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消防船(海上消防船)

2022-12-09 03:57 点击:196 编辑:邮轮网

1. 海上消防船

200吨左右。

消防船的主要尺度为:总长50.0m;垂线间长47.0m;型宽11.0m;型深4.4m;设计吃水2.7m;设计排水量702t;设计航速16kn;续航力1350n mile(15kn/90h);船员10 人;消防员32 人;主机最大功率2525kW×2 (1800r/min );发电机组功率200kW×2;消防泵流量3600m/h×2.对外消防设备包括2 台主消防水炮和4 台副消防水/泡沫炮.1)主消防水炮:流量3600m/h,喷水射程大于220m,射高大于80m.2)副消防水/泡沫炮:流量1800m/h,喷水射程大于150m,射高大70m;喷泡沫射程大于120m,射高大于50m.本船航速较高,机动性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承担对港口、海上设施及各类船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主要技术指标型船相比处于领先水平.与近年新建的同类

2. 海上消防船视频

拿出灭火泵,将一端深入海中,启动电源,出水口就会将海水喷射到着火部位施行灭火。

3. 海上消防船简笔画

以上是五年级消防 简笔画帅气图

4. 海上消防船怎么画

1、打开CAD软件,加载一张空白图形。

2、用矩形工具绘制一个长100,宽50的矩形。

3、在矩形内画出对角线。

4、用快捷键【x】拆分矩形;删除矩形两条长边。

5、填充右边的三角形,在对角线交点画一条竖直长30的线。

6、在线的上端画一个半径为10的圆,将圆内画出的半径删除即可完成排水中消防喷淋的绘制。

5. 海上消防船艇图片

是的。

海巡06轮,舰长128米,型宽16米,型深7.9米,满载排水量6600吨。

大陆,从地理学名词上,即广大陆地的简称;从地理定义看,是指地球上的大块陆地地区。

另外大陆一般还指中国大陆地区,简称“中国大陆”或“大陆地区”。

即中国除台湾地区以外的领土,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本岛相对应,两个地区同属一个中国。

6. 海上消防船玩具

1.萨其尔的意思指的是内蒙古萨其尔商贸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玩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7. 海上消防船艇

需要

私人游艇需要向所在地区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私人游艇才能在指定区域航行。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登记入户

定制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入户手续,需要海事、船级社、交通局批准方可办理。

申请船名

定制人需前往海事部门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再向船厂订购。船名如同汽车牌号,为独一性。

定制游艇

与专业机构进行深入沟通,定制人对游艇的各项要求包括游艇性能、游艇装饰、游艇外观等等,游艇定制属于高端定制服务,专业的定制机构能保证定制人具体需求得到实现并保证游艇的极佳的体验感。

8. 海上消防船救火视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海上消防船介绍

1:美国H-4“大力神”巨型水上运输机,起飞重量181.4吨

  该机采用全木结构,能运载750名士兵,或是两辆30吨重的“谢尔曼”中型坦克。等休斯将飞机造好了,战争也已经结束了,于是他将飞机重新命名为H-4“大力神”。

  2:英国SR-45“王子”巨型水上旅客机,起飞重量156.5吨。

 3:德国Bv 238水上运输机,起飞重量100吨。

  4:苏联别-42/A-40“信天翁”喷气式多用途水上飞机,起飞重量86吨。

 5:美国P6M“海上霸王”喷气式水上轰炸机,起飞重量80吨。

  6:美国XPB2M-1/JRM“火星”大型反潜/灭火水上飞机,起飞重量74.8吨。

7:法国L631大型水上旅客机,起飞重量71.35吨。

  8:法国SE.200大型水上旅客机,起飞重量60吨。

 9:中国AG600“蛟龙”水上搜救/消防飞机,起飞重量53.5吨。

  AG600是我国自主研制的“三个大飞机”之一,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中急需的重大航空装备。

  10:日本US-2水上反潜巡逻机,起飞重量47.7吨。

10. 海上消防船员

《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海级海员还应取得三小证(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等;甲、乙类海员还有《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特种海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海员证书的含金量高、通用性强,在全世界通用。因此,有了海员证,就有了通向世界各国的通行证。登上国际远洋巨轮,可以成为一个航海家,实现环游世界的梦想。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中国货船到美国路线(中国货船到美国路线怎么走)
上一篇:中国船用钢(中国船用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