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品油船(成品油运输船)

2022-12-08 13:12 点击:99 编辑:邮轮网

1. 成品油运输船

海运船舶类型\海运产品类型因分类方式的不同,同一条船舶可有不同的称呼。多数船舶是按船舶的用途分类称呼的。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等。   客货船:除了载运旅客之外,还装载有部分货物(水线以下的船舱尽可能用来装货)。客货船在要求上与客船相同。   普通货船:俗称为杂货船。杂货,也称为统货,是指机器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各种物品。专门运输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杂货的船,称为杂货船或称普通货船。 杂货船有下列一些特征:   (1)载重量不可能很大,远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10000吨- 14000吨左右;近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5000吨左右;沿海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3000吨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会不经济)。   (2)为了理货方便,杂货船一般设有2-3层甲板。载重量为万吨级的杂货船,设有5个- 6个货舱。机舱位置多数位于中后机型,也有的采用尾机型。   (3)杂货船一般都设有首楼,在机舱的上部设有桥楼。老式的5000吨级杂货船,多采用三岛型。   (4)许多万吨级的杂货船,因压载的要求,常设有深舱,同时深舱可以用来装载液体货物(动植物油、糖蜜等)。   (5)杂货船一般都装设有起货设备,多数以吊杆为主,也有的装有液压旋转吊。   (6)大多数杂货船,每个货舱一个舱口,但少数杂货船根据装卸货物的需要,采用双排舱口。   (7)不定期的杂货船一般为低速船。航速过高对于杂货船是很不经济的。远洋杂货船约为14节-18节,续航力为12000海里以上;近洋杂货船的船速约为13节一15节;沿海杂货船的航速约为11节- 13节。   (8)杂货船一般都是一部主机,单螺旋桨。   集装箱船:集装箱船,是专门运输集装箱货物的船舶。可分为三种类型:全集装箱船枣是一种专门装运集装箱的船,不装运其他型式的货物;半集装箱船枣在船的中部区域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货舱,而船的两端货舱装载其他杂货;可变换的集装箱船枣是一种多用途船。这种船的货舱,根据需要可随时改变设施。既可装运集装箱,也可以装运其他普通杂货,以提高船舶的利用率。   滚装船:货物装卸不是从甲板上的货舱口垂直的吊进吊出,而是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从船舱至码头的一种船舶。滚装船的主要优点是:不需要起货设备,货物在港口不需要转载就可以直接拖运至收货地点,缩短货物周转的时间,减少货损。   载驳货船:又称子母船:这是一种把驳船作为“浮动集装箱”,利用母船升降机和滚动设备将驳船载入母船,或利用母船上的起重设备把驳船(子船)由水面上吊起,然后放入母船体内的一种船舶,统称为载驳货船。许多载驳货船的甲板上载有集装箱船。 典型的载驳货船有下列四种:   (1)普通载驳货船 又称拉西式载驳货船(Lighter Aboard Ship简称LASH)。它与全集装箱船一样,也是一种分格结构的船,舱内设有许多驳格,每一驳格内可装4层驳船,甲板上可堆装2层。   (2)海蜂式载驳货船 又称西比式载驳货船(See一Bee Carrier)。其特点是没有舱口,舱内设有三层全通甲板,驳船的装卸靠船尾升降井内设置的升降平台和小车水平滚动装卸驳船。   (3)双体载驳货船 又称巴卡恃载驳货船(Barge Aboard Catama-ran称简BACAT)。这种船为双体结构,首部封闭而尾部分开,依靠升降平台和甲板上的滚轮装卸驳船。   (4)浮坞式载驳货船 又称巴可型载驳货船,系采用母船沉入一定水深,用浮坞船方式将驳船浮进浮出,并可多层装载驳船。   散货船: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因为干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所以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习惯上仅把装载粮食、煤等货物积载因数相近的船舶,称为散装货船,而装载积载因数较小的矿砂等货物的船舶,称为矿砂船。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如下几个级别。 2008-1-18 23:01 回复 中远人 1位粉丝 2楼  (1)总载重量DW为100000吨级以上,称为好望角型船。