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的收起国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当地单位建筑成本的5-8%约120元(其中开发商承担60%,购房者承担40%),这是国家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地方都有相应的文件,内容大同小异。三四线城市房价特别低的还可以参照公改房维修基金收缴比例,即房屋合同价的1-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