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运人是船长吗
船东代表的职责:
1、负责船舶项目建造过程监控;
2、入驻船厂,参与本项目生产阶段各类相关会议,及时向公司反馈现场存在的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和生产问题;
3、配合监理团队督促船厂按图施工,按计划施工,确保建造过程的大节点计划;
4、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船舶建造检验和设备内外检验,控制船舶建造质量和风险;
5、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设备检验及入厂检验,监控设备供货周期及质量;
5、对船厂与监理方检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2. 承运人是船长吗知乎
信用证的提单不一定必须显示承运人。但如果是海运提单等话,则必须要有承运人,在信用证上明确标明承运人是谁,承运人有可能是船东,船长等人,总之,海洋运输提单上面必须要标明承运人的身份,这样一旦出现风险,会由承运人来承担相关方面责任。
3. 船舶承运人是什么意思
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按时开航权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
4.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
海运提单分类:
※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
※ 全式提单( Long Form B/L)与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全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而简式提单则无。提单样式
※ 迟期提单(Stale B/L)一般情况下,是提单先到受货人手中,货后到,受货人可以凭提单提货,而如果货先到,提单后到则属迟期提单。银行不接受迟期提单。特殊情况下,受货人可凭银行担保提货。
※ 承运人提单(Carrier B/L)和运输行提单(Forwarder B/L)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承运人提单。由运输行以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呢的身份签发的提单叫运输行提单。
※ 运费到付提单和运费已付提单。是按在装运港是否付运费来划分的。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 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提单上注明货物放在船舱的仓面上,一般是化工品或危险品,对这种提单银行不接受。
※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是大副开出的货物已装上船的收据。
※ FIATA联合运输提单。是运输代理国际联合会的简称。它出具的运输提单有好几种,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如黄色的、绿色的、橘红色的和蓝色的。只有蓝色的提单是由运输行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的。
※ 多式运输提单(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
※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一是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运输单据,这时提单的内容上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
5. 承运人和船长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1976年在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9次会议上通过了《汉堡规则》最后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该公约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然而,由于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特别是当船舶在航行途中时发生的火灾,货方是很难举证的。因而,可以说承运人仍然可以间接享受到火灾的免责。
6. 船运代理和承运人
外贸公司主要是做贸易的,就是进出口,或者有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是做货物的代理的,因为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不接受个人的订舱所以由货代公司统一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订舱, 船代公司是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无船承运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外贸公司自己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报关权,可以直接向海关报关做进出口,但是出了国以后要做运输,要在空港或者海港做相关的订舱,这个时候就要找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船公司有船是做运输的,挣得是运费,货代是中介的性质挣得是代理费,无船承运人其实也是货代或者物流公司,他们只不过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了80万的押金,可以签发自己的主提单,而货代公司只有运单,提单可以当做物权凭证转让,就是说谁有提单谁就有货物的拥有权,但是运单必须要本人去领取,无船承运人nvocc,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船却承担运输责任的人,那船公司可以理解为有船承运人vocc,比如,你找货代公司发了一票货,走的海运,结果货物丢了,那么你只能找船公司赔,因为货代公司没有做实际的运输,并不承担运输责任,他只是代你想船公司订舱,但如果你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货物丢了,那你可以让无船承运人赔,如果他不赔,交通部会强行从80万押金内扣除费用赔付给你,所以无船承运人和船东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个有船一个没有! 不能从公司名称上辨别他到底是干什么的,必须要看他们公司具备哪些资质,外贸公司也可以做货代,只要他的注册资金达到商务部的标准并在经营范围内有,国际海运,空运的增项,也可以缴纳80万的押金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申请国际船舶代理做船代!
7. 承运人是船公司还是货代
托运人就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未必是货主,也可以是货主,一般是货代公司。
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收货人就是货物是发给谁的,这个不一定就是收货人(因为这一栏一般都做成了指示抬头)。 收货人一般是在被通知人那一栏里找到的。
8. 承运人和船公司的区别
所谓船代即船舶代理或船公司代理,一般指承运人(船公司)授权能够代表其签发单证,订舱配载,对承运人所拥有的集装箱或船舶在其授权区域按照授权人指示进行管理。
一般来说船代主要按照船东的要求进行工作,对船东负责。
货代即货运代理,简单的讲,货代是客户(发货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船东)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
主要的工作是揽取货物,代理报关,订舱,负责运杂费的结算等等。
许多大型的货运公司往往又是某些船公司的船代,扮演双重角色。
9. 承运人是船长吗还是船长
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单的区别:
1、多式联运单据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第一程可以不是海运),而联运提单仅限于由海运(第一程)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
2、多式联运单据是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签发的,而联运提单则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3、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必须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4、多式联运单据既可以是已装船单据,也可以是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后待运单据,而联运提单必须是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的全程联运提单。
10. 承运人是船东吗
都是以提单号前四位英文字母来判断,一般是对应每家船公司的英文缩写。例如:
1、kmtc是高丽海运。
2、建恒海运有限公司,KHL。
3、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 澳洲航运,ANL。
4、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 总统轮船,APL。
5、比利时联合海运比利时海运,ALLIED。
6、南美邮船公司南美邮船,CLAN S.A.。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11. 承运人和租船人
1、负责人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全部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用,与班轮运输一样完成货物的航次运输,实际上扮演着承运人的角色,对完成该航次的货物运输向承租人负责。
2、租金不同: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计算租金。航次租船合同是按照包干运费或货物实际或约定吨位数乘以运价计费,并根据装卸时间超过或不到合同规定期限的不同情况分别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定期租船合同不考虑货物装卸时间的快慢,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因为原则上按租用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
3、航行区域不同:定期租船合同规定航行区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被租用后仍由船舶出租人掌管,调度和营运由他全面负责,合同中不涉及对船舶航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4、船主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通常是货主或托运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让船舶出租人把他所交付的货物从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