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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滩
广西北有桂林山水,南有北海银滩,不必说,银滩是北海是最知名的旅游名片,“天下第一滩”是来北海绝对不能错过的观海点,这里细腻柔软,绵延约24公里的沙滩便已轻易俘获你的心。
银滩的沙滩均由高品位的石英砂堆积而成,细腻柔软、洁白无瑕。天晴时,银滩的天空碧蓝碧蓝的,沙滩被退潮的海水吹成了平平展展的一片,远远望去,海天一色,渔船点点,鸥鸟翻飞,嗅一嗅海边的空气,清新而湿润。
除了游水冲浪之外,在沙滩边上点上一杯饮料,听听音乐,放松心情,享受阳光、沙滩、海水的美景,惬意的时光就这样不知不觉的度过。
黄金点②
海滩公园
海滩公园位于银滩旁,是银滩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有面朝大海的广场,绿意葱葱的植物,不仅是观海拍照的绝佳地点,也是候鸟,老人们娱乐、健身的聚集点。
公园内被誉为“亚洲之最”的巨型不锈钢雕塑——“潮” ,在直径23米的巨大钢球上,7个仙女手执橄榄枝,亦飞亦舞,充满动感,向世人展示了北海的风情文化内涵和南珠乡情,是北海标志性的雕塑之一。
黄金点③
涠洲岛
有着“蓬莱岛”之称的涠洲岛,观海黄金点可不少
鳄鱼山火山公园是中国保存最完整的多期火山活动遗迹公园,可以看到火山喷发的遗迹,千姿百态的海蚀地貌向你展示着什么是“海枯石烂”。
五彩滩:“五彩”其实是斑驳的色泽,海蚀崖、海蚀洞、海蚀平台“三位一体”的海蚀地貌景观在我国沿海及岛屿岩岸实属罕见,也是涠洲岛最适宜观看日出的地方。
滴水丹屏:滴水丹屏是涠洲岛赏日落的最佳位置。每到傍晚时分,落日、礁石、海浪、满天红霞飞舞,光影之间仿佛进入到了另一个世界。在这样的美景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别人眼中的风景,随意一个角度,都美得让人动心。
斜阳岛:位于涠洲岛东南方向约9海里处的斜阳岛,宛如世外桃源般,小小岛屿藏着美不可言的无敌海景,让人远离城市的喧嚣,令心境重新回归宁静。
这座小小的岛却是寻幽探秘的乐园,一路走过礁石、溶洞、海蚀坑,双手轻抚过岩石上那些岁月留下的年轮,脚下踩的已是沉睡多年的岩石,好像一步一步踏入时间的轮回。
黄金点④
海上沙岛
如果觉得去涠洲岛观海太远,在市区就有一处绝佳的观海岛屿!它们是距离北海海岸最近的沙岛,也是北海仅有的除了涠洲岛外的海上岛屿。
它们位于廉州湾海域,距离城市中心区域的外沙海鲜岛不到7公里远。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三个极具特色的沙岛——忘忧岛、白龙岛、长沙岛,几乎首尾相连。它们飘浮在浩瀚大海里,若影若现,神秘莫测,是观赏全方位海景的不二之选。
在沙洲上,白天可以享受阳光沙滩、拥抱蔚蓝大海,傍晚看壮观的落霞余晖,夜晚可以遥看海上生明月以及北海北岸的繁华夜景,远离城市喧嚣,还心灵一片宁静。
岛上除了细腻的沙滩,还成片生长着岛上专属的“海藤花”,绿色的叶,紫色的花,点缀着美丽的岛屿。你可以带上帐篷来到这片绿地上露营,体验听着海浪声入眠的浪漫时光。
黄金点⑤
冠头岭
如果说鳄鱼山火山公园是火山与大海的碰撞,那冠头岭就是森林与大海的美妙结合。置身于绿意葱葱的山岭上向大海望去,蓝与绿两种颜色全映入眼帘,是一边吸氧一边观海的绝佳去处。
冠头岭森林公园位于北海市西尽端,岭长3公里, 整个山岭以形状"穹窿如冠"而得名。林地面积约3000亩,种植有以马尾松林为主的树群。全岭密林覆盖,绿荫苍郁,四季长青,是北海天然的制氧厂。
山上绿树成荫,层峦叠翠,山下怪石嶙峋,就仿佛是青山与大海撞击后所产生的“爱的结晶”,因此,这里成了闻名遐迩的婚纱摄影胜地,成了即将走上红地毯的情侣们寄寓美好爱情、祈福未来不得不到的地方。
黄金点⑥
金海湾红树林生态旅游区
红树林是长在海岸潮间带的常绿灌木和小乔木群落,与其他观海点不同的是,在看海的同时,还可以欣赏极富滨海湿地风情的红树林生态景观。
景区约有红树3000多亩,包含了中国的37种红树种类中的7种:白骨壤、桐花树、秋茄、海桑、卤蕨、木榄和红海榄。景区的红树林还是许多动物的家园,如弹涂鱼、招潮蟹、中华鲎等浅海湿地生物,还有栖息着各种海鸟,其中数白鹭最多。
摄影:韩劲峰
黄金点⑦
侨港海滨浴场
在北海特色美食名街——侨港风情街附近,有着一片静谧的海滩。游人相对较少,但海滩的美丽不打折,品完美食再到这里逛一逛,赏日落,吹海风,看海景,怡然自得。
黄金点⑧
海景大道
北海海景大道环绕北海半岛而修建,全程约五十公里,被誉为广西第一景观大道。北岸沙滩从高德大桥开始,沿西至北部湾一号一带,在此极目远眺,海天一色、海鸟翻飞、渔船穿梭、美不胜收。
现在北海海景大道已成为市民及游客观光休闲的好去处,每天都有络绎不绝的游客和市民来这里观光、游玩。到了傍晚,游客和市民从四面八方陆续而至,人们走下沙滩,有的海岸踯躅,有的水中散步,这是一种奇妙的情趣。
黄金点⑨
外沙海鲜岛
外沙岛是北海著名的海鲜岛,四面环水,有长达2000米的海岸线,岛上有度假区和餐饮区,如果想一边品尝海鲜美食,一边看潮起潮落,这里完全能满足你的愿望。
外沙岛是广西北海市区北面的一个长形小岛,离岸仅数十米远。以"舟楫为家,捕鱼为业"的"疍家人"世代居住于此。如今这里已是规模庞大,独具特色的海鲜美食岛。
