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装了为了提高质量的计划(简述现代造船模式对采购管理的要求)

2022-11-26 23:30 点击:257 编辑:邮轮网

1. 简述现代造船模式对采购管理的要求

编号: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简称甲⽅)

受托⽅:_________(简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就⼄⽅接受甲⽅委托,为甲⽅出售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达成⼀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船舶资料

船名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吨);

总长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满载吃⽔_________(⽶); 主机型号/功率_________;

建造时间/地点_________; 报价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委托事项

甲⽅委托⼄⽅为其出售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代办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甲⽅的义务

1.甲⽅向⼄⽅如实提供本船的基本技术资料(以船检证书为准)和报价,作为⼄⽅代甲⽅公布出售船舶信息的部分依据。最终船价由甲⽅与买船⽅商定,船舶规格以看验船时为准。

2.如该船买卖成交,甲⽅应⽀付⼄⽅中介费。

3.甲⽅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壹份交⼄⽅备案,以便⼄⽅协助办理该船的有关交易⼿续。

四、⼄⽅义务

1.双⽅签订本合同5天内,⼄⽅应将本船有关信息在其⽹站或公报上予以公布;并

2.应根据船舶动态与买船⽅联系勘验船事宜,将买⽅有效联系⽅式及时告知甲⽅,同时安排甲⼄双⽅的洽谈事宜。

五、费⽤的⽀付

1.甲⽅应当按照本船买卖合同价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在本船买卖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付中介费。

2.⼄⽅完成甲⽅委托和代办的其他事项,甲⽅应当在这些事项完成后向⼄⽅⽀付代办费⽤。

六、违约责任

(⼀)甲⽅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为标的额的_________%(百分之⼀):

1.甲⽅提供的船舶有关信息与该船真实有效的船检证书不符;

2.甲⽅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开⼄⽅再与买船⽅在本合同⽣效后就同⼀标的私下交易;

3.甲⽅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与买船⽅就本船签订买卖合同的(此时均视为⼄⽅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甲⽅应按本合同规定⽀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与他⼈串通损害⼄⽅利益的;

5.未能按合同约定⽀付中介费和代办费的;

6.其他造成⼄⽅⽆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为。

(⼆)⼄⽅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尽⼒协助甲⽅向有关责任⽅索偿。

七、争议解决⽅式

若有合同争议或其他未尽事宜,双⽅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第_________项进⾏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_________。

九、合同⽣效

本合同经甲⼄双⽅签字后⽣效,有效期⾄中介费付清之⽇⽌。合同壹式贰份,双⽅各执壹份。

甲⽅(盖章):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

2. 现代造船模式的定义

群星使用造船模式进入造船厂

3. 简述现代造船模式对采购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造船主要采购船体用船板,扁钢,球扁铆钉,紧固件,油漆等。

船用钢材:

一、船闲钢材的种类

船用钢材一股可分成船体结构用钢材和锅炉、受压容器与机械结构用钢材等。

1.船体结构用钢

所有船体结构用钢材,均应由船级社认可的钢厂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船级社的印记。钢的冶炼方法可用平炉、电炉或碱性吹氧转炉炼钢法,如采用其他方法,则应经船级社特别批准。对制成的钢材按规定还应进行试验,试验内容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物理试验,其中物理试验项目主要有:拉力试验、冷弯试验和冲击试验。船体结构田倔材按化学成分和性能分为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二

种。

4. 船舶工业是海军装备现代化建设的

在教育部官方的学科评估结果中,哈尔滨工程大学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得分70,并列排在第33名,实力还算不错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前身“哈军工”)隶属于国家工信部,以“三海一核”(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深海工程、核动核电)为办学特色,是我国“三海一核”领域最大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重要的科学研究基地,现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

5. 现代企业管理在造船企业中的应用

ShipManager岸基船舶管理系统是为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机务、海务、安全管理或其他船舶管理相关部门从事船舶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船舶信息管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与船舶或其他相关组织(如海事局、船级社和港口当局)协同工作、数据同步和交换的协同工作站应用软件产品。

