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船生活区脱险通道的宽度
潮汕人最信奉的应该是妈祖了,妈祖在潮汕人心中的地位可谓是相当重要,这就要从妈祖的故事说起了,传说中的妈祖原名叫林默,据说在十二三岁的时候就已经有通灵能力,在家梦到出海打鱼的父亲和哥哥遇到风暴,生命危在旦夕,她便在梦中帮助父子二人,不过正在做梦的她却被母亲叫醒了,后来父亲脱险回家,告诉哥哥丧命,自己得到一个女子帮助才生还,从此以后妈祖就致力于海上救难,她28岁死于海难,人们为了纪念她,便每年开始纪念妈祖的仪式。
而潮汕地区自古便与海洋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怀,潮汕人民世世代代都离不开海,海洋捕捞给沿海人民带来了财富和资源,所以航海业在潮汕也是非常发达的。古时候,潮汕港口就是重要的贸易中转地,无数货船满载货物从这出发,去到港澳台地区,甚至东南亚国家,因此出海下南洋的华侨非常多,潮汕也成为了著名的侨乡。
所以靠海吃饭的潮汕人自然对能保佑行船平安的妈祖敬重有加,对他们来说妈祖就是航海的保护神,所以每到出海前都先向妈祖敬香许愿祈求平安。
2. 船舶通道要求
二级航道:可通航 2000吨 水深2.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航道,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中,为船舶航行所规定或设置(包括建设)的船舶航行通道。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航道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分别规定有最小航道水深、宽度、曲率半径及在水面以上的净空(净高和净跨)尺度。航道可分为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两类。按使用条件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渠化航道、进港航道、经济航道等。林业部门习惯上把通行排筏的水道也称为航道。
3. 船舶脱险通道要求
发生火灾时,正确逃生的做法有迅速撤离、毛巾保护、通道疏散、标志引导、暂时避难、火场求救等方法。
1、迅速撤离
逃生行动是争分夺秒的行动。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烟火包围,千万不要迟疑,要立即跑出房间,设法脱险,切不可延误逃生良机。
2、毛巾保护
逃生时常用的防烟措施是用干、湿毛巾捂住口鼻。可把毛巾浸湿,叠起来捂住口鼻,无水时,干毛巾也行;身边如没有毛巾,餐巾布、口罩、衣服也可以替代,又多叠几层,使滤烟面积增大,将口鼻捂严。穿越烟雾区时,即使感到呼吸困难,也不能将毛巾从口鼻上拿开。
3、通道疏散
楼房着火时,应根据火势情况,优先选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
4、标志引导
在公共场所的墙面上、顶棚上、门顶处、转弯处,安全出口、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太平门、火警电话以及逃生方向箭头、事故照明灯等消防标志和事故照明标志
5、暂时避难
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应积极导找暂时的避难处所,以保护自己,择机而逃。
6、火场求救法
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向外大声呼叫、敲击金属物品或投掷软物品,白天应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或白布条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4. 货船生活区脱险通道的宽度标准
鲁滨孙出身于一个体面的商人家庭,渴望航海,一心想去海外见识一番。他瞒着父亲出海,第一次航行就遇到大风浪,船只沉没,他好不容易才逃出性命。第二次出海到非洲经商,赚了一笔钱。第三次又遭不幸,被摩尔人俘获,当了奴隶。后来他划了主人的小船逃跑,途中被一艘葡萄牙货船救起。船到巴西后,他在那里买下一个庄园,做了庄园主。他不甘心于这样的发财致富,又再次出海,到非洲贩卖奴隶。
船在途中遇到风暴触礁,船上水手、乘客全部遇难,唯有鲁滨孙幸存,只身飘流到一个杳无人烟的孤岛上。他用沉船的桅杆做了木筏,一次又一次地把船上的食物、衣服、枪支弹药、工具等运到岸上,并在小山边搭起帐篷定居下来。接着他用削尖的木桩在帐篷周围围上栅栏,在帐篷后挖洞居住。他用简单的工具制作桌、椅等家具,猎野味为食,饮溪里的水,度过了最初遇到的困难。
