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上的船舶有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权是指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请求权,海商法调整的两大对象是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那么海事请求权也就有相应的区分,对于船舶关系而言,就有基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等的海事请求权,针对运输来说,那么主要是基于运输合同、拖航合同等合同产生的海事请求权,同时也有基于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即狭义上的海事)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救助报酬、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等。
海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主流观点),因此海事请求权也是属于民事请求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供您参考!
具体我就不复制了,简单说一下,民事的请求权你能理解吧?
海事请求权可以理解为基于海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请求权
2.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限于当事船舶
船舶应急的优先权顺序为:船员--船舶--海洋环境。
船舶应急部署根据应急性质、船员职务、特长、能力,船员是否有相应的培训证书等因素来安排每个人的岗位和职责
3.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长江上可以通行多少吨级的船
南京以下开通行万吨以上货轮,南京到重庆可以通行5000-10000吨货轮,重庆到宜宾开通行2000吨货轮
5. 最早规定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进入长江
1、《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英国签订。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 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
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
(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3、《北京条约》《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
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三个条约约文现存于台湾地区,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
4、《马关条约》《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共11款,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
条约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实则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2、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包括钓鱼岛)、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3、中国“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两亿两;后增加三千万两“赎辽费”;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地为通商口岸,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在以上各口岸驻扎,日本轮船得驶入以上各口岸搭客装货;
5、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市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其产品免征一切杂税,享有在内地设栈存货的便利;
6、日本军队暂行占领威海卫,由中国政府每年付占领费库平银五十万两,在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不撤退占领军;7、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将战俘尽数交还,中国政府不得处分战俘中的降敌分子,立即释放在押的为日本军队效劳的间谍分子,并一概赦免在战争中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免予追究。
5、《辛丑条约》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6.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7. 长江上可以航行哪些船
长江的航运段自云南省水富县以下,直到长江口,高中书上说的宜宾,实际上是水富,不过各段的通航能力不一样,长江上游宜宾至宜昌段1044公里河道,可通航300至1000吨级内河船舶;中游宜昌至武汉长624公里,可通航1000至3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这类船组成的船队;下游武汉至浏河口长1400公里,可通航3000至5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同类船组成的船队;南京以下航道目前水深达到10米,乘潮减载,可通航10万吨级海轮,平常满载可通航3到4万吨海轮。
所以重庆是可以通航的。
长江干流从其宗开始可以通航,通航里程为3639.5公里。宜宾以上至玉树称为金沙江,因流经高山峡谷,险滩众多,仅有825.5公里可通航,通航船舶吨级为30—150吨,其中700多公里只可季节性通航。宜宾至长江口称长江干流,全长2813公里,全部终年通航。其中宜宾至宜昌段一般被称为长江上游,长1044公里,因为航道内江心洲和险滩发育,有控制单行航道40多处,总长约135公里,宜宾至重庆可通航200到800吨级船舶,重庆至宜昌可通航1500吨级船舶。宜昌至汉口626公里河段称为中游,沿岸为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湖泊众多,河网纵横,河道演变剧烈,水流较平稳,经过疏浚维护,航道可通行1500—3000吨级船舶。汉口至长江口1143公里,航行条件最为优越,其中汉口至南京可通航5000吨级船舶,南京至长江口乘潮可通过2.5万吨级海轮。
8. 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自由航行的危害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
1842年,清政府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人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包括: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银元,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多项不平等规定,这是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
2、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
中英《南京条约》仅一年后,英国人以议定开口通商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有关问题为名,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再次与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并且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3、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美国人坐不住了,1844年,美国政府派遣特使来华,商谈中方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迫于压力下,与美国人签订了清政府与美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因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也被叫做《望厦条约》。
这个条约规定,英国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都要享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地,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最为重要也是无耻的,以后中国给他国的某些优惠,美国也应该一起享有。
4、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
美国人的《望厦条约》刚签订没多久,法国人也急匆匆地赶来了,他们也派出所谓的特使强迫清政府在黄埔江上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他们与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并要求清朝地方官府给予保护,对于侵犯法国人权利的要严重惩治。
5、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早在1851年,清政府就与俄国人签订过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主要内容为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不受中国政府管辖;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6、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在条约中取得了外国公使可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美国人在条约中也是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俄国人在条约中得到了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7、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
1859年, 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来华换约,清政府有意在上海换约,外国公使却有意在北京换约。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并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为全权议和大臣。当年10月、11月,奕䜣与英国、法国、俄国全权代表,分别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条约中规定,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本来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有,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双方还规定了俄国和中国的西段疆界。
俄国人可以说是贪得无厌,之后1864年签订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又是割让出了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俄国。中英条约中规定,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还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中法条约中规定,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增加开放大连为商埠。
8、中法《中法新约》1885年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波及到驻扎在北越的清军,中法战争爆发。之后,清朝军队与法国军队互有交锋,1885年,清军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而法军当时也占领了澎湖,双方可以说是互有胜负,形成均势。
当年6月,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了《中法新约》,以结束这场战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中国以后修铁路,要找法国人商办。
9、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
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中国清朝政府被迫派遣李鸿章、李经方等人前往日本,与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
条约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独立,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以沿内河驶入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并且还要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10、《辛丑条约》1901年
《辛丑条约》的签订方实在是创了记录的,因为这次与清政府签订合约的外国列强,总计有11国。这个条约出台后,清政府完全成为列强们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也从此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开展,致使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决定组织联军再次侵入中国,当年8月,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以及一班亲信大臣逃亡西安,奕劻、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全权代表,再次与外国列强进行了谈判。
结果就是与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国、西班牙和荷兰等11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外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为,清政府赔款11国白银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中国人不得居住。
各国还可派兵驻守;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列强们可以在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办理外交事务,另外,还要亲王、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礼谢罪。
9. 长江现有多少条船舶
三峡大坝蓄水后,长江重庆段可以通行3000吨到5000吨的船舶,过去三峡没有蓄水的时候,川江段通行的船舶最多3000吨,而且还有一些暗礁,江上有不少航标船,上水行船的速度比较慢,而且三峡还不能夜航,上水船舶夜间停宜昌,下水船舶夜间停万县。
10. 长江上的船舶有船舶优先权吗
优先权指法律规定应当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有《海商法》上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破产法》上的职工工资优先权(我国修改《破产法》时对此存在争议)、《合同法》上的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权等。由于优先权具有法定性,故其相对抵押权具有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