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22-06-09 07:05 点击:122 编辑:邮轮网

继续催证,如果对方还不开立信用证,可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要求其做出经济赔偿。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发盘有效期内B公司回电“接受,新袋包装”这一接受是否是同意.因为一个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所接受,这表明合同成立.在安案中,B公司回电是接受.而不是还盘,它并不是对A公司发盘的否决.其回电是非实质性变更,即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
付款方式、装运期等等提出增加和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就相当于还盘,也可以说是新的发盘。
而案例中所说的是用新袋包装,这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说此合同成立。对方必需开立信用证。
大概就是上述的那些,语言方面,你再组织哈就行了。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为合同规定的是付款交单,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执行,而合同说的到进口国复验


的意思不在付款的范畴,如果复验有质量或者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要卖方负责。


所以应该先要付款交单。

一道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1.我方可以接受。
发夹上改用挪威客人的商标属于使用买方定牌,包装上不注明“中国制造”是因为某些外国人不喜欢中国货,所以客户不要求显示,这些都是买方合理的要求。

2.既然产品上有客户自己的商标,所以一旦该货买方拒收,我方不能将该批货物直接销售给同一地区的其他客户,以免造成侵权。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 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 及最多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 原因:国际惯例 信用证条款 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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