他开始在岛上种植大麦和稻子,自制木臼、木杵、筛子,加工面粉,烘出了粗糙的面包。他捕捉并驯养野山羊,让其繁殖。他还制作陶器等等,保证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虽然这样,鲁滨孙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离开孤岛的办法。他砍倒一棵大树,花了五六个月的时间做成了一只独木舟,但船实在太重,无法拖下海去,只好前功尽弃,重新另造一只小的。
鲁滨孙在岛上独自生活了17年后,一天,他发现岛边海岸上都是人骨,生过火,原来外岛的一群野人曾在这里举行过人肉宴。鲁滨孙惊愕万分。此后他便一直保持警惕,更加留心周围的事物。直到第24年,岛上又来了一群野人,带着准备杀死、吃掉的俘虏。鲁滨孙发现后,救出了其中的一个。鲁滨孙把被救的土人取名为“星期五”。此后,“星期五”成了鲁滨孙忠实的仆人和朋友。接着,鲁滨孙带着“星期五”救出了一个西班牙人和“星期五”的父亲。不久有条英国船在岛附近停泊,船上水手闹事,把船长等三人抛弃在岛上,鲁滨孙与“星期五”帮助船长制服了那帮水手,夺回了船只。他把那帮水手留在岛上,自己带着“星期五”和船长等离开荒岛回到英国。此时鲁滨孙已离家35年。他在英国结了婚,生了三个孩子。妻子死后,鲁滨孙又一次出海经商,路经他住过的荒岛,这时留在岛上的水手和西班牙人都已安家繁衍生息。鲁滨孙又送去新的移民,将岛上的土地分给他们,并留给他们各种日用必需品,满意地离开了小岛
5. 船舶脱险通道
1.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浸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续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9.如身上衣物着火,可以迅速脱掉衣物,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小河中,将身上的火熄灭,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10.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烟毒,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或以湿的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6. 船舶脱险通道必须
就是它本身escape [i'skeip] vi. 1. 逃跑,逃走,逃出;溜走;摆脱,挣脱: 例句: to escape from the burning house
逃出失火的房子 to escape from the cage
逃出笼子 2. 越狱;逃脱追捕,逃脱捕获;避免被捕;逃脱惩罚;获得(或重新获得)自由: 例句: to escape from prison
越狱 3. 逃避现实;躲避: 例句: to escape from reality by
通过…逃避现实 4. 逃避,避免(疾病、痛苦、事故等);免除,逃脱(灾难等): 例句: Two were injured, but he escaped.
两人受了伤,但他幸免了。 5. (气体、液体、流体等)漏出,渗出,逸出,流出,流掉;发出: 例句: gas escaping from a pipe
从管子里漏出的(煤)气 6. 疏忽,忽略;消失,忘掉,被遗忘: 例句: The image escaped from her memory.
那形象已经从她的记忆中消失。 7. (航天飞船等)脱离,逃逸 8. 【植物学】野化,退化 vt. 1. (从…)逃脱,逃避,逃离或躲避(追捕等): 例句: to escape pursuers
逃避追踪者 2. (成功地)避免(灾难、危险等);使免于;躲避: 例句: to escape punishment
逃避惩罚 They escaped death by inches when the house collapsed.
房子塌下来,差点儿把他们砸死。 3. 无意识(或无心、不自觉)地从…发出;被…禁不住地说出(或评论): 例句: A scream escaped his lips.
他不禁尖叫一声。 4. 未被觉察,未受注意,没有被…注意到,躲开或逃过(别人)的注意;被遗忘,被忘掉,忘记: 例句: Her name escapes me.
我忘了她的名字。 n. 1. 逃跑,逃走,逃亡,逃逸;逃脱,逃离;逃避 2. 逃脱的状况 3. 逃脱的途径,逃路;逃跑工具,逃跑方法;出口,太平门;退水闸;逸水闸 4. 逃避现实;解闷,消遣 5. (气体、液体等的)漏泄,逃逸,流出,漏出,排泄,漏气 6. (航天飞行中的)脱离,逃逸 7. 【植物学】野化植物,野化种,退化植物 8. 违法;违反 9. [废语]轻微的过失 10. [废语]胡闹;恶作剧 adj. 1. 逃避(现实)的,消遣的 2. 使逃避规则(或约束)的 为了逃跑的 使逃跑成为可能的;用以逃脱的,应急的 善于脱身的;善于逃跑的 例外的 3. 排水用的
7. 船舶脱险通道宽度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