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新风险(船舶新风险管控)

2022-11-19 16:36 点击:256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新风险管控

海关总署在青岛、上海、黄埔设立3个一级风险防控中心。其中,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承担全国水运货物(小型船舶水运货物除外)的安全准入准出风险防控工作,负责水运渠道供应链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职责是分析水运货物是否存在禁限管制、侵权、品名规格数量伪瞒报等安全准入风险。

海关总署还在各直属海关设立二级风险防控中心。两级风险防控中心分别负责全域性和本关区安全准入风险防控,形成错位分工、协同叠加的工作格局,合力打造全国水运口岸安全屏障。

2. 船舶新风险管控须知

1、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分别是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这四种颜色来标注,其中红色表示最高等级。

2、重大风险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较大风险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一般风险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低风险指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伤。

3. 船舶安全风险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4. 船舶管理关键性操作

一是做好水位交替期风险防范。及时掌握航道通航环境变化,正确选择船舶航路,防止船舶触礁、搁浅。

二是做好安全预警应对。及时收集气象、水位、地灾等安全信息,服从海事部门现场管控,防止冒险航行引发事故。

三是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船舶舱室水密、机舱油(电)路、消防救生、系泊系缆等关键部位和设备检查,防止船舶自沉、火灾、断缆走锚等事故险情。

四是严守通航秩序。认真落实分道航行规则、定线制规定、避碰规则等有关通航规定,规范驾驶、停泊操作,落实了望等值班要求,严防抢航、抢槽、碍航停泊引发碰撞事故,严防商渔船碰撞。

五是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加强船舶装(配)载等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不平衡装载、集中受载、超载或超吃水运输等危险行为;督促船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避免违规作业引发事故。

六是做好人员意识教育。加强相关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等日常教育,加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严防工伤事故。

5. 船舶新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哪些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6. 船舶行业风险

一、什么是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船舶保险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船舶保险。

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

狭义的船舶保险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中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附加险险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等。

二、船舶保险的特点

作为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现代保险的起源,船舶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

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

由于船舶自动化能力增强,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征,船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集中。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损失巨大,少者数十万元,多者几百万或上千万元。

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

船舶航行于海上,海上存在的客观风险必然对船上的人员、财产和船舶本身航行的安全构成威胁及带来损害,与此同时,同样的事故,发生在海上比在陆地上发生的危险性要高,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比自然灾害要高。

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

船舶保险既承保船舶本身的物质损失,也承保第三者责任及各种相关的利益和费用;从承保的风险责任范围来看,船舶保险既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客观风险,也承保人为疏忽与过失等主观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既承保船舶的第三者责任,也在特定的条件下承保船舶残骸打捞及人身伤亡。

7. 船舶新风险管控方案

海上风险指的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会遇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海上风险又被保险界称作为“海难”。

而在海上保险业务当中,所谓的“自然灾害”就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等灾害。至于“意外事故”,指的就是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等海上航行才会发生的意外,像船舱内起火就不属于“海上风险”。

在“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当中,恶劣气候主要是会导致船体破坏,船上货物损坏等等;而雷电则是容易引起火灾;至于海啸就是会导致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而地震或火山爆发也会造成货物的损失。

在“海上风险”的“意外事故”当中,搁浅会导致船舶无法继续行进完成运输任务;而触礁严重的话则会导致沉船;至于“沉没”就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没入水面以下,失去航行能力;碰撞是指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火灾是指船舶本身或其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爆炸是指船舶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失踪则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

8. 船舶风险管理

分为5个级别,初级焊工(5级),中级焊工(4级),高级焊工(3级),技师(2级),焊工高级技师(1级)。

中国船级社(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经船旗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已接受了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57个国际上主要航运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及海上设施代行法定检验。

秉承“安全、环保,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的宗旨,以“政府信任、行业满意、国际领先”为发展目标,中国船级社依托其遍布全球的129个网点,服务航运、造船、航运金融与保险、船舶配套、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科学考察、工业项目监理、体系认证、政府政策法规、节能减排、风险管理和评估等多个产业和领域,并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截至2021年11月,中国船级社3万余家客户遍及全球六大洲,检验船队达到3万2千余艘、1.7亿总吨。[1]

9. 船舶新风险管控制度

船在海上航行一般存在以下危险:

1、恶劣天气现象导致的危险,比如台风、强冷空气引起的大风大浪,造成船体受损、进水,导致货损、船损,严重会导致船舶沉没的危险。横摇剧烈导致货物移动,船舶重心偏移失去稳性而有倾覆的危险。

2、遇浓雾或其它严重影响视线的因素,造成船舶碰撞或偏离航道搁浅或触礁的危险。

3、海盗袭击的危险,虽说有海盗的地区就那么几个,但对船舶的威胁很大。

4、货物燃烧或爆炸的危险,如果船上装有易燃易爆或易自热自燃的货物,就存在这种危险。

5、战争的危险,如果船舶所航经地区突发战争,就存在这种危险。

6、搁浅或触礁的危险,航线制定错误或船位严重偏离计划航线或航道,就有可能发生搁浅或触礁的危险。

10. 船舶新风险管控表格

低风险船舶可以半年安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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