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5版)案例分析

2022-05-05 22:20 点击:264 编辑:邮轮网

答:T与W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W是以85000美元进行了合伙行投资,并且参与了“约克车行”的实际经营且从中赚取了利润,所以T和W之间存在合伙!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FOB价格条件下船货不衔接引起的纠纷

(答案来自: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解答3--阿里巴巴商人论坛)
答: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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