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照港船务接货电话是多少
山东明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贞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服务;船务信息咨询;船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船舶代理;船舶维修;船舶物料供应;船舶买卖及租赁;船员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代办船员证件;证件代办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船用配套设备及零配件批发零售等。
2. 日照港集装箱码头电话
如果想加入市直志愿者组织的话,您可以根据您的特长和爱好选择消防、助残、环保、无偿献血、绿色使者、节能、环卫、“爱我日照”城市志愿者俱乐部、义工联合会、爱心联合会、牵手志愿者、“食安日照”志愿者大队等志愿服务组织。
另外在东港、岚山、莒县、五莲、开发区也有区县级的志愿者协会,您可以就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您也可与日照市志愿者协会联系,电话:0633-8781418。
3. 日照港海运物流电话
港口转型升级概念股一览:宁波港上港集团招商轮船中海发展中海集运渤海轮渡日照港中远航运珠海港中昌海运连云港宁波富达
4. 日照港船务接货电话是多少啊
日照坤和船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岳玉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沿海船舶、货物运输代理(凭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日照港船务接货电话是多少号
2021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事迹
1.马士基大中华区数字创新总经理陈龙
陈龙于2004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国际贸易学士学位,同年加入马士基,于2006参加马士基国际管理培训生(MISK)项目,在客户服务、销售等部门工作。2015年至2016年,任奥林科技华南区商务总监,负责产品设计、市场开发、供应商招聘和管理。2016年,他回到马士基,担任马士基大中华区数字创新总经理。他负责马士基在线预订产品maerskspot(现为马士基)的孵化
此外,在马士基大中华区总裁吴炳清的支持下,他负责马士基大中华区数字创新中心的成立。疫情期间,他带领团队根据客户需求孵化开发了20多种数字化解决方案,包括马士基微信智能客服机器人小电机、e-fcr、电子发票、数字柜台、三角集中运输等。,为保证客户供应链在非常时期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赢得了客户和业界的高度赞誉。陈龙拥有17年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经验,对客户需求和行业痛点有着深刻的理解。在过去的六年里,他专注于物流业的数字化转型。
2、Ltd香港威马化学船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陈建名
自2012年加入威马以来,陈建明凭借扎实的专业技能、对航运行业的敏感性和出色的学习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自2019以来,先后担任香港威马化学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成为公司最年轻的执行官。此后,该公司与该公司合作建立并运营了自己的化工船队。船队从0支增加到16支,航线遍布全球,与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等世界主要石油公司合作。到2020年底,威马化工船队总运力快速提升,居中国第三、世界第29位。在过去的一年里,尽管受到疫情的影响,他带领团队抓住市场燃油成本低的机遇,不断创新,控制成本,优化航线,推动公司利润比上年增长134%。
3.杜若刚,中国港湾尼日利亚拉基港口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杜若刚2007年加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任莱吉港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从事港口建设、投资、经营14年。他在港口工程管理、市场开发、企业管理和项目投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成功开发了喀麦隆克里比深水港、尼日利亚莱基港等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1亿美元。尼日利亚一带一路口岸是中资企业控制的几内亚港第一个现代化港口。这也是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的重要成果。2020,港口基金项目共收到国家发改委国际开发合作委员会等重大投资项目,并获得路透社2020年“非洲基础设施最佳年度交易奖”。2020年亚太发展金融协会“杰出发展项目奖”等7项荣誉。
疫情期间,项目公司在杜若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资委和国家卫生委员会的要求,于2020年成为第一家成功组织复工的中资企业,并与法国大飞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既实现了投资后第一年的建安投资目标,又实现了2020年项目公司和承包商人员零感染的防疫目标,此外,杜若刚还有五项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工作,我国企业“建运一体化”模式与海外港口业务发展。
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副秘书长黄晨亮
黄晨亮,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国际海事司法基地智库涉外法律专家,上海航海学院海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研究所海事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研究生导师。加入海事仲裁委员会以来,黄晨亮作为办案人员,处理了大量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案件,领导和参与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条款的起草工作。
参与编写了《标准船舶建造合同》(上海格式)、《船舶标准合同丛书》(上海格式)第一卷、《2006年海事劳动公约履约操作指南》、《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和《船舶标准合同丛书》(上海格式)第二卷;参与船舶燃油加注纠纷快速处理平台和微信applet的设计与发布;疫情期间,为企业举办了5次免费救助法律讲座,在行业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5.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欣
刘欣,现任湖北新海联海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具有多项培训资格。现任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新余生工业学院副院长/理事,武汉交通职业教育新余生海事学院院长/副院长,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航海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刘欣在工作过程中学习进步,鼓励公司引进西方先进的培训认证课程,自主开发了新的海联培训管理系统,实现了船员培训成果的数字化、可视化;
