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标准化(渔业标准化)

2022-12-14 08:06 点击:174 编辑:邮轮网

1. 渔业标准化

一、渔业补贴是什么意思?

渔业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财政支持和对收入或价格的补助。包括提供贷款、赠予、资产注入等方式的直接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的间接支持、应收税费的减免、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等。

二、2021年渔业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如下:

1.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 锚张 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2.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三、渔业补贴项目有哪些?

1.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浙江省岱山县。

3.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4.养殖基地补贴

部分地区如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6.税收优惠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之,渔业补贴只是针对少部分地区,并不是全国各地都可以申请的。

2. 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3. 渔业检测标准

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高意味着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物质,其中主要是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机物污染越严重

2.生化需氧量

水体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温度下将水中有机物分解成无机质,这一特定时间内的氧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

3.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4.细菌总数

指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摄氏度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5.总磷

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

6.大肠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胚杆菌。

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废水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4. 渔业标准化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始建于1950年8月1日,是从事海洋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的综合性海洋科研机构,是国际海洋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所。

海洋研究所设有5个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7个联合实验室,此外,该所还设有海洋生物分类与系统演化实验室、胶州湾海洋生物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察研究站、中国科学院海洋生物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海洋地质与环境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海洋环流与波动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海洋生态与环境科学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实验海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海洋环境腐蚀与生物污损重点实验室 。

联合实验室:中美联合海洋生态动力学开放实验室、中日海洋腐蚀环境共同研究中心、中日海洋防腐涂料研究发展中心、山东省腐蚀科学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洋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海洋环流与气候环境联合研究中心、中科院海洋所 獐子岛渔业 海洋生态养殖联合实验室 。

5.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6. 渔业排放标准

回答如下:

         (一)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二)经济技术可行。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当前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牧区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协调统一,宽严相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相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较宽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7. 渔业标准化养殖场设计标准

2020年海南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及补贴范围和项目规定

一、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8.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1.

温度 池塘养鱼主要水质指标 水温直接影响鱼的生存和生长,不同鱼类要求不同的水温,可分为以下三类: 温水性鱼类:适宜生活的水温为20~30℃,如:鲢、鳙、草、鲤、团头鲂。 热水性鱼类:适宜水温为25~34℃。如:罗非鱼、淡水白鲳。 冷水性鱼类:一般认为,冷水性鱼类生存的温度范围为0~20℃,最适温度为12~18℃,如:虹鳟 、大马哈鱼。 通常在适温范围内,随着温度的升高,鱼类的代谢相应增加,摄食增加,生长加快。

2.

PH 《渔业水质标准》中规定养殖水体PH值范围为6.5—8.5,这是鱼类生长的安全PH值范围, 鱼类苗种培育阶段的最适 PH值为7.5~8,成鱼养殖阶段的最适PH值为7 ~ 8.5;PH值小于6.5时,水体中鱼类对传染性鱼病特别敏感,呼吸困难 即使水中并不缺氧,但对饲料的消化率低,生长缓慢。

 PH值过高时,离子NH4+转变为分子氨NH3,毒性增大,水体 为强碱性,腐蚀鱼类的鳃组织,造成呼吸障碍,严重时使鱼窒息。强碱性的水体还影响微生物的活性进而影响微生物对 有机物的降解。

9.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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