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信息登记(渔业船舶登记证)

2022-12-14 10:09 点击:306 编辑:邮轮网

1. 渔船信息登记

渔船船证办理证书证件流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2. 渔业船舶登记证

渔船登记证

所需提供资料目录

1、本人写出申请书;

2、《渔业船舶登记证申请表》一份;

3、船舶所有权证明(购船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按三级代理程序办理

区畜牧水产局需15个工作日

15kw以下100元/艘、44kw以下200元/艘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字〔1997〕1148号

承诺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

3. 渔船监管系统

一)海洋伏季休渔相关规定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3.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另行制定。

4.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5.所有大中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船位监测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6.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仅允许使用当地渔船进行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船数、作业时间,不得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须由专人监管,并在定点渔港停靠且全程开启AIS、北斗等船位监测设备。作业区域严格限定在承包海域,严禁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县级渔业部门要留存作业期间的渔船轨迹,及时提醒、处置不按要求作业渔船。

7.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涉及捕捞生产的,需向省政府政务中心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1.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2.禁渔时间

(1)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官厅水库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

三、管理措施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1.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

所有应休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明确对异地休渔渔船、外省籍渔船、涉韩作业渔船等渔船的监管要求。

2.严格转港报批程序

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

4. 渔船信息查询

渔船船号查询可去当地海事部门查!

5. 渔船登记表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6. 渔船登记查询网站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

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

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

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

(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

(3)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港澳流动渔船牌簿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

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原件注销证明。

7. 渔船登记管理 查询

办理所需的资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证和国籍(登记)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 捕捞许可证原件及 注销证明。同时,要提供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 船舶报 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报废申请,按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安排的渔船拆解船厂进行拆解,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凭上述的两张证明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船舶证书、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到 渔业(捕捞)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渔政大队办理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产权证书注销证明;60匹马力以下的到县渔政大队,超过600 匹马力的到市渔政支队船检科,办理船检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附上述资料,向县(区)海洋与 渔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以上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签字盖章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可由船主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8. 渔船登记办法

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渔业捕捞证的办理条件是:

1、渔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证书。

2、具有有效的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如渔船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

3、渔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4、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最近一年内未受过吊销许可证以上的行政处罚。要准备的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9. 渔船备案登记

不建议买船直接下海,危险性比较大,海上航行风浪等影响一般超出平时的认知。买小船可以直接下海,5米以下的一般不需要检验登记,一般没有人管,但是海上环境复杂多变,小船说翻就翻,安全性太差了。

买大船需要根据用途进行登记备案,渔船到海洋渔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商船需要到海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次驾驶船舶还需要雇佣持证人员,非持证人员不允许驾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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