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对网箱养鱼怎么管理

2021-12-15 13:56 点击:163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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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养殖,违法。某河道能否养殖,要经相关审批;任何河道都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人,在河道养殖的,必须经其批准同意。
法条链接:《河道管理条例》1、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每雇佣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扣其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二)不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三)不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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