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这是一种巴拿马运河所容许通过的最大船型。船长要小于245米,船宽不大于32.2米,最大的容许吃水为12.04米。   (3)总载重量DW为35000吨级- 40000吨级,称为轻便型散货船。吃水较浅,世界上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   (4)总载重量DW为20000吨级一27000吨级,称为小型散货船。可驶人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米,最大船宽小于23.1米,最大吃水要小于7.925米。用于运输矿砂的船,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目前,矿砂船最小的总载重量为57000吨;最大的为260000吨;大多数为12000吨- 150000吨左右。由于船型高大,在高潮时岸上的起货设备的高度往往不够高。因此,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油船:从广义上讲是指散装运输各种油类的船。除了运输石油外,装运石油的成品油,各种动植物油,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等。但是,通常所称的油船,多数是指运输原油的船。而装运成品油的船,称为成品油船。装运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的船,称为液化气体船。油轮的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由于石油货源充足,装卸速度快,所以油船可以建造得很大。近海油船的总载重量为30000吨左右;近洋油船的总载重量为60000吨左右;远洋的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20万吨左右;超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30万吨以上。最大的油轮已达到56万吨。油船都是单甲板、单底结构。因为货舱范围内破损后,货油浮在水面上,舱内不至于大量进水,故油船除了在机舱区域内设置双层底以外,货油舱区域一般不设置双层底。但是,油轮发生海损事故会造成污染,近年来有的大型油轮,设置双层底或双层船壳。   液化气体船:专门散装运输液态的石油气和天然气的船。也有人称为特种油船。按其运输时液化气的温度和压力,分为三种类型:   (1)压力式液化气体船:这种液化气体船,适用于近海短途运输少量的液化气体。它是在常温下,将气体加压至液化压力,把液化气贮藏在高压容器中进行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船体结构及操作技术都比较简单,但容器重量大,船舶的容量利用率低,不适用于建造大型高压容器。   (2)低温压力式液化气体船:把液化气体的温度控制在常温45℃以下,但高于液化气体的沸点,在这样的温度范围内,把气体加压至液态进行运输。采用这种方式运输,对于液化气体的温度和压力都需要进行控制,舱内要隔热绝缘,并且设置冷冻装置。   (3)低温式液化气体船:在大气压力下,将气体冷却至液态的温度以下进行运输。船上设有温度和压力控制装置。它适用于大量运输液化气体,目前这种类型的液化气体船较多。   兼用船:既可以装载原油,也可以装载散货或矿砂的两用船或三用船。散货船、矿砂船和油船等专用船舶,虽然载重量都比较大,但是由于所运输的货物种类单一,回航不能装运其他种类货物,只好压载空放。兼用船是根据货物种类的变化,船舶在往返航程中,可以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 兼用船主要有下列两种类型:   (1)矿/油两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和原油。简称为0。0船(ore/oil),这种船的中间货舱比较窄,占整个船舶货舱的船容40%一50%左右。运输矿砂时装在中间货舱内,而运输原油时,装在两侧边舱和中间舱内。   (2)矿/散/油三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较轻的散货和原油。简称为O.B.O 我国海运主要航线1.近洋航线 (1)中国--朝鲜航线 (2)中国--日本航线 (3)中国--越南航线 (4)中国--香港航线 (5)中国--独联体远东航线 (6)中国--菲律宾航线 (7)中国--新马航线 (8)中国--北加里曼丹航线 (9)中国--泰国湾航线 (10)中国--印度尼西亚航线 (11)中国--孟加拉湾航线 (12)中国--斯里兰卡航线 (13)中国--波斯湾航线 (14)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航线 2.远洋航线 (1)中国--红海航线 (2)中国--东非航线 (3)中国--西非航线 (4)中国--地中海航线 (5)中国--西欧航线 (6)中国--北欧,波罗的海航线 (7)中国--北美航线 (8)中国--中南美航线

