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十七)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为什么只有在载货船舶起航前可采用CFR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船舶起航后,只能采用CIF ?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对于你说的,没有这个规定,CIF 和CFR区别只是在货物的保险问题上