北海市外沙岛不仅风光美丽,而且还是远近闻名的海鲜美食城,游客可以一边品尝着各式各样的海鲜,一边观赏着美丽如画的海景,真是美不胜收,回味无穷。
黄金点⑩
10、廉州湾风景区
廉州湾是连着北海的北岸及有着南珠之乡的合浦县,是一条有着美丽弧度的海岸线。合浦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始发港之一,廉州湾则是海上古丝绸之路的航船起锚点,无数贸易商船在这里扬帆起航。
合浦母亲河——南流江汇入廉州湾,与大海交汇之时碰撞生成了与众不同的海景。“海上绿洲”破海而出,白鹭成群飞过,蓝、白、绿这三种大自然最经典的颜色搭配出一道生机勃勃的海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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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换算成千瓦是 130多个 一对船的千瓦就是大约260千瓦 每个千瓦7000-8000 两艘船的手续就 200万左右 。现在买船 其实就是看手续大小的 手续比船贵 ! 估计 300多万吧 我是按二手船今年山东日照交易的 数据 算你的。 其实你说的 180 马力的 双拖很少 马力太小了 。油补也少 。你说的这个180马力是说的 手续大小吧 要是船上的机器现在很少有这么小的了 我们这最小的 也是350 马力的 渔船 手续还是150多千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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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农业部最新通知,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枪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
从作业方式上,通知明确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再批准新建、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
同时,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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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你是买什么样的了,北海365跳蚤市场也有人发帖子的,另外你可以到华侨港或者是地角港去问问那边看船的人,他们也做中介九八佬帮忙联系买卖二手船的。
一般我们要来钓鱼的是玻璃钢的快艇,可以加汽油机头也可以改成柴油机头,如果你要的是这种的话,就好找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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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最佳宜居。
@漂泊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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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还是有点可疑的,只能说这个说法疑似传销,不过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判断他是不是在搞传销。
他跟你介绍的时候,有没有说到以下几个关键词: 考察 和 旅游。他有没有跟你说可以到桂林考察一下,吃住他全包,然后如果考察觉得不行,就当做是来桂林旅游了? 如果有以上字句,基本上就可以断定是传销了,因为这帮鸟人给新手洗脑之后教他们回去忽悠亲戚朋友来搞传销的时候都会用这样的套路,然后借口有很多,比如在北海的就说是买工程车、围海造地造马头、承包渔船。反正都是编个理由,把你忽悠到广西来,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忽悠和洗脑。其实,话说回来,8万块就可以买旅游车和线路,还可以赚很多钱,你自己想想,这么好的事情,他为什么要便宜你?那个所谓的乐满地游乐场的网友,注意,是网友,又为毛要便宜他?8万块钱找谁借不到?何必要叫你合伙?他可以说借8万到时候还你10万,真能赚到钱的话,他都自己做了,不会想着叫你合伙的吧?别说战友,就是亲生老爸老妈都骗,老公老婆一样骗来搞传销,真的很可怕的。我奉劝你不要去桂林,你可以以各种借口先拖延一下,让他先心急,然后问他各种细节,比如车是什么车,线路是什么线路,什么公司给搞的,你再一一核实,就会发现很多漏洞了的。7. 广西二手渔船出售转让信息网
