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运所内河室工作职责
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8个,分别为: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职能:
1、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2、航运管理局:行使政府对全市水路运输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内河航运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港口、航道的行业管理,承担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
3、铁路管理局: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相关铁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分析等工作。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4、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及战备、救灾、抢险、节假日等旅客和货物集中运输;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与信息服务;道路运输质量纠纷调解与投诉处理;道路运输行业调查统计;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源头治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船舶检验等。
5、交通稽查支队: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辖区内道路交通稽查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客货运输车辆检查、运政检查、路政巡查、治理公路“三乱”以及委托代查等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管理辖区内的交通稽查执法工作;协调交通部门内部有关道路交通稽查工作的业务关系;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票证、标志和档案,及时做好交通稽查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组织安排辖区内的交通稽查执法活动,督导各执法单位做好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处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6、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是指政府、军队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一般设在政府交通领导机关。以地方为主,军队派员参加合署办公。此外,在民航、铁路、工交、航运等单位,通常也都设此机构。
7、交通信息中心:负责交通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发布,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应急和投诉电话受理,交通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
8、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初审本地区监理、检测人员资质;审查受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质;承担省质监局委托的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参与对检验测试中心的计量认证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交通工程试验室技术质量工作;对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参加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交通建设项目和市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审核开工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受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抽验,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主持交通建设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2. 水运所内河室工作职责内容
一般是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航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拟定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及航道保护范围。
(三)承担航道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编制航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航道及航标、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拟定航道养护质量技术指标,对外协调涉航业务。
(五)承担航道测绘工作,发布航道通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为航道行政审批及管理监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六)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与航道安全生产、交通战备和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单位对航道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八)承担航道发展战略研究,承担航道节能、环保工作,组织开展航道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担预决算、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负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内河船员岗位职责
如果是无限航区的三管轮升二管轮是没有学历限制的,只要一年半的海龄.也就是说得在船上任职三管轮一年半,攒够海龄去海事局申请就可以换二管的票了,这个一般都是公司给办.二管升大管就得考试了,考试的资格是接受过3年以上航海类专业教育,差不多意思就是大专以上学历,另外还有就是二管轮一年半的资历.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换证了.
①年龄要求:18—65周岁之间的中国籍公民;②海船资历:担任相应航区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满18个月时间;③健康状况:身体无传染病,例如肺结核、乙肝等,并获得海事局指定医院健康证明;④相关证书:国内值班机工拥有国内服务簿,远洋航区值班机工应当有国际航线服务簿;⑤考试未通过:经过2年制中专或大专培训,考试未通过且满足18个月在船资历机工,不用培训直接报名考试;⑥课时要求:在学校培训需满足1年的课时要求,达不到要求禁止考试;⑦见习要求:实习三管轮应在轮机长或大管轮指导下,应当履行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职责;
,内河一等大管轮只能申请海船丁类大管轮或甲、乙、丙类二管轮.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凡在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免除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对1998年8月1日以后才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应满足《04规则》中对相应的申考人的学历要求.由于各地海事局可能执行不同,请咨询拟报考的海事局.
4. 水运所内河室工作职责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 内河船舶水手岗位职责
1、水手队伍是由大副组织领导进行工作,有时候需要参加瞭头和操舵。
2、日常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检查,排除危险复杂情况。
3、做好系缆、装卸等设备的养护维修。
4、组织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驶帆练习。
5、 管理和养护甲板部各项物料属具。
6、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按大副指示协助工作。
7、装货前根据大副的指示,清舱或洗舱,整理货舱铺垫;装货完毕后,做好货物绑扎工作。
8、装卸货时,做好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性。
9、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10、检查和加固所装货物的稳固,并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动物件。
11、组织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12、做好室外环境卫生;做好防冻工作,包扎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净蒸汽管及水管内的残水。13、做好甲板机械的外部清洁保养,并负责整理、检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种可移动灯具。14、负责操纵手测深或机械测深和吊放运河探照灯及带缆艇。大风来临前,检查防抗风浪的各项有关安全措施。
15、修船时,按大副指示做好安全工作。
16、在船舶进航和在港期间(包括锚泊期间和靠泊期间),每天早晚按时升降船旗国国旗和港口国国旗。
6. 内河水手职责
1.
协助大副做好全船安全、生产、保养等工作。大副不在时,代行大副职责。
2.
航行、锚泊、靠泊时参加驾驶室轮值;离靠码头、进出港和复杂海区航行时负责操舵。协助大副检查舵系统、车钟、号笛、号灯、航行灯、消防、救生、烟火信号等器材设备,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参加安全检查工作。
3.
负责领发船员工资、伙食费;安排船员加水、补给等工作;负责领取、保管医药用品;督促炊事员做好膳食、卫生工作及督促检查船上的清洁卫生工作。
4.
负责航海书籍和海图的领取、修改和保管;负责航海仪器和助航仪器、消防救生器材。
7. 水运所内河室工作职责是什么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