ShipManager与MasterMate船舶业务管理系统共同构成船岸“无线数据链”,实现船岸之间的协同工作。

ShipManager可方便地和其他软件产品、用户现有的软件系统(如财务软件、经营管理系统)和网站实现无缝连接。

6. 现代造船技术概论

元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对京杭大运河有了进一步的修建和拓展---元代开凿的重点段一是山东境内泗水至卫河段,一是大都至通州段。公元十八年(1281)开济州河,从任城(济宁市)至须城(东平县)安山,长75公里;公元二十六年(1289)开会通河,从安山西南开渠,由寿张西北至临清,长125公里;公元二十九年(1292)开通惠河,引京西昌平诸水入大都城,东出至通州入白河,长25公里;至元三十年(1293)元代大运河全线通航,漕船可由杭州直达大都,成为今京杭运河的前身。

主要河段由原来的四条增加为七条,尤其是改善了北京地区的漕运状况(至今受益),应该说元朝的内河航运能力和价值要比隋朝上了一个台阶。

此外,元朝的海上交通较为发达。得益于前朝发达的造船技术和繁荣的商业贸易,再加上自身广阔的疆域和强大的国力,元朝的海运水平一直不亚于唐宋,海上贸易极其昌盛并且拥有泉州这样的世界顶级的贸易港口(地位相当于今天的鹿特丹)

7. 造船模式是指组织造船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荷兰。

濒临北海的荷兰瞄准了航运业,搞航运离不开船只。17世纪,荷兰赞河两岸集中着约60家造船厂。这些造船厂普遍采用风力锯木机、动力运料器、滑车、绞轳、重型起重机等机械化装备,提高了工厂的劳动生产率,几乎一天就有生产一条船。

在造船设计、船体部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政府在阿姆斯特丹专门成立了研发航海装备、制造航海仪器和绘制航海地图的部门。社会化的造船模式,减少了生产和使用成本。这一模式还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销售策略。造船厂既接受消费者定制,又对外销售,盘活了整个造船市场的资金。

二是降低成本。17世纪中期,荷兰产的船只比英国产的船只价格便宜40%至50。

三是种类多样。运输用的“大肚船”、速度较快的“飞船”以及捕鱼用的“大帆船”等船型风靡欧洲。

荷兰造的船只设计合理、结构坚固、工艺先进,而且船只操作人员要比其他国家的船只少20%,这对于当时仅有150万人口的荷兰来说至关重要。在荷兰发展的黄金时期,全世界有2万艘船只,3/4属于荷兰的,比其他国家的总和还要多。有了得心应手的交通工具,点燃了马车夫的勃勃雄心。

8. 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生产设计

最近几年造船业快要处于饱和状态了,现在造船行业人才很缺.特别是设计人员与高级的技术人员的。这个行业工作很辛苦。管理方面的人才也很需要的。

发展来看的话,中国的造船业相对来说没有韩国、日本的效率高。现在中国的造船行业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进入技术阶段.

9. 现代造船工艺分为

我国幅员辽阔,内陆江河纵横,湖泽棋布,数千里海岸线绵延围绕。为了征服江海,造福人类,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不断创造和发展了造船和航海技术,郑和下西洋举世闻名,当时的造船技术之高举世公认。其实,中国古代造船业的繁盛,明代并不是起点,据考古发现,目前已知的中国造船史不少于七千年。而从秦汉到明初的千余年时间内,我国造船水平在世界上处于领先的地位。

春秋战国

舟战推高古代造船技术

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较大的诸侯国有力量以武力兼并他国,开拓疆土。据《左传》《国语》记载,楚、吴、越等国地处河流湖泊众多的南方,这些区域经常发生水战,这些诸侯国也大规模制造军舟运用于战争。

当时长江流域各国用于水上攻伐的战船图像,被战国初年的人们绘铸在青铜器上并保留下来。四川成都百花潭出土的“镶错图像铜壶”和河南汲县发掘出的“水陆攻战铜鉴”,以及收藏在故宫博物院的“宴乐射猎铜壶”等,都形象逼真地绘画着春秋时期的战船图形,并栩栩如生地再现了当时激烈的水战场面,嵌错铜壶描绘的两层甲战船,上层载水战士卒,挥戈射箭奋战。下层居划船水手,奋力挥划长桨,向敌船冲击。这是春秋时常见的战船。

