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下载)

2022-11-23 15:30 点击:174 编辑:邮轮网

1.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下载

小艇在我国一共有三种证件可供办理,分别是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和游艇,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颁发的证书也不同。如果是私人购买小艇的话则建议办理游艇证书。

根据国内法规的定义,游艇是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活动的船舶,并且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由上述规定可知,游艇类似私家车,是不允许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比如拉客赚钱。那买船想带人游览观光赚钱的话,类似出租车、客车,应该去办理沿海或内河小船证书,同时到港航局去批准航线。

目前游艇需要办理“三证”后才能出海—《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游艇如离家注册港驶向异地,则还需携带《船舶签证薄》向海事局报备。

游艇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如果是国产游艇的话,证书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进口游艇的话则由代理商协助办理。有了“三证”,还应关注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间隔期金属船(钢质、铝合金)为5年,玻璃钢船为3年。应在证书到期3个月内进行。海事局要去水线长度3米以下的不需要办证.

2. 内河船舶载重线规范

每艘船所必须具有的最小干舷值的大小是由船舶的长度、型深、方形系数、上层建筑、舷弦、船舶种类、开口封闭情况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带、区域、季节期和航区所决定,国际上和我国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安全,通常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结构和航区等情况规定一个最小干舷值,为确保储备浮力及便于监督检查,在船舶中央两舷要勘划载重标志。

船舶的平衡条件,船舶只需满足重力和浮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作用在同一垂线上的条件,就可保持平衡而漂浮于水面。从理论上 讲,只要船舶装载后,吃水不超过甲板边线,就可以具有浮性而保持一定的浮态。但在实际营运中,这种装载是不允许的。因为船舶在航行时,常会因其他因素使船舶重量增加或浮力减少,从而破坏平衡条件,使船舶下沉。例如甲板上浪使重量增加;船体损伤使浮力损失等。因此,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使满载水线低于甲板边线一定的距离。满载水线以上的船内水密空间所具有的浮力称为储备浮力。在船长中点两舷侧,自满载水线上缘至主甲板(也称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叫干舷高度,也称干舷。

3.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8

锚是确保船舶安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设备,船锚主要有锚冠。销轴、锚爪、锚柄、锚杆(也叫横杆或稳定杆)及锚卸扣等组成。

锚的抛投方式

船舶抛锚停泊是常用停泊方法。其过程大致是:船上以锚链或锚索连接的锚抛入水中着地,并使其啮入土中,锚产生的抓力与水底固结起来,把船舶牢固地系留在预定的位置,根据不同的水域、气象条件和作业要求、锚的抛投方法有所不同,常用的方式有首抛锚、尾抛锚及首尾抛锚。

1、船首抛锚

船首抛锚,有抛单锚和双锚两种。一般情况下只抛单锚即能系牢船只,只有在风浪特别大和锚地大狭小时抛双锚。船首抛锚时,船体所受的风力、水流力及浪波冲击力等外力最小,所以这种方式是抛锚停泊的主要方式,也是主锚布置在船首的主要原因。一般很小的船上和渔船上只配一个首锚。除此之外,任何船舶上都在船首配两个主首锚。当船长达一定程度时,船上还应另设一个备用主锚,也称为抗风锚。

2、船尾抛锚

船尾抛锚多用于内河船和登陆船艇。当内河船向下游顺水航行停泊时,为保障安全和避免调头、常采用船尾抛锚。在登陆舰艇退滩作业中,在主机的配合下,依靠锚机的拉力将搁滩的舰艇拉下滩头。

3、首尾抛锚

若想使停泊的船舶总是以船舷,对着风向时,就采用首尾抛锚方式。首尾抛锚的方法,一般是将主锚从顶风方向抛出,从船尾把一根缆索绕过船舷外边与已抛出的主锚链联结,然后再放出一些主锚链即可,另一种方法是,在首部主锚抛出后,再从尾部抛出尾锚。尾锚通常用小艇运出抛下,尾锚一般比主锚小,约为主锚的1/3。

锚的类型及特点

锚的种类很多,大致分为有杆锚、无杆锚、大爪力锚及特种锚四大类型,十多种锚。

1、有杆锚

具有横杆的锚为有杆锚。该类锚的特点是一个锚爪啮入土中,当锚在海底拖曳时,横杆能阻止锚爪倾翻,起稳定作用。有杆锚中有海军锚、层洛门锚、单爪锚及日式锚等。

海军锚: 是使用时间最悠久的典型有杆锚,亦称为普通锚。该种锚抓力大,能稳固地抓住各种泥土,但收放不便,现代大型船舶上己不用作主锚,只在帆船上和小型内河船上作主锚,海军的救生船和工程船上,可作作业定位锚使用。

层洛门锚: 是锚爪可以转动的海军锚。在使用中,当一个爪入土时,另一个爪即能转至锚柄并贴紧。该种锚在使用上比海军锚方便,但抓力比海军锚小,仅用一个螺栓连接锚柄,安全性差。故只能用在帆船和内河船上,锚重一般不超过一吨。