2. 成品油运输船价格

8000吨,船总长119米,型宽18.5米,型深9.4米,设计吃水6.3米,载重吨位约8000吨,入级CCS,是单机单桨驱动的大型液货船。主要是用于散装液体成品油/化学品的运输,可同时装卸12种不同品种的化学品。该项目是公司与重庆川东的首次合作,此次开工意味着公司在多元化生产及上建商品化经营方面踏出了崭新的一步,也标志着公司在完成全年生产经营任务中更进一步。

3. 成品油运输船舶办理手续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7、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其他条件。

4. 成品油运输船舶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第二十七条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现有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标准完成整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价格、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用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名录。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不得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不得通过车辆环保检验,不得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第四十八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第五十三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

第五十五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十六条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五十九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六十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缓释肥料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氨排放量。

第六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六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5. 成品油运输船进入辖区要什么手续

一、结构特点不同:

1、油船回程空放时为保持一定的吃水,须装载大量压载水,故现代大型油船须设有专用压载水舱,或用油舱装压载水,压载以前须将油舱洗净,因此油船必须设有原油洗舱设备。随着石油产量和运输量的迅速增长,油船向大型化发展。

2、液体化学品船多为双层底和双重舷侧,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

二、用途不同:

1、油船用于载运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所谓化学品船应当被定义为液货船,就是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载各种有毒的、易燃的、易发挥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货船。

2、化学品船载运《国籍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船舶。

一般需要这些证书: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简称油化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简称油高)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简称化高)。

扩展资料:

油船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有无自航能力可分为:自航油船、非自航油船、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

按油船用途可分为:专用油船、多用途油船;

按所装油品可分为: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原油/成品油兼运船、油/化学品兼运船、非石油的油类运输船;

按载重吨位大小可分为:小型油船(0.6万载重吨以下,以运载轻质油为主),中型油船(0.6~3.5载重吨万吨,以运载成品油为主),大型油船(3.5~16载重吨万吨,以运载原油为主,偶尔载运重油),巨型、超级油船(16万载重吨及以上VLCC、30万载重吨及以上ULCC,专用载运原油)

6. 成品油运输船租赁

承租人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经营资质,其租赁加油站进行经营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加油站租赁合同将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7. 成品油运输船舶具备油气回收

一、加油站运营证照主要包括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烟草专卖许可证

8.主要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员工操作上岗证。

9.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检测合格证、道路开口许可证。

10.油气回收验收合格证。

二、加油站证照办理流程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

1.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10.11.7.

编辑于 2020-09-12

8. 成品油运输船改装原油运输船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004年,公司的完工总量位居中国各船厂之首。2005年,成为中国第一家年造船总量突破200万载重吨的船厂。2006年造船完工总量又达到了历史性的311.5万载重吨,接近于2000年的全国造船总量,不仅是我国率先超越300万载重吨大关的船厂,而且,还是我国唯一一家年造船总量和手持订单双双进入世界十强行列的造船企业,在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史上又矗立起了一座丰碑,被誉为“中国第一船厂”。

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造船厂):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大型船舶出口基地和国家重点保军企业。建国以来先后建造各类船舶 2700 余艘,其中舰船 43 个型号 818 艘,被誉为“海军舰艇的摇篮”。八十年代初,在国内船厂中率先打入国际船舶市场,产品远销欧、美、亚 16 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的三十多个第一。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大规模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和大型船舶出口基地企业,在国内最先开发建造了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和 FPSO 等海洋工程产品,在国际造船界和航运界享有盛名,连续多年在国内船厂中排名第一,被国外媒体称为中国造船业“猛追日、韩的旗舰”和“最具国际竞争力的船厂”,在 2004 年国外权威杂志对世界大型船厂最新排名中,跻身第七位。大连船舶重工是中国最早建造 10 万吨以上大型船舶的船厂,建国以来,先后为国内外船东建造各种类船舶 2700 艘,从五十年代中国第一艘万吨轮,七十年代第一艘导弹驱逐舰、八十年代中国第一艘出口船,直到九十年代中国第一艘 VLCC ,大连船舶重工不仅是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 60 多个“第一”,更给快速发展的中国造船业带来了无数荣耀。 依靠现代化基础设施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作为保证,大连船舶重先后开发和设计建造了代表中国造船能力的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代表中国造船技术水平的 4668TEU 集装箱船和代表中国造船管理水平的 23 万吨浮式生产储油船( FPS0 )等标志性产品,以及 2.8 万吨多用途集装箱“梦幻型”系列船、 4.4 万吨成品油轮“中国大连型”系列船、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 RO — RO12300 吨现代化滚装船等。目前,大连船舶重工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 11 万吨成品油轮已形成了规模化、系列化、批量化生产,这为降低成本,缩短船舶建造期创造了条件。所服务的船东分布在丹麦、挪威、伊朗、比利时、希腊、美国、德国、智利、日本、新加坡、巴基斯坦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国内用户的船队重,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了新船重工建造的船舶