同时,因材施教,全面提高船员培训服务质量;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连续两年荣获甲级、五星级船员培训机构称号。疫情期间,全员关心、正直、创新,全年完成培训近6000人次;在这段时间内,一个一带一路通过外国高级军官的远程培训,培训1000人左右。
6、山东港日照港二公司卸货船队团支部副书记、卸船机司机李璐
李璐,现任山东港日照港第二公司卸货船队分公司副书记、卸货司机。他是日照港山东港首位“90后”技术专家,年卸货量近百万吨。曾在山东港首届装卸工技能竞赛中获得第四名。他除了技术过硬外,还善于创作内容积极、形式生动的高质量原创网络作品,展示中国港航经济文化建设成果,弘扬青年正能量。
作品先后在人民网、中国工业网、中国港口等数十家主流媒体发表。他被共青团中央提名为“中国青年好网名”,被山东省六部门授予“山东好网民”荣誉称号。中国新闻社一带一路照片,等待爸爸下班。
7.钱立武,克拉克森柏拉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主任
作为克拉克森上海公司最年轻的董事,钱立武在大型干散货航运方面拥有10多年的经验。他致力于长期租船市场,为客户提供不断优化的综合服务和解决方案。他的客户包括船东、贸易商、船舶运营商、矿山和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加入克拉克森之前,钱立武曾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工作,并完成了FFA发展研究和《中国航运发展报告》等项目。中欧国际商学院金融MBA,上海市虹口区青年联合会会员。
8、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欧洲钻石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航线运营中心总经理王海贤
王海贤2005年加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3月被派往中远海运(欧洲)有限公司任商务部副总经理,负责实施区域航线战略。2021年2月起,任欧洲钻石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航线运营中心总经理。6年来,他积极实施区域航线战略,通过航线规划和合作谈判,将中远品牌自有的欧洲区域航线网络覆盖范围扩大到26个国家和50多个港口码头,将区域船队运力排名从20位提升到4位,在亚洲背景航运公司中排名第一。
疫情期间,王海贤站在欧洲一线,带领部门的德国员工克服重重困难,继续开拓业务版图。最后,钻石快递业务在2020年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区域航线总运营箱容量超过300万标箱,运输总收入4.5亿美元,近6年增长超过600%。目前,钻石一号已紧密结合一带一路、“比雷埃夫斯港”,形成“11组16支”的完美网络,形成每周“捷克港”,进一步增强中欧、匈牙利、捷克、奥地利、塞尔维亚等国家间联运的可靠性。
9、王振伟,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王振伟2011年加入山东海运,现任山东海运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法律总顾问。参与山东远洋集团天然气船队的组建,负责公司境外资产股权结构的设计和建立;带领团队完成公司“十三五”和“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成功地完成了一批股权资产优化和战略投资者在公司业务部门的引进,带领团队完成集团内部船舶业务部门的资产重组,为以后山东航运资本运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山东航运成功运营,登陆新三板市场。2019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目前,他已带领团队启动公司上市准备工作,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公司资产证券化进程。
10、吴建红,上海英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吴建红2008年加入上海英泰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航运、船舶、港口等各类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各类物流、海事业务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事项。同时,他还担任多家大型跨国航运物流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审查与修改、律师见证与合规等多种法律服务。他曾多次代表客户在这一领域有独到的观点和经验,并最终赢得了诉讼。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船东、跨国物流企业、P&I协会保险公司和互联网航运企业。此外,他能够及时洞察航运市场的变化,以其严谨的法律专业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受到业界和同行的高度赞扬。
6. 日照东港区配货站电话
简介:日照华凯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1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凭有效交通部门备案通知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徐敬喜 成立时间:2013-01-11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10220004955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8号
7. 日照港船务接货电话是多少号码
1.青岛益帆船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青岛铭卓佳运船务有限公司
3.山东易舱船务有限公司
4.日照和瑞船务有限公司
5.青岛董家口外供船务有限公司
6.山东中标船务有限公司
7.青岛港荣发船务有限公司
8.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司
9.日照泗海船舶物资有限公司
10.烟台赛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8. 日照港船运公司电话
看是什么产品,可以选择内贸海运,费用低,时间慢一些,门到门(5-7天)100吨预计需要6个柜.再看是什么产品,需要用什么柜子来装,大柜的海运费用比小柜多出三分之二左右 。
9. 日照海港装卸有限公司电话
物流投诉电话:
可以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区号+12305。
如打不通,可在国家邮政局申诉官网进行网上投诉:http://sswz.spb.gov.cn/。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五条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八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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