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信息化
不属于!
基本建设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五级组成。一、建设项目(一级)建设项目又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以实物形态表示的具体项目,它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在经济上进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的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均应作为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将其按地区或施工承包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工程建设项目。对每个建设项目,都编有计划任务书和独立的总体设计。如一个学校,一个房地产开发小区。二、单项工程(或工程项目)(二级)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也可能包括几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如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宿舍等。三、单位工程(三级)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和单项核算,但不能独立发挥其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此外还有电器照明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等。单位工程,既是设计单体,又是建设和施工管理的单体。 例如民用建筑的土建、给排水、采暧、通风、照明各为一个单位工程。四、分部工程(四级)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项目。例如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基础工程、墙体工程、屋面工程等;也可以按工种工程划分,如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五、分项工程(五级)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是根据工种、构件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一个分部工程由多个分项工程构成。 分项工程是工程项目划分的基本单位。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中的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设备基础、矩形柱、有梁板、阳台、楼梯、雨篷、挑檐等均属分项工程。
2. 船舶信息化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船舶优化设计包括:扩大载重量,提高信息化能力,卫星导航系统,船舶吃水吨位,提升抗风能力和航行速度等
3. 船舶信息化应该怎么做
目前大连有一家这样的软件公司,主要做船舶机务软件的,他们有个产品叫瀚科船舶管理系统。
国内专门做船舶信息化管理的不多,而且很多都是挂着免费的幌子骗人的,使用之前最好多做比较。4. 船舶信息化系统有哪些
一 铝合金是高速船的主要结构材料,铝合金可以设计出更合理的结构形式,减轻重量,提高结构强度。
二 振动噪声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领域涉及到振动学、声学、机电工程、结构工程、流体力学、功能材料应用、安装调试工程等学科和工程,是民用高技术船舶建造的核心技术之一。
三 电子化、信息化是舰船和装备现代化的标志和发展趋势,但数千套电气、电子设备在船舶狭小空间内工作时均会产生电磁辐射,电磁波通过导线和空间传导,对舰船电气、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轻则影响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重则造成设备损坏,强电磁场的辐射还将危及舰员及装备的安全。因此电磁兼容控制是舰船设计建造过程中的重要工程,需在系统研制设计、生产、使用与维护的各阶段给予充分的考虑,确保舰船上各电子信息设备相互兼容,功能指标正常发挥,且不会危害人员和装备的安全。
5. 船舶信息化软件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九研究所(对外名称为武汉数字工程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目前主要从事海军信息化及关键设备、信息系统集成、风电控制系统、水电控制系统、智能系统集成、RFID应用、信息化软件、微电子芯片、船舶电子、激光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工作,是融数理理论、计算机、控制技术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国家重点综合性研究所,海军信息化装备最大供应商之一,国内知名的电子设备供应商。
6. 船舶信息化发展趋势
是第三方物流。它成立于2006年的中创物流,经过十多年发展,以青岛为起点,依托长期在北方各个主要口岸积累的客户资源和规模优势,凭借货运代理、集装箱综合场站、船舶代理、沿海运输及项目大件物流等五大业务板块之间的业务协同性,已发展成为国内沿海港口集装箱及干散货等多种货物贸易的一站式跨境综合物流服务商,业务范围覆盖进出口物流链的各个环节。中创物流作为青岛A股上市公司中唯一的物流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一家完全基于信息化管理的、多功能的、多网络的、联动互动的综合物流企业正从青岛驶出。
7. 船舶信息化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船舶信息化保障
前景不错,船舶通导类产品的特点之一是种类繁多,用户分布面广,对价格和服务要求高,而目前许多船舶导航领域产品的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仍较低,市场空间尚未充分挖掘,因而本行业相关产品在下游造船业、航运业中的应用前景广阔。船舶通导设备的厂商和下游的客户企业存在紧密的关系。发展前景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