单爪锚: 与海军锚类似,仅只有一个爪,但其尺寸较大。该种锚的爪力比海军锚更大。多种工程船的定位锚,挖泥船常用这种锚,能确保在挖泥作业时船不移动。

日式锚: 是日本渔船上使用的一种双爪锚,横杆固定在锚冠下面,这样不仅保持了抓力大的优点,而且收藏便利。

2、无杆锚

没有横杆,锚爪可以转动的两爪锚为无杆锚。该类锚的特点是,在工作中两个爪同时啮入土中,稳定性好,对各种土质的适应性强,收藏方便。无杆锚发展较快,已由第一代发展到第三代。常用的无杆锚主要有霍尔锚、斯贝克锚、AC- 14型锚及DA-1型锚,如图4所示。

霍尔锚: 霍尔锚为第一代现代标准型无杆转爪锚。这种锚制作简单、收藏方便、抓力较大,抓住性良好。是大中型船舶主锚选择的对象,我国喜欢用这种锚。

斯贝克锚: 是霍尔锚的改良型,其结构特点是锚冠处装有锚冠板及加强肋。因此,这种锚的爪极易转向地面,稳定性更好,而且收藏时不擦伤船外板等。

AC- 14型锚: 称为无杆锚的第二代。其锚冠很宽,锚爪较粗长,且有纵向棱。这种锚重量大、抓力大。稳定性好。常用作大型集装箱船、汽车运输船及超大型油轮的主锚,是欧美诸国及日本常用的锚。

DA-1型锚: AD-1型锚被称作第三代无杆锚,是目前世界上最稳定、结构最先进的锚。锚冠较宽且端部为三棱形,爪很长是用两个斜面构成的倒V字形,两爪之间的距离很小,这种锚有最合适的啮土角度,啮上面积大、抓力大、抓住性好、稳定性强、收藏方便,由于DA-1型锚几乎全部由直斜面组成,起锚时附着泥沙少、冲洗方便,日本造船界认为此种锚是最理想,最有发展前途的锚。

3、大抓力锚

大抓力锚实际上是一种有杆转爪锚,因其具有很大的抓重比,故称为大抓力锚。这类锚的特点是,锚爪的啮土面积大,抓持的底质深而多,抓力特人,但是锚爪易拉坏,收藏不方便。大抓力锚中有马氏锚、丹福尔锚、快艇锚、施得林格锚及斯达托锚等。

马氏锚: 马氏锚的结构特点是锚爪宽大,并在爪中部外侧有稳定杆,为防止石块卡住锚爪不能转动,而将爪内侧制成弧形。马氏锚有焊接和铸造两种制造形式。两种形式的锚都是我国常用的。

丹福尔锚: 与马氏锚类似,只是稳定杆布置在锚的顶部。具称这种锚的抓重比特别大,约是海军锚的3倍。

施得林格锚: 其结构特点是将稳定杆设计成倾斜状,且两爪间距离大,以防锚爪被碎石卡住。

快艇锚: 故名思意,就是快艇使用的锚,其结构特点是两爪比较靠近,横杆装在爪外侧,锚冠较小。这种锚的抓力甚大,但横杆易弯曲。

斯达托锚: 是一种新型大抓力锚,抓重比高达15- 20。锚爪特别宽大,横杆位于锚冠处,采用焊接形式。与其它锚不同之处是有一可拆的楔子,来改变爪转动的角度。

4、特种锚

特种锚的形状与用途与普通锚均不同。主要是指供浮筒、囤船、浮船坞等使用的永久性系泊锚;破冰船上所用的冰锚及帆船和小艇上用的浮锚等。

锚的丢失与防止

船舶丢失锚和船舶丢失螺旋桨帽一样,是经常发生的事,船锚是由锚卸扣与锚链连接在一起的,所以船锚丢失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由锚卸扣的原因引起,二是由锚链的原因引起。

1、锚卸扣引起

锚卸扣为钢质,是锻造或焊接制成,其上有一销栓。锚一般都吊放在船头两侧的舷外,由于长期受大风浪的冲击及收放时的撞击,销栓有松动和脱开的可能。当销拴脱开时,就造成了船锚的丢失。

2、锚链引起

锚链由于使用年久,磨损严重,当正好将锚抛在坚硬的底质,又加上起锚速度过快时,将出现断锚,也会造成丢锚。船锚的丢失是可以防止的,在船舶出航前应认真检查锚卸扣的情况,若有松动,及时处理。锚链要按船舶检验要求,按时检修和更换。只要做到以上两点,再加上起锚时速度要适当,船锚就不会丢失。

随着科学技术和造船工业的发展,新型船锚会不断出现,为船舶的安全将提供可靠的保障。

4. 内河船舶钢板厚度

1,产品规格:厚度4.5-50mm、宽度1.0-2.2mm、长度4.0-12.0m。我国主要由武钢、马钢、上钢一、三厂、太钢、昆明钢铁公司和天津钢厂等生产。

2,船体用结构钢分一般厚度和高强度钢两种,一般强度钢按质量分A、B、C和D四个等级;高强度钢又分两个强度级别和三个质量等级;AH32、DH32、EH32、AH36、DH36、EH36。船体结构用钢板主要用于制造远洋、沿海和内河航运船舶的船体、甲板等的钢板。,

5. 内河船舶标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要求来说,内河三级航道的维护水深大约是2.8米左右,但是当前一般实际满足通航要求的水深在3米-4米左右,具体能否通航海船要看船舶实际吃水和航道水深的关系。没有文件说明几级航道可以同航海船的说法,看实际是否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海船GT为1000T的船舶满载吃水基本上超过4.0米.