海头镇位于海南省儋州市西南部,濒临北部湾,地理坐标为北纬19°30'、东经108°57',是珠碧江入海口的一个小岛,因港外1.5公里处有一珊瑚礁低潮时露出水面,状如人形称为“海头”。发源于白沙南高岭的珠碧江在此分叉注入北部湾,海头被江水环抱,三面环江一面面海。如果把珠碧江比喻成一条龙,海头就是这条龙口中的龙珠。镇区距市政府所在地那大镇80公里,距海南环岛高速公路海头互通9公里。土地面积126平方公里,辖14个村(居)委会、46个自然村、52个村民小组,全镇人口4.48万,海岸线长18公里,海头港与昌江新港隔海相望。港外即北部湾渔场,每年春夏捕鱼旺季,海南、广东和广西等地的渔船密集港口,桅杆林立,百舸争流,颇为壮观。物产丰富,素称“鱼米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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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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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至2021年将减少40%。根据调整方案,现行油价补贴将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值得注意的是,今后油价补贴将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方案还显示,2015-2021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也将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
至于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调整方案显示,涨价补贴将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21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区、市)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6年减少30%、2021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21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
首先,调整油补政策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近年来,交通运输业、渔业、林业等行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海洋捕捞渔船近20万艘,数量居世界首位,但“小、旧、破、木质”渔船占较大比重,安全、舒适、环保、效能性较差;
目前仍有约500个乡镇和4万多个行政村未通客车,农村客运基础条件较差,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城市公交燃油车居多,新能源车推广使用不力。这就需要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将以前主要用于弥补运营成本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标准化渔船、公共交通和新能源车等发展,着力改善供给结构,使供给体系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其次,调整油补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的需要。实施油补政策以来,五大行业用油量稳中有升。通过改革调整油补政策,将相关支出与用油量脱钩,鼓励用油成本“随行就市”进行传导,有利于防止信号扭曲和逆向调节,使价格机制更加灵敏、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保护,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再其次,调整油补政策是激发内生动力,促进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油价补贴妥善解决了成品油价格改革对相关行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强化了相关行业对油补资金的依赖。
最后,调整油补政策是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需要。油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相关行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