是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SME)于2005年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独资创建的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原设计为一个综合船厂,并将作为支持大宇造船海洋工程公司玉浦船厂的生产基地。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一些限制该设计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该船厂一直为一个船体分段制造厂。而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中国税收优惠的解除,以及国内需求下降,业务分流还是相当必要的。此外,转换成综合性船厂的可负担额外成本在它的决定中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烟台有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就是改制以前的烟台造船厂,这是中国唯一一个由外资控股、100%按国外先进模式进行管理的公司,总部在新加坡,建造的船舶以海洋工程、游艇、浮船坞为主.

大型的船厂还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2004年7月,中船重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决定在青岛海西湾建设造修船基地,两座30万吨、15万吨的两座修船坞已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

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正在建造中国迄今为止坞容量最大的两座分别为30万吨和50万吨的造船坞,建成投产后,可建造超级油轮、海岬型散装货船、8000箱集装箱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计划于2009年4月1日完工,工期为25个月。

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船厂),以造渔船为主,包括拖网渔船、金枪鱼钓船等。另外还有中小船厂比如灵山船厂、威海船厂(目前正在搬迁扩建)。

另外还有山东威海的海军的4809厂、海军的另一个船厂4808厂在青岛,除此之外还有还有4808工厂威海修船厂。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西霞口集团公司,是一家集修船、造船于一体的大型企业。以建造和修理各类渔船、货船、油船和工程船舶为主。

扬帆公司即原来的青岛造船厂,青岛造船厂是始建于1949年的老牌造船厂,曾经是全国惟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载重吨的杂货船。如今,青岛造船厂已改制成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该厂位于四川路25号,现有职工近千人,占地面积14.8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厂房如今大都已经破烂不堪。造船厂是建国后青岛首批重工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吨货船,全国第一艘浅吃水喷水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大马力电力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沿海玻璃幕墙豪华旅游观光客船,有着辉煌的历史。

9. 江苏污油船转让信息网

江苏海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是陈艳,经营范围包括为中国籍,港澳台地区籍及外国籍海员提供配员等

10. 油污水处理船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船舶油污处理公司

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柴油、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汽油、煤油的经销、销售和储运,外贸和沿海船舶燃油、润滑油、淡水的供销,代理中燃总公司所进口的燃油、润滑油的供、销、储及换油,油库设备安装、维修和保养,船舶残油、油污水上接收,船舶油污水岸上接收,输油软管耐压检定测试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运输、上海市内普通货船运输;成品油经营(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批发(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具体项目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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