实际珠三角内河三级航道可以通航海船,当前最高通航吨位大约在2000GT。(除部分航段以外)

6. 钢质海船建造规范2016

   CCS产品证有三种:船用产品证书,船用产品检验证书,船用产品试验证书,CCS作为第三方见证检验,三种证书的效力依次递减;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一分册第三章有详细的持证清单,对于CCS级的船舶,这个清单中的产品必须持有船用产品检验证书,一般来说国外船级社的持证要求跟CCS差不多;    如果是外国船级社的船舶,首先要问清楚,对方接不接受CCS的证书,如果接受的话你就直接向当地CCS检验部分递交申请

7. 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

按用途分,有民用船和军用船;按船体材料,有木船、钢船、水泥船和玻璃钢船等;

按航行的区域分,有远洋船、近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等;

按动力装置分,有蒸汽机船、内燃机船、汽轮船和核动力船等;

按推进方式分,有明轮船、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和风帆助航船等;按航进方式分,有自航船和非自航船;按航近状态分,有排水型船和非排水型船。

民用船舶的分类中通常是按用途进行划分的。因分类方式的不同,同一条船舶可有不同的称呼。

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木材船、冷藏船、打捞船、海难救助船、破冰船、敷缆船、科学考察船和渔船等。

扩展资料:

分类方法:

现代船舶是为交通运输、港口建设、渔业生产和科研勘测等服务的,随着工业的发展,船舶服务面的扩大,船舶也日趋专业化。不同的部门对船舶有不同的要求,使用权船舶的航行区域、航行状态、推进方式、动力装置、造船材料和用途等到方面也各不同。

因而船舶种类繁多,而这些船舶在船型上、构造上、运用性能上和设备上又各有特点。

1、船舶的航行区域:船舶按航行区域可分为海洋船反作用、港湾船舶和内河船舶三种。航行内湖泊上的船舶一般也归入内河船舶类。

2、船舶航行的状态:船舶按航行状态可归纳为浮行、滑行、腾空航行三种。浮行是指船舶在航行时,船体的重量和排水量相等而瓢浮在水面航行的船舶(又叫做排水量船)。水下潜航的船舶也属于浮行。

滑行船舶是指高速状态下航行时,船体的大部分被水的动力作用抬起,在水面滑行。滑行时船的排水量小于静止时的排水量,同时减小了湿表面积,水阻力大大减小,使船的速度加快。如快艇、水翼艇。腾空航行船舶是船身在完全脱离水面的状态下航行的。如气垫船和冲翼艇。

3、推进方式:船舶按进方式可分为原始的撑篙、拉绎、划桨、摇橹等人力推进的船舶和风力推进的帆船;机械推进的明轮船,喷水船、螺旋桨船、以及空气推进船等。dc明轮是船舶以机器作为动力以来,最古老的一种推进器。

以后又出现把推进哭装在船的艉部水面以下部分的螺旋桨推进器,后来,对少数殊要求的船舶有的在艉部螺旋桨上加上导管,也有在艏部加装辅助的螺旋桨。大多数船舶螺旋桨的叶片是固定的,对经常驻要求改变工况的船,采用可调螺距的螺旋桨。

浅水航道中的船舶还有喷水推进的。全浮式气垫船和腾空艇上则用空气螺旋桨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

8. 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登船是一种装有发光设备的船体结构的灯标,设于沿海、河口,在内河多用作侧面标,在于普通船舶基本相同的钢质船上架主桅杆或灯架,上装一黑色球形顶标及发光设备,有的还装雷达应答器或无线电指向和雾景设备。内河灯船的图色和灯光性质,按内河助航标志规定使用沿海登船图,红色两边白色全名是情况选用不同灯质。

9. 内河船舶体系文件

5000吨货船可以走长江。

南京长江大桥桥下的江面正常水位能通6000吨位的大船 ,长江上游宜宾至宜昌段1044公里河道,可通航300至1000吨级内河船舶;中游宜昌至武汉长624公里,可通航1000至3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这类船组成的船队;下游武汉至浏河口长1400公里,可通航3000至5000吨级内河船舶及由同类船组成的船队;南京以下航道目前水深达到10米,乘潮减载,可通航10万吨级海轮,平常满载可通航3到4万吨海轮.

10. 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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