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际信号旗

2022-09-15 15:31 点击:63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国际信号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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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第三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与国际船舶登记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际船舶的营运等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国际船舶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同。第五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船舶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第二章 船 舶第六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应证书的签发工作。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业务发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等。第七条 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从事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及其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 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第十条 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船舶识别号、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单词。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国籍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光船租赁登记;

(五)船舶变更登记;

(六)船舶注销登记;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格式文本填写是否完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第十四条 经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查,船舶登记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制作并发放相应船舶登记证书。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记录簿,记载国际船舶各项登记信息。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

现有船舶申请前款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抵押情况证明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国际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对于新造船舶是指建造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购买取得的船舶是指买卖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仅改变船籍港、所有权不变的船舶是指上一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跑国际航线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到哪个部门

需要的证件有: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级检验证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的部门: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两个证书,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入级检验证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两个证书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船级社分社申请办理;最后的证书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申请办理。

国际航线的船员需要持有的证书较多:

1、适任证,2、服务簿,3、基安证,4、海员证,5、护照,6、健康证(卫检版),7、黄皮(黄热、霍乱),8、健康证书(海事局版),9、外籍证书(如上的船是方便旗船舶)

以上1~8项是必须持有的证书。

我国船舶工业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对我国造船行业有何意义?

我国船舶工业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造船大国地位进一步稳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持续攀升,产业发展站在了新的更高起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经进入中国领海或者已经报告拟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四)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五)对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特种用途船,是指根据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包括乘客)的机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类型:

1.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

2.用于海上人员训练的船舶;

3.不从事捕捞的鲸船及鱼类加工船;

4.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

5.设计特点与作业方式与第1目至第4目相类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七)保安声明,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八)《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二)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第五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第五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

(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

(二)准备经营的项目;

(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

(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第七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才能开业。开业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执照影印件报交通部和公司所在地及省级交通主管机关备案。第八条 交通部可以根据船舶代理公司的规模、资金、能力、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

(一)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二)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三)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四)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五)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六)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七)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八)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九)办理其它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第九条 船舶代理公司开业后,需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船舶代理公司应当依据下列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一)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国家权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按照委托,克尽职责,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履行承担的义务;

(三)指导被代理的船公司、船只和船员遵守中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并协助主管当局处理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违法、违章事宜;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第十一条 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第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第十三条 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一)外国的军事舰船;

(二)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三)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四)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五)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第十四条 船舶代理公司的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应分别于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向交通部报告,同时抄报该所在地交通主管机关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财务收支损益;

(二)分国别代理的船公司、船舶名单和船舶的艘次数;

(三)被代理船舶装运的进口、出口货物流向统计,并分别列出我方派船和对方派船承运货物的数量;

(四)交通主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工信部:我国船舶工业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这意味着啥?

这意味着我国的船舶工业非常发达,而且领先世界,非常厉害。

关于《船舶国际信号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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