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进港需要注意事项
船舶在航行中,操舵的四种常用基本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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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舵角操舵
舵工在听到值班驾驶员下达舵角舵令后,应立即复诵并迅速、准确地把舵轮转到所命令的舵角上,注意查看舵角指示器所指示的舵叶实际偏转情况和角度,当舵叶到达所要求角度时,应及时报告。在值班驾驶员下达新的舵令前,舵工不得任意更动舵的位置。船舶在进出港、靠离泊及海上采取避让措施时通常采用按舵角操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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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罗经(航向)操舵
船舶在海上及大多数狭水道航行时,大多按罗经操舵的方法使其保持所需的航向上。
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时,值班驾驶员可直接下达新航向的舵令,舵工复诵并将新航向与原航向作比较,从而决定操左舵或右舵。舵工应根据转向角的大小、本船的旋回性能和海况等情况决定所需舵角。并根据船舶惯性和回转角速度,按经验提前回舵并可向反方向压一舵角,使船舶能较快地稳定在所需的新航向上。
在船舶按预定航向航行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发生偏离预定航向的现象。为此,舵工应注视罗经刻度盘的动向,发现偏离或有偏离的倾向时,应及时采用小舵角(一般为3°-5°)进行纠偏,以保持航向。 例如,当罗经基线偏在原定航向刻度的左边时,这表示船首已偏到原航向的左边,应操相反方向的小舵角(右舵, 3°-5°即可) ,使船首(罗经基线)返回原航向。纠偏时要求反应快、用舵快和回舵快。
当发现船首总是固定向一侧偏转时(通常是船舶受单侧风浪、潮流或由于积载不当、或由于船型、推进器不对称等恒值干扰力矩的影响所引起),应采用一适当的反向舵角,来消除这种偏转,习惯称为“压舵”。所用舵角大小,可通过实践的方法来确定,通常先操正舵,查看船首向哪一边偏转,然后操一反向舵角,如所用舵角太小,船首仍将偏向原来的一侧;舵角太大,则反之。反复调试所采取的舵角,直至能将船首较稳定地保持在预定航向上。
按导标(参照物)操舵
近岸尤其是在狭水道或进出港航行时,特别明显的固定物体较多,此时可利用这些物体作为参照物进行操舵,即按导标(参照物)操舵。方法是操舵使船首对准某个导标(参照物)航行。舵工应根据值班驾驶员所指定的导标,操舵使船首对准该目标后,记下航向指数,报告给值班驾驶员。如发现偏离,应立即进行纠正,并注意检查航向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舵工应及时提醒值班驾驶员,以便判断风流压的影响。
操舵注意事项
(1)舵工在接到舵令后,应立即复诵并立即执行舵令操令。当到达所要求的舵角(指舵角指示器所指示的船尾舵叶所到达的实际舵角)/航向(罗经指示)/对准参照物时,应立即予以报告。
(2)舵工在操舵时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思想集中、动作准确。复诵和报告时应做到吐字清楚、声音洪亮。
(3)值班驾驶员员下达的舵令应确切、明了和清楚。在舵令发出后,如遇舵工复诵舵令错误或操作不当,应立即予以纠正。对舵工的报告亦应予以确认。
(4)按舵令操舵方法下达舵令时,舵令的先后顺序一般应为:左/右舵 x x→回舵或回到左/右舵 x x→正舵→把定,然后再按实际需要下达新的舵令组。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下达左/右舵 x x直接到右/左舵 x x 的舵令。
(5)舵工要严格遵守舵令操舵,未得到舵令不能任意改变航向。还必须及时复述和报告执行情况。如有疑问要互相及时提醒,以防发错或听错舵令乃至操错舵角。值班驾驶员与舵工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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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进港需要注意事项包括
是的。
琼州海峡轮渡是流水发船。海南是岛屿省份,想要从海口到广东省,需要在新海港和秀英港乘坐轮渡前往。两个港口最早的发班时间为晚上零点。海口至海安,新海港始发至徐闻港海上航行时间约60分钟;秀英港始发至海安新港海上航行时间约90分钟。海上航行时间不包括船舶进出港及靠泊、装卸车时间,请注意安排行程。
3. 船舶入港流程
办理香港工作签证入港申请书,工作证明。
4. 船舶进出港注意事项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5. 船舶进港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这个我可以回答。
1、到所在户口地区的公安分局;
2、领取叫号纸和申请表;注意:打电话预约的话可以不用等叫号,直接到1号窗办理
3、填写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贴在规定区域内;(注意:如果不想跑第三次,可以要求快递寄,但要多15元)4、三张相片,由贴相片位开始打竖粘贴在申请表上;
5、叫号后,民警叔叔会开张交钱通知书,各位就可以暂时离开公安局了;
6、找工商银行,交手续费!
7、第二次去公安局,把交手续费的单据交到你交表的窗口,民警叔叔就会给你。回执,基本上大公告成!
8、如果不舍得出15元快递费,你就要跑第三次去拿通行证(别忘带回执和身份证!)
6. 货船进港需要什么手续
国际码头是指专门用于停靠用于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或人员运输的船只。通常分为国际散货码头,国际液化天然气码头,国际集装箱码头,国际客运码头。
国际码头还包括同它配套的保税仓库、堆场、候船厅、装卸设备和铁路、道路、海关、防疫安检等等。
7. 船进港口需要什么手续
要带身份证和驾驶证,需要提前购票之后通关检票等待就行了。
提前购票可通过新海港微信公众号选择航班进行购票,线上购票停售时间为开航前60分钟。秀英港、新海港现场售票窗口不售卖当天车船票,同时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联网售票平台也在同步建设中,该平台建成后,司机旅客可通过该平台购买琼州海峡海口至海安的往返船票。
8. 船舶进船坞注意事项
很多人为自己的运输船购买了船舶保险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险后理赔却遭遇了纠纷,那么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9. 船舶进港需要注意事项和细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10. 船舶进港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籍船舶在未办妥入境手续前不得装卸货物、上下人员,办妥预检的船舶除外。2、中国籍船舶的入境手续应于船舶抵港后(指抵达锚地)24小时内办妥,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应在船舶靠码头后立即(不得超过2小时)办妥正式入境手续。3、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标准IMO格式的《总申报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船员物品申报单》、《枪支弹药申报表》(无枪支弹药的免)各一份;《船员名单》两份及有效护照或证件到我站执勤业务一科办理入境手续。
4、所有的单证都必须为IMO格式,并如实填写,有船长签名和船章。
5、《总申报单》上的抵/离日期及时间应包括抵锚和靠泊两个时间及锚位、航次摘要上写明船舶上港和下港的名称及所在国家,航次待定的可不填写下港、备注栏内填写“有无枪支弹药情况”、“船舶呼号”。
6、《船员物品申报单》必须是原件,而且每位船员的签名必须是本人签名。
7、《船员名单》上的“证件号码”一栏应准确标明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有女性船员的还应另外注明。
11. 船舶进港操作
1未按规定配员航行;2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规则航行;3AIS处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输入准确信息;4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5超载运输货物;6未按照规定守听甚高频;7未按照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8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9未按规定纠正安检缺陷;10船舶进出港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除上述10种最常见的船舶违章外,以下违法行为也经常被海事人员在日常执中发现并查处。船舶违章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危害后果,争取减轻或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