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首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没有对船舶会遇时安全横距有具体数据上的限定。
个人经验而言大洋上特殊情况除外一般应该将DCPA控制在5CABLE以上,否则应加强船舶间联系与瞭望,保证早 大 宽 清 在长江内河等区域对一般的划江小型船舶应该将DCPA控制在1CABLE以上2.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CB3513
完整版国标行业代码明细(5位编码,包含目录)
紧固件制造=C3482
弹簧制造=C3483
机械零部件加工=C3484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C3490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00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0
矿山机械制造=C3511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C3512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C3513
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C3514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C3515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C3516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0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21
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2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3
木材加工机械制造=C3524
模具制造=C3525
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9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0
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1
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32
烟草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3
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4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0
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C3541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C3542
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C3543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C3544
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5
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6
其他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9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50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C3551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52
缝制机械制造=C3553
洗涤机械制造=C3554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0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1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C3562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C3570
拖拉机制造=C3571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C3572
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C3573
畜牧机械制造=C3574
渔业机械制造=C3575
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C3576
棉花加工机械制造=C3577
其他农、林、牧、渔业机械制造=C3579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0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C3581
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C3582
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C3583
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C3584
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C3585
假肢、人工器官及植(介)入器械制造=C3586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9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590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C3591
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C3592
邮政专用机械及器材制造=C3593
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C3594
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C3595
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C3596
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C3597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599
汽车制造业=C3600
汽车整车制造=C3610
改装汽车制造=C3620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C3630
电车制造=C364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5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6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3. 船舶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船用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作业前:
1、进行空负荷运转,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
2、将吊杆硬软改绳卡在适当位置上,中改绳要收紧。
第四条 作业中:
1、严禁超负荷作业,吊平舱机械要用专用工具,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不准擅自长落吊杆(双吊杆)。
3、吊钩迎面及运行线下有人不准动车。
4、船体内、外倾不准超过3°。
5、移动高架前要将皮带机上煤炭放净,停机后方可移动
6、装船作业准备时要先挂好接煤兜后再回转高架皮带机,要检查电门箱控制线有无破损,发现损坏要立即通知电工处理,不经处理不准作业。
7、绞船时,先把高架皮带机移出后,再把电门箱及接煤兜移到安全可靠地点。
8、必须随时检查溜筒绳,发现破损及时报告。
9、阴雨天要将电门箱移至避雨处,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五条 作业后:
1、要先回转出高架皮带机,后摘接煤兜。
2、高架皮带机移出时,要防止碰撞并落平。及时切断电源,并将电门箱的电缆线盘好放到指定地点,大风天要将高架皮带机落到地面。
4.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范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5. 造船工程安全与管理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6. 船舶修造安全管理
威海昌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还是比较可靠的。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注册地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241-10-1(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李晓东。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设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舶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的安全舱室一般都比较隐秘,甚至有些安全舱室的出入口还设有伪装。大都位于机舱或者舵机间的某个角落空间。里面备有淡水,压缩饼干,外部监控显示器,卫通电话等,可以支撑全部船员几天的生活,以方便联系外部,等待外部力量的救援。
8. 工程船舶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
9.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ppt
一.建制度
1.以安全法为依据,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要想进行管理必须依靠制度进行,不能只靠人,安全管理更是这样,要想将安全管理尤其是生产作业的管理执行同步,必须要建立规章制度,设定操作规程,使作业人员有章可循,否则管理效果难以达到同步。
2.制定制度以人为本,要符合实际。
安全管理包括人、机、环境 等各个方面,首先要抓的是人,抓人的思想、行为等,只有从人的思想上重视安全,意识上想到安全,行为上服从安全规程方可将安全管理的第一步完成,才能使企业由上至下,由领导到员工真正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杜绝安全管理麻痹思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企业里作为企业管理的主体—人,不重视安全,就算有再完善的安全制度,再好的机械设备,再完备的作业环境,也容易由人的原因而酿成事故。
安全管理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只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操作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只是约束该行业普通情况的门槛,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安全管理一定要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例如我们公司现在执行的《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就是根据国家标准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并结合我港集装箱码头设施、船舶、设备等情况将装卸工站位、箱顶作业措施、装卸船安全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3.制定制度要全面,不留死角。
安全管理应根据实际作业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去辨识危险源并制定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然后加以落实,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但因生产作业时动态的,在实际安全管理中会发生因时间、地点或其他原因发生危险源增加或措施实效的情况,这就需要辨识危险源要充分,另外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对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的变化情况要实时掌握,发现问题及时修改,还有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及措施验证,通过以上方法实现安全管理的持续管理。
二.搞宣传
1.多种方式讲安全
针对一线员工尤其是现场作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要利用多种方式讲安全,可以通过发放安全操作手册,制作PPT安全培训教材,作业现场操作讲解等方式,做到人人心中明白应该怎么去做。
2.创造安全学习氛围。
利用标语、宣传栏等手段方法,将作业现场关键部位,事故多发地段,作业区域出入口等显眼、必经区域悬挂安全标语和宣传栏等,创造一种安全学习的环境。
3.关注员工思想动态
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职工思想动态,重点了解员工班前、班中的情绪变化,杜绝情绪不好上岗,严防因员工情绪不稳定发生安全事故,并经常和员工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建起员工思想的安全防范网。
三.抓队伍
1. 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必须提高
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很重要,关系能否及时发现和辨识危险源,制定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加以落实。首先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知并掌握安全管理的各个细节,并且自己体验或观察整个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执行,体验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管理中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安全管理要有严格的执行力
安全管理的执行力,要禁止走人情,杜绝形成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歪风。安全管理是对个人、对家庭、对企业负责的管理,严防人情化造成安全管理失效的情况发生。
3.安全管理中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管理中罚款不是目的,罚款只是一种安全管理的手段,对于触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不应只罚款,要让他明白其行为的危害性,明白日后的正确做法和改进措施。
四.舍投入
1.基础设施及各种劳动保护要舍得投入。
安全管理中基础设施及各种劳动保护的作用非常重要,没有最基本的设施和防护用品,只凭人的管理是一纸空谈,必须要满足基本的安全设施和防护配备要求,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安全管理。
2.设立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安全管理不能只有处罚没有奖励,必须进行有罚有奖的安全考核,通过考核,做到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生产大家管的风气和正能量。
总之,通过以上安全管理要点的掌握和运用,将安全管理在企业中变成一种习惯、一种意识,彻底解决安全管理被动的局面。
10.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先秦时期,生养栖息于南海之滨的越人以自然物制成浮具、竹筏、木筏、独木舟、木板船,用于渔猎运输。帆、桨、篙、舵、碇俱全的“南越舟”“八槽舰”是见于汉代文献记载的广式船舶。
西汉时期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南海巨舶在广州和古罗马的阿杜利港之间运送丝绸、珠宝、香料、矿物等大宗货物。
魏晋南北朝时期,从广州起航的航海帆船已可以到达阿拉伯半岛西南部的亚丁港。
11.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措施
在船舶设计中改善稳性的措施有:①合理调整B(或B/T)、水线面系数、重心高度,适当控制初稳性高度。
②尽可能降低,增大D/T(或F/T),采用大的舷弧和外飘的横剖线,控制好静稳性曲线的形状特征。
③注意液舱数量及大小的布置,尽量减少自由液面对初稳性和稳性曲线的影响。
④增大横摇阻尼(如设置舟比龙骨,减小舟比部半径等),减小横摇角。
⑤减小横倾力矩(如:控制好上层建筑的布置,减小受风面积及风压中心的高度;限制旅客横向活动范围;降低拖钩位置;防止货物横向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