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海事局商船码头停靠相关政策

2021-12-27 00:38 点击:51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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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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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港口水域,包括威海湾港区、石岛港区、蜊江港区、龙眼湾港区、靖海湾港区、乳山口港区以及其他经港航管理部门许可的货主码头水域。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本规定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港口经营人落实船舶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海上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定时发布气象预报。

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旅游团队的船舶禁(限)航相关工作。

引航机构负责禁(限)航情况下船舶引航安全工作,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及时将现场观测的气象海况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确保恶劣气象条件下引航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引航员安全登离。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要依法落实港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做好港口、航道、锚地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海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船舶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实时监测风力、能见度仪器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备,并做好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当港口水域遇有大雾等能见度不良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二)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 等进出港、靠离泊。

(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除集装箱班轮外的其他货船进出港、靠离泊。

(四)能见度低于2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第八条 当遇有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当海上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以上时,禁止船长小于100米的货船离港、靠离泊。

当港口水域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

(二)当海上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以上时,对威海至大连等国内航线客船实施禁航;对载运易流态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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