自楚康王十一年到楚昭王十二年的66年间,楚国六次派出大批战舰向邻国发动大规模的水上战争,这已充分地显示了他们的造船实力。在楚国与吴国多次水上较量中,楚国胜多败少,表明楚国的战船已具有航速较高、性能较好、结构牢固、战用装置先进以及战斗能力强等优势。他们建造的战船,有“大翼”“小翼”“突冒”“楼船”“桥舡”等多种类型。

吴国是一个以舟立国的方国,无论是保卫本土,还是向外开拓地盘,都必须借助大量舟船作为主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楚吴之间战争不断,吴国也因此大力建造舰船。吴王僚在位时建造的“艅艎”大舰,体形宽大,首尾高耸,是这一时期型制最大的水战指挥舰。阖闾掌政时期,在伍子胥的指导下,吴国也建造出“大翼”“小翼”“突冒”“楼船”“桥舡”等战船。

吴国建造战船的技术先进之处,在于他们能根据各种战舰的不同用途,来设计其不同的大小、形制与长宽比例。

吴国勾践在位时,越国已经出现了规模较大的造船工厂和专门从事伐木与造船的工匠。公元前494年,勾践败给夫差以后,制定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强国大计。他卧薪尝胆,奋发图强,采取各种措施,振兴国家。其间,他深感于越国水师力量薄弱,吸取失败的教训,决心大造战船,加紧训练舟师习流(水军),以实现灭吴复仇的大志。

这一时期,舟师水军已成为流域各大国显示军事实力的重要武装力量。先进的造船技艺首先被用于军舟的建造之中,大型战舰往往被看作具有威慑力量的战略装备。水战的胜败,也往往与各国航运事业的发展状况及其所掌握的造船技术的先进程度有关。

秦汉时期

造船史上第一个高峰期

秦朝至汉朝这段时期,我国古代传统的农、医、天、算等四大学科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科学技术的进步,为造船业、航海业的发展和水师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这时出现了我国造船史上第一个高峰期。

秦代的造船,继承和发展了巴蜀地区以及以前各诸侯国家发达的造船业。秦始皇非常重视航运业,统一全国的第二年就开始筑弛道,整治全国各江河水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使水上交通四通八达;为统一和开发岭南地区,花了五年时间开凿了沟通湘江和漓江的人工运河——灵渠,它“深不数尺,广可二丈,足泛千斛之舟”,由此可知秦代已能造载重50吨左右的船舶了。

1974年,考古人员在广州发掘出一处造船工场遗址。其中心有三个平行排的船台和一个木料加工场地。船台与滑道相结合,是由枕木、滑板和木墩组成的。木墩与滑板不固定,滑道宽距根据不同需要可宽可窄。

滑板上平置两行承受船体的木墩,共有13对,两两相对排列,高约1米,正好适应在船底进行钻孔、打钉、捻缝等工作需求。这种采用船台与滑道下水相结合的原理,已和现代船厂的船台、滑道下水的原理一致。从较大的二号船台推算,该工场可造宽6—8米,长30米,载重50—60吨的木船。

到了汉代,农业发展促进了冶铁、煮盐、丝绸等工商业的蓬勃发展,水运的需要和水师的强大,加之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促使造船业随之兴旺起来。《汉书》记载,汉代名将马援曾率领过配备二千余艘船的庞大海上船队。

《太平御览》说,汉武帝时有一种称为“豫章”的大船,船上有宫室。这段记载说明当时有些船的规模已经很大了。

东汉末年刘熙所著《释名》书中也提到,汉代的大船有好几层,第一层称为“庐”,第二层称为“飞庐”,最高的一层称“爵室”。汉代造的船不但体积大,而且种类多,仅战船就有“先登”(冲锋船)、“斥候”(侦察船)、“艨冲”(战舰)、“赤马”(快船)等等。

