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于17日的复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甲17日复电实质是发盘,因为甲方对价格做了更改,因此,等于甲方向乙方发盘。(2)乙于17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乙拒绝了甲方的发盘,意味着此交易终止。此次乙方回电不属于发盘,因为其未对具体条款进行更改,而是拒绝了。(3)乙于19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乙19日回电是无效的,甲方可不予理睬。如果甲方予以理睬,乙方的回电也只能属于发盘性质,甲方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4)合同不存在,因为没有一次发盘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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