3、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995年12月29日,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动工兴建,她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与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两大公司最大的合作项目。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产品链完成了大灵便型散货轮——第五代集装箱船——30万吨超大油轮——5000车位汽车滚装船——10000TEU集装箱船的五大跨越;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的主要造船指标连破国内纪录,造船工期不断缩短,经济效益连年增长;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锻造了一支成熟的研发设计队伍,成就了一个精干务实的管理团队;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屹立在风云际会的造船市场,无论是接单选择还是成本控制,不管是安全生产还是质量保障,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10年来,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奋发图强,在建造世界一流船舶的同时,矢志不渝地建设世界一流船厂。南通中远川崎作为国内第一家大型造船合资企业,经过这10年的运作,已形成鲜明的自身特色,并与国内外同行不断交流与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了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南通中远川崎的崛起,犹如在中国造船界树起了一根标杆,立起了一面镜子,其示范效应和对比效应,无疑是中国造船久远的福音。截止2005年12月,公司共交付各类船舶35艘,其中大灵便型散货轮28艘,5400TEU集装箱船2艘,30万吨VLCC 3艘,5000PCC汽车滚装船2艘,船东遍布欧亚两洲,海外船东订船占70%。促进和推动了民族造船工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在国际造船界的声誉。南通中远川崎以超常规的速度实现了经济、社会、企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骄人成就,更确立了最具竞争力的造船厂的地位,其追求“员工满意度、客户满意度、激发企业活力”的企业文化在业内独树一帜,为国内外船舶专家所称道。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亲临南通中远川崎的生产现场,充分肯定了企业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企业规划和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业内组织了专家分多个批次考察南通中远川崎,探讨“南通中远川崎现象”,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可以说,南通中远川崎的成长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30年造船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其成长的历史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爱、支持,为此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都心存感激,立志为中国造船工业的更上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4、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五大造船中心之一。公司是既造军用船舶、民用船舶,又造大马力船用柴油机和大型钢结构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主要生产区域分布在上海东部的黄浦江两岸,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码头岸线2800米;拥有360X92米大型干船坞1座,600吨龙门吊2台,12万吨级浮船坞、12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台各1座,2万吨级以下船台3座。公司具有70多年的造船历史和丰富的造船经验,为国内外船东建造过各类大中型集装箱船、LNG船、LPG船、化学品船、滚装船、浮式储油轮、成品油轮、原油轮、散货轮、客船、特种工作船、军舰和军辅船等共计3000多艘。船品除满足国内用户需要外,还远销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和北美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内外船东的好评。公司目前已具备年造船生产能力200万吨

5、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年代,江南造船厂建造了我国第一代潜艇;60年代,建造了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艘万吨级远洋货轮;70年代,为配合我国发射火箭和人造卫星,建造以“远望”号和“向阳红10”号为主的测量、调查、打捞救生船等远洋综合科研研究船队;80年代以来,江南造船厂的船舶产品频频走向国际市场,先后为德国、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比利时、瑞士、丹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造了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成品油\化学品船、自卸式散货船、汽车运输船、三用工作船和液化气船等十多种类型的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船舶。在全冷式液化气船、LNG船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储备。2003年7月24日,中船集团公司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就上海地区船厂布局调整的有关问题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提出,上海市近期在长兴岛安排8公里岸线,用于中船集团公司系统内黄浦江沿岸船厂调整搬迁。长兴岛中船江南长兴造船基地一期工程有3.7公里的岸线,占地面积约560万平方米,在这里将规划、开发、建设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军民结合、水上水下并进、产品范围包括钢结构等在内的我国第一造船大厂。这里将拥有4个大型船坞,其中最大的船坞长580米、宽120米,具有450万吨年造船能力。

9. 成品油运输船运力申请

武汉金甲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于2011年4月2日成立的专业物流航运公司,主要从事长江干线(宜宾—上海)及支流水域省际成品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拥有船舶16艘,其中油船4艘、油船/散化船12艘,总运力5.8万吨,主力船型为标准的3000吨及5000吨级成品油轮。

10. 成品油运输船回报比

Zodiac Maritime: 拥有124艘船舶,价值43亿美元。包括汽车运输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原油、成品油船,LPG船。2)BP: 拥有43艘船,价值27亿美元。包括原油、成品油船,LPG和LPG船。3)Shell Trading and Shipping Co: 拥有14艘船,价值20亿美元。包括原油、成品油船和LPG船。4)Navigator Gas: 拥有船舶38艘,价值16亿美元。包括乙烯, 乙烷, LPG,和化学品船。5)Golar LNG Limited: 拥有10艘LNG船,价值1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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