西汉时期,造船中心就有数十处之多。主要在长安,雒阳(今洛阳东)、巴蜀(今四川)、长沙、洞庭湖一带,庐江郡(今安徽省庐江县一带)、豫章郡(今江西省南昌市),长江口附近的吴(今苏州市)、会稽(今绍兴市),还有福州、番禺(今广州市)等地。

当时已能按照不同需要,造出多种类型的客船、货船和战船。客、货船中有龙舟、酒肪、舸、艇、轻舟之分;战船中更有楼船、斗舰、艨、桥船、戈船、赤马、斥候之別。船舶建造趋于专业化,造船技术进一步提高。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我国的木帆船制造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那种在甲板上建数重楼的大楼船,船体雄伟坚固,能在海上抗风斗浪;帆、舵、锚等船用设备也已齐全。

这个时候出现了能使前侧风平衡的纵帆。这种我国独创的纵帆,性能优良,操作简便。

它的出现,在帆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使帆从只能顺风时使用的辅助地位,变为能适应不同风向,基本取代人力推进的主导地位,为船舶远航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唐宋元明

造船水平世界领先

充分而灵巧地利用风力,是我国古代造船和航海技术高度发展的标志之一。正因为有着高超的造船工艺,唐朝时沿海一带造船业发展迅速,有私营的世代造船的船厂,亦有官营的造船厂,技术工人分工细致,所有用料皆有政府部门组织。唐贞观年间,攻打高句丽,李世民派遣了几百艘战舰,数万士兵,这样规模的海战,没有强大的船舶制造能力是不可能实现的。

到了宋代,中国海船已能横渡大西洋,开辟了直达东非的航线。《宋书》记载了当时“舟舶继路,商使交属”的盛况。南宋时,仅海关税收即年达200万贯,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1%,可以想象当时航海事业之兴盛。元代,泉州港成为最大的外贸中心,拥有海船多达1万5千多艘。指引船舶进出港口的六胜塔,至今还屹立在泉州海岸。

明代郑和于1405年首次远航“西洋”,比葡萄牙人迪亚士发现好望角(1489年)早84年,比葡萄牙人达·伽马绕好望角到印度(1497年)早92年,比意大利人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1492年)早87年,比葡萄牙人麦哲伦环球航行(1519年—1522年)早一百多年。郑和的确是世界大规模航海事业的先驱,他的成功表明,直到15世纪,中国的航海事业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据考古的新发现和古书上的记载,明朝时期造船的工场分布之广、规模之大、配套之全,是历史上空前的,达到了我国古代造船史上的最高水平。主要的造船场有南京龙江船场、淮南清江船场、山东北清河船场等,它们规模都很大。如龙江船场年产就超过200艘,它还以建造大型海船而著称。1957年在南京宝船场遗址出土一个全长11米以上的巨型舵杆,令人叹为观止。再如清江船场,有总部四处,分部82处,工匠3000多人,规模也甚为可观。

明朝造船工场有与之配套的手工业工场,加工帆篷、绳索、铁钉等零部件,还有木材、桐漆、麻类等的堆放仓库。当时造船材料的验收,以及船只的修造和交付等,也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正是有了这样雄厚的造船业基础,才会有郑和七次下西洋的远航壮举。

从公元1405年开始,郑和第一次奉命出海,首次出去带领的船队规模就达到了200余艘,这些船根据规模、作用和载重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其中最大的船只被称为“宝船”,长度为151米,宽度为60米,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帆船,承载的重量高达800吨,能够同时容纳上千人,而这种“宝船”在船队中就有60多艘,占到了三成以上的比例,此外船队中还有马船、粮船、坐船、和战船,在船队中承担着不同的作用。

光是有庞大的船队还不足以在变化多测的海上航行,精确的航线和航海技术是船队必需的。郑和船队掌握了天文定位和罗盘技术,这在当时称为“牵星术”,能够非常精准的定位船队的航行方位,也被认为是当时全世界最先进的航行水平,郑和的船队出海到达了太平洋和印度洋周边的很多岛屿,甚至有人推测美洲大陆也是明朝的船队最先发现的,直到现在东南亚的科伦坡博物馆还保管着当年明朝船队在这里拜访时,留下的纪念碑刻等大量物证。

10. 探讨造船项目的范围管